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金融科技发展日新月益,应用覆盖支付清算、借贷融资、零售银行、财富管理、保险等金融领域。其中,以P2P借贷为代表的网络借贷平台在新兴市场国家中发展最快,且在发达国家金融科技生态圈中也立有重要的一席之地。网络借贷的兴起在为经济金融发展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对现有的监管理念和实践也带来挑战,面临着潜在的风险。本文通过对国际上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影响及监管现状进行梳理,以探索适合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发展的监管方法及路径。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利用互联网科技,将单个或多个投资人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商业模式。在美国,2008 年金融危机后,各大银行纷纷开始收紧消费者贷款政策。Prosper 和 Lending 等网上大型借贷平台应运而生。据统计,美国P2P借贷中最主要的消费借贷,在2013-2015年,从28.1亿美元增加至257.2亿美元。在中国,2015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P2P 融资是指个体之间的直接借贷行为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目前国内P2P 网贷可分为以向个人提供消费贷款为主和以向中小企业提供项目融资为主的两大类平台。从2011年起P2P融资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5年,全国累计P2P平台数量超过3800家。
从国际范围来看,P2P网络借贷行业之所以能快速兴起,和其给经济金融发展带来的正面影响密不可分。具体来说:一是降低了融资成本。P2P网络借贷平台固定营业场所等方面的营业费用支出较少,降低了企业授信成本。二是提升金融服务可得性。网络借贷属于依靠市场力量驱动的借贷融资体系,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对于实践普惠金融理念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有助于分散风险。各国的网络借贷往往遵循了“小额分散”的服务原则,满足于统计学意义上的“大数法则”,帮助出借人降低出借风险概率,提升了用户资金安全。
P2P网络借贷在行业自身发展并为经济金融提供支持的同时,所引发的相关风险也值得关注。一是信息不透明风险。交易平台上公布的投资方案往往标准化程度不高,提供的投资细节不够。例如,参加融资的创业公司,由于缺少成熟的商业模式或经营历史不长,往往只能对其商业计划提供有限的信息披露,极易误导投资者。二是欺诈舞弊风险。从平台自身情况看,由于整个行业属于新兴行业,行业内知名平台由于欺诈或违规违法行为导致破产倒闭,对整个行业的负面影响最大。三是大范围集资或从事未经许可业务的风险。平台公司通常声称只提供单纯执行、信息咨询或相关配套服务,不涉足受管制的行业。但实际上,这些平台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却极有可能越过监管边界,涉足大范围募资,容易引发非法集资风险。四是违约风险。由于网络借贷发展历史较短,尚没有经历一个完整的经济周期,准确的违约率数据比较缺乏,借贷平台的实际违约率将来可能高于预期。五是流动性和退出风险。尽管一些网络借贷平台允许投资者在贷款到期之前提前出售他们的贷款投资,但是能否成功出售却取决于其他投资者的购买意愿。当贷款人面临困境时,债权人发现自己实际很难出售手中的债权投资。
目前,P2P网络借贷行业处在起步阶段,国际范围内对于其监管趋势则是初期总体上偏紧,而现在一些国际主要金融中心开始转向积极地与市场互动,监管目标也更加注重平衡行业发展所带来的收益和成本,更加鼓励行业以可持续和负责任的态度发展。
注重功能监管。功能监管主要是针对风险的监管,其基础是风险的识别、计量、防范、预警和处置。P2P网络借贷实现了类似于传统金融的功能,针对不同类型的风险,国际上的监管者借鉴银行监管中的做法,设计针对网络借贷的监管措施。例如,针对大范围集资或从事未经许可业务的风险,法国采取了渐进式访问网站的政策;新加坡要求,如果借贷产品的信息仅仅提供给符合监管要求资格的客户,则可享受招股说明书豁免条款。针对信用风险,韩国、马来西亚对个人投资者的投资上限作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个人投资者投资“冷却期”,在“冷却期”期内投资者可以撤回投资。针对流动性风险,马来西亚要求平台建立一个二级转让载体供投资者退出投资使用。针对平台欺诈或倒闭风险。一些国家强制使用第三方托管,限制平台持有客户的资金。
推动监管协调。P2P网络借贷作为金融科技领域创新的一个缩影,其对监管带来的挑战在于产品和业务创新的跨界性。一方面,一些平台公司跨国经营,现有的国际监管缺乏统一标准,容易引发监管套利;另一方面,网络借贷具有的跨市场跨行业特性,目前以栅栏方式简单隔离商业银行和网络借贷之间的风险传播途径,面临巨大挑战。因此,亟须加强国家间和经济体内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就国家间监管协调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2016年3月正式将金融科技纳入其议程之后,下属的银行、证券和保险等行业委员会纷纷加速推进在这一领域的工作进程。从经济体内监管部门协调看,香港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层面建立了跨监管部门的协调组织,金融管理局、证监会、保险业监理处三大金融监管部门的金融科技处派代表参加了这一协调组织。在日本,作为金融厅咨询机构的金融系统委员会,下属成立了金融科技相关的工作组,负责提供金融科技立法方面的咨询建议。这些措施在厘清监管职责边界,增加监管协同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深化与市场间互动。从行业发展经验看,许多由创业企业和科技公司转型而成的P2P网络平台,对于金融行业的知识缺乏了解。许多监管机构设置了专门性的金融科技部门,作为这一行业的节点和核心,发起监管部门和行业公司之间的对话,加强政府、监管部门、传统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科技业等相关主体的沟通合作。例如,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于2016年5月9日针对金融科技行业正式启动了 “监管沙盒”,即允许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的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还有一些国家采取“创新加速器”模式,即监管部门或政府部门与业界建立合作机制,通过资金扶持或政策扶持,加快金融科技创新的发展和运用。
