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5日长沙市公安局签发的长公人境网传【2018】55号,落户政策中第三条关于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合法所有权的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2019年1月15日,长沙市公安局结合非住宅类房屋落户整体形势签发了《关于非住宅类房屋落户材料清单及办理流程》(试行文件),该文件签发至各分县市局参照执行。
我司拖欠员工社保5个月,在大家的强烈要求及如若再不交直接去劳动局寻求帮助的情况下,公司与今年5月31日补上了19年1~5月的社保费用,我想请问,此举是否会导致我的购房资格直接向后推迟5个月?如若不是,那会推迟多久?
凭社保购房是以购房当月(不含)为基准,向前推算30个月里正常缴满24个月即有购房资格,台账月大于缴费月2个月及以上的补缴不予认可,我中心在审核购房资格的过程中不直接审核社保信息而是以人社局审核后反馈到我中心的结论为依据。
本人来长工作6年,已婚,于17年4月赶在520限购之前买了个小户型的房子,夫妻共有,希望全家人参与到长沙的建设中来,19年年初父母随我落户长沙,想问如果落户加买社保 父母获得购房资格买了房子 把户口迁到新房处,我首套房满4年之后是否可以继续获得二套房的购房资格?
购二套住房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首套住房不动产权证发证时间满4年,2长沙户籍满2年,3已婚或单亲家庭(单身个人家庭不具有购二套房资格)。根据限购政策的规定购房资格审核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夫妻双方与未成年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