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浙江凌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凌普公司)以侵犯aopu奥普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将杭州奥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奥普公司)的经销商杭州奥普卫厨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在金属吊顶上使用aopu奥普商标,停止在经营场所、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上进行的有关“奥普浴顶”的广告宣传,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之中。
据悉,此前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多次向工商机关投诉,称对方在产品专营店及相应产品上使用的aopu奥普、奥普等文字标志侵犯了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奥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方杰对外宣称,浙江凌普公司的“奥普”是“李鬼”,理由是杭州奥普公司拥有第11类的奥普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奥普浴霸具有较高知名度。
浙江凌普公司的负责人不认同这种说法,他认为是杭州奥普公司跨类使用奥普标志侵权在先。“2009年10月,针对杭州奥普公司的侵权行为,我们向浙江、上海、南京等地的工商机关投诉。但维权行动刚开始,对方就向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申请撤销我们的奥普商标,还在媒体上说我们是‘李鬼’。事实上,杭州奥普公司以前并不从事吊顶产品的生产经营,该公司进入这个市场后,就将其注册商标扩展到他人已经取得商标注册的产品领域。”
据了解,浙江凌普公司使用的aopu奥普商标注册号为第1737521号,该商标获得核准注册的时间是2002年3月28日,核定使用商品为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器具等。杭州奥普公司在第11类拥有的奥普相关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只覆盖照明设备、取暖设备、浴用加热器等商品。
业内人士指出,此争议的实质在于,新型的“集成吊顶”这一商品是属于浙江凌普公司拥有的第6类奥普商标的保护范畴,还是属于杭州奥普公司拥有的第11类奥普商标的保护范畴。按照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能任意扩大到其他的产品或服务。在双方均拥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如何对双方的权利范围作出界定,是双方争议的关键问题。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关于吊顶产品的命名比较混乱,有“集成吊顶”、“整体吊顶”、“浴顶”等多种称法,各企业都是基于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为产品命名,并作出不同的解说。但不论如何命名,商家在经销此类产品时,在吊顶上是否需要集成电器或其他模块,集成哪些电器或模块,集成哪个品牌的电器或模块,完全基于消费者的选择。
今年9月,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作出《对于“集成吊顶”产品相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集成吊顶”的定义为:“集成吊顶”是一种用于建筑装饰装修方面的装修材料的集成。基于其自身的材质、结构和安装特点而具有集成其他符合其标准的功能模块的吊顶产品。无论是传统吊顶还是集成吊顶,电器或其他功能模块均是该吊顶上的集中体现。
由上述解释可以看出,简单以是否集成有电器模块或者集成了哪些电器模块来界定集成吊顶是不严谨的。“集成吊顶”强调的是该产品具有集成其他功能性模块的功能,本质仍然是一种房屋顶部装修材料。
商标局相关人士介绍说,“集成吊顶”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商品,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并不存在这种商品分类。
对于杭州奥普公司针对第6类的aopu奥普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商评委相关人士指出,对注册时间5年以上的商标提出的争议申请,商评委在审查时会考虑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被争议商标申请前是否已经是驰名商标。
由于浙江凌普公司在第6类上申请注册aopu奥普商标的时间是2001年3月27日,知识产权业内人士分析指出,杭州奥普公司欲撤销此商标,需要证明在此之前3年该公司注册使用在浴霸等商品上的奥普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萱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