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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速转发!晋城这20条利民政策一定要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08 15:37:23    浏览次数:21
导读

  对于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将原先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高到15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该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  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推荐劳动者在县内、省内、省外成

  对于小微企业新吸纳城乡各类劳动者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根据吸纳就业人数,将原先每人1000元的标准提高到15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该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

  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职业培训机构、家政服务企业以及经认定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按照推荐劳动者在县内、省内、省外成功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规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将原先的300元、500元、800元的职业介绍补贴,分别提高到500元、800元、1000元。该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

  企业有用工缺口的,通过本地挖潜、跨区域招聘、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方式,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一次招聘使用30人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社、交通、卫健、公安部门制定运送方案,通过“点对点”包车、联程运输的等方式,将劳动者集中运送至重点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所需费用同级人民政府承担。该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

  支持企业开展在岗培训,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 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

  支持重点群体及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线上培训,形成线上线下融合教学,按规定完成职业工种理论培训课程内容和课时(一般不超过总课时的30%),视为有效成绩,直接参加实训操作培训,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该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

  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2020年2月起,全市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至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上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至2020年4月底。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有关规定,按照2018年全省第四次经济普查结果,企业规模分组确定的大型企业数进行认定,其他参保单位为中小微企业。

  全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三项社会保险费可以延迟3个月缴纳,延迟缴费期内,不征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一季度延迟缴费的企业,延迟缴费和缓缴期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对裁员率不高于5.5%以及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超过职工总数20%,参加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按时足额缴费的中小微企业,按照2019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实施缴费稳岗返还。该政策暂定执行至2020年6月。

  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连续足额缴费不少于12个月,按6个月的2019年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2019年度本企业平均参保职工人数实施应急稳岗返还。

  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对参保登记、申报缴纳、关系转移接续等重点业务,参保单位可登录网上经办服务平台(网址:),凭承诺书先行网上办理业务,待疫情解除后,再向经办机构补交材料审核。因受疫情影响,允许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

  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

  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确保企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延续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等工作措施。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在职称评审中优先申报、优先参评,在本单位已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岗位数额内优先聘用;

  因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个人,已聘副高级职称满3年,可由相应评审委员会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已聘中级职称满3年,可由相应评审委员会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

  因表现突出获得市(厅)级党政机关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个人,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可提前2年,获得县(市、区)级党政机关表彰或记功奖励的个人,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可提前1年;

  因表现突出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或记大功奖励的个人,可在现聘岗位本层级内,不受岗位职数限制晋升至最高等级岗位(二级岗位除外)。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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