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建筑原材料价格暴涨,尤其是砂子,价格上涨快的时候半年之内最高涨到600%以上,主要因为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为了防止大气污染对有开采资质的旱砂企业进行产能限制;二是为保护水环境生态对河砂开采企业进行产能限制;三是为了保护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同时进行了严厉的环保措施和小散乱污治理,清除了一批制砂采砂的小作坊;四是在环保的严厉控制下,采砂证办理困难,真正有资质的开采企业很少。市场供给大大减少,就拉高了砂子的价格。
而有些浅山丘陵地区,由于地质构造原因,在地表之下蕴藏有大量砂石资源;还有一些支流河水虽然不算大,但是下面也有不少的河沙资源。在建筑原材料暴涨的背景下,这些平日里不被大家看在眼里的资源开始吸引不少人的觊觎。有人一晚上能在山里组织盗采近十余万元,连续几天可谓是一夜暴富,但是也有人因此锒铛入狱。
一般地表之下的砂石资源都是农户的耕地或者撂荒地,土地质量可能并不好,于是“有心之人”会在踩点之后联系村里村干部或生产队长出面,以土地流转为名义租农户的这些地,租金往往一年一亩地五六百元,付完钱以后农户一般不会管你在地里到底干啥,好多本身就是种不了的地,白租给别人农户一般也都会同意。谈好地以后这些“有心之人”会选择在夜深人静的时候开始调动钩机、装载机、渣土车等机械开始进场作业,突击一晚上,等天快亮的时候手工,等下一个晚上继续开工建设。每天晚上的收益可达数万元,配合的顺利十余万元也不成问题,可谓一夜暴富。支流河沙的偷挖也基本是这种模式。
但其实很多人不知道这其实已经属于违法行为,“有心人士”已经成了犯罪分子。给大家摘选几条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有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解释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也就是说如果租用农户土地挖砂,如果土地性质是基本农田,只要破坏5亩便能入刑,如果不是基本农田而是一般耕地,破坏10亩便可入刑。即便是面积不够,也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局的执法队也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不是现场抓到正在偷挖砂石,在荒郊野外取证极其困难,缺乏主体又难以立案。所以在实际打击私挖乱采的操作中执法队一般只能采取主动巡逻和落实村组干部责任以及发动群众举报的办法开展工作。但是“有心人士”极其狡猾,在疯狂作案的时候甚至会盯梢执法队巡逻车,只要晚上一出发,立马通知现场人员撤离,与执法人员斗智斗勇。而村组干部往往很多时候还会有所参与,群众也多是拿到钱以后不愿多管闲事。
但是执法队巡逻很多时候也会改变作战方式,往往还是会有收获的,当然也不乏正义之士(或者会是他们的一些死对头)会在发现有风吹草动时候及时举报,及时赶到现场制止违法行为,通常会联合国土、公安、交通、环保、水利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暂扣施工车辆和机械,进行笔录询问和调查,对违法现场取证、测量,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立案。当然不排除一些漏网之鱼曾经一夜暴富过,但是大多数人刚开始干便会被捉到,钱没得到还锒铛入狱。因为一切违法行为终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也许有人说我农民在自己家地里开挖使用一些砂石料盖房子使用也不可以吗,严格来说,耕地是用来耕种的,如果在耕地里私挖乱采属于破坏耕地,确实也不可以,也是违法行为,那为什么没有追究这些违法行为呢,就像在路上开车一样,很多压线、闯红灯或者违法停车没有被处罚的,一方面是因为这些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够严重,另一方面是因为这种小的违法行为执法成本较高,不可能每一起都能被及时处理。但是提醒大家不管是在马路上还是在农村的地里,都要遵纪守法,勿以恶小而为之,长期破坏规则,积累错误终究有一天会收到规则的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