提升消费者金融素养。通过P2P借贷平台进行交易和投资的投资人多是小额投资者。小额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可能受到短期获利的诱惑,没有足够的能力去评价投资风险,并对投资回报有不切实际的期望,这使得当发生波动或受到冲击时,市场往往会出现超调现象。因此,监管者必须考虑加强投资者教育。考虑到投资者之间金融知识的差异程度较大,一些监管机构提出了以经验为基础的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这种教育方式强调针对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的教育需求分类施策。例如,年轻投资者的投资偏好不同于年纪较大的投资者。它们对科技更有归属感,投资视野期限更短等。这就要求对这一类型的投资者教育不能同于其他类型的投资者。同时,一些监管投资者还将投资者教育融入投资环节,避免投资者进行“一键式决策”,降低在线决策速度。例如,意大利要求线上投资者阅读投资者教育信息页,并填写问卷旨在确定投资者是否真正了解相关投资的特征及主要风险。
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等金融科技行业发展迅猛,在拓展普惠金融、提升金融服务质量、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风险和问题。2016年8月,银监会、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标志着我国网络借贷监管框架已初步形成。借鉴国外P2P网络借贷行业监管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实施穿透式监管。在行业发展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平台容易违规改变信息中介性质,变成非法集资平台。因此对包括P2P网络借贷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应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实施“穿透式”监管办法,突出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特别是,针对资金在不同机构之间流动中容易脱媒,无法实现资金的穿透和监控的问题,监管机构应通过协调,联手使用“穿透式”方法,消除非法资本的套利空间。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现有网络借贷监管框架实行属地管理,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主要负责机构监管,相对于原有的以中央为主的“分业监管”模式有了创新,但在进一步明确划分监管职权,加强监管部门联动,避免监管重叠与监管真空等方面,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同时,不同监管部门之间应建立定期的常态化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尽快解决金融监管信息分割、功能分离的局面,努力实现由防范局部风险向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转变,切实提升监管实效。
提升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水平。2016年正式发布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建议,监管机构和金融服务提供商之间应该定期进行知识共享。对P2P网络借贷监管而言,应建立新闻发布、专家讨论、行业开放等多样化的沟通机制,形成金融机构、科研机构或企业以及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在沟通交流中把握金融科技的优缺点,共同解决监管与创新之间的矛盾,为监管规则的建立、创新方案的改进等提供有益的思路或方法。
完善消费者金融保护。目前,P2P网络借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着技术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举证困难等问题,为了能够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从四个层面健全完善现有消费者金融保护体系。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专业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对市场准入、交易主体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上,从产品、销售以及平台加强业务管理;消费者教育上,加大互联网金融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力度;纠纷调处上,构建多元化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明确金融消费者救济渠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