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
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即指失业人员本人并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待遇主要包括:(1)失业保险金;(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生育补助金;(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正常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4)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户籍所在地职工医保政策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缴费手续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社部令[2000]8号)规定,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必须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有。按照《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分为三个档次:(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能够领取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最长能够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