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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社保局提醒个体参保人员抓紧缴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4-27 20:56:32    浏览次数:21
导读

  (1)参保人员可在“业务办理”界面进入“个人失业待遇申报”或点击屏幕下方的“服务”进入“个人失业待遇申报”。(2)阅读“经办须知”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信息录入”界面。(3)银行名称选择“吉林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准确输入对应的“银行卡号”及“申领人移动电话”,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信息确认”界

  (1)参保人员可在“业务办理”界面进入“个人失业待遇申报”或点击屏幕下方的“服务”进入“个人失业待遇申报”。(2)阅读“经办须知”后,点击确定按钮进入“信息录入”界面。(3)银行名称选择“吉林银行”或“中国工商银行”,准确输入对应的“银行卡号”及“申领人移动电话”,点击下一步按钮进入“信息确认”界面。(4)若所填报的信息有误,则点击“上一步”进行修改;若所填报的信息无误,点击“下一步”将提示您“请您确定信息准确无误”,点击“确定”。

  非农业户籍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满2年不足3年的,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满3年不足4年的,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满4年不足5年的,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5年不足6年的,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满6年不足7年的,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满7年不足8年的,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满8年不足9年的,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满9年不足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满10年不足11年的,领取20个月失业保险金;满11年不足12年的,领取22个月失业保险金;满12年及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招用的按农业户籍性质缴费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生活补助,以本人参保地失业人员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计算,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8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长春市城镇户籍;(2)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10年;(3)由区民政局认定的具有城市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家庭资格的参保人员。(到区民政局开具《困难群体申请政府贴息贷款参保资格证明》)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查询:(1)登录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按要求完成注册后进行查询;(2)使用“长春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注册后进行查询;(3)下载长春社保手机APP,完成注册后进行查询;(4)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至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一楼大厅自助服务一体机进行查询。

  原单位已办理减员手续后,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个人综合业务窗口办理个人续保业务;该业务也可通过登录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办理,或使用“长春社会保险”微信小程序办理。

  因经济收入原因当年无力缴费的,本人可通过“长春社保”APP办理缓缴申请。未提交缓缴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该年度缴费权益。

  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费,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缴满15年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不选择继续缴费的,也可以转移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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