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办理局,住所地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5号深圳人才园5楼,同一社会 信用代码 15H0
原审第三人深圳南山区平山百荣电子来料加工场,住所地广 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松白路南岗第二工业园第三栋,组织机构代码 X1893671-2o
上诉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办理局因黄文堂、黄家恒、黄懿 萱、蓝胜贵、覃利秋诉其审定工伤待遇一案,不平广东省深圳市 盐田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8行初1202号行政讯断,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对本案举行了审理,现已审理闭幕。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的是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办理局作出深工保不决字(南西)(2016)第002号《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不予付出决定书》的正当性。伤亡职工蓝春荣因事情时间、事情场 所突发疾病而亡,属工伤,但蓝春荣并非以本身名义到场工伤社会保险,并未与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办理局之间组成工伤保险法 律关系,其依法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由工伤保险基金付出。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办理局作出的涉案《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不予付出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晰,合用法令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讯决合用法令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 理局的上诉请求建立,本院予以支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划定, 讯断如下: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上诉人(原审原 告)黄文堂、黄家恒、黄懿萱、蓝胜贵、覃利秋承担。上诉人深 圳市社会保险基金办理局预交的上诉费人民币50元,由本院予以 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