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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男子借网管手机盗刷花呗7200多 获刑9个月被罚5000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5-10 05:25:23    浏览次数:210
导读

  借用他人手机时发现支付宝软件未设置登录密码,且“花呗”可用额度较高,便产生了盗刷他人“花呗”购物之念。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新型盗窃案件,被告人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凤城二路某网吧上网,借用网管胡某某的手机后,发现其

  借用他人手机时发现支付宝软件未设置登录密码,且“花呗”可用额度较高,便产生了盗刷他人“花呗”购物之念。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新型盗窃案件,被告人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8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屈某某在凤城二路某网吧上网,借用网管胡某某的手机后,发现其手机内支付宝软件未设置登录密码,且“花呗”可用额度较高,便用其“花呗”给自己会员卡充值200元,又购买了一包12元的香烟和一瓶5元的饮料,删除交易记录后,将手机归还胡某某。

  之后,屈某某见胡某某并未发现自己的盗刷行为,便再次向其借用手机,到网吧楼下的一家手机专卖店去挑选手机欲购买。这一过程中,屈某某因不知道支付密码无法支付,又返回网吧在网上查询了更改密码的方法,最后利用发送短信验证码,更改了支付宝密码,再次下楼挑选了两部单价为3499元的手机。因着急返回网吧,屈某某支付给店家7000元整,并未找零,后在将支付记录及更改密码短信删除后,将手机归还给了胡某某。

  离开网吧后,屈某某将其中一部手机送给了自己的女朋友;另一部自己使用,后以1800元出售。2019年1月3日,被害人胡某某收到支付宝“花呗”还款短信提醒,才察觉到其支付宝被盗刷并报案,被告人屈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妥善保管好个人手机,切不可麻痹大意,给犯罪分子带来可乘之机,让自己受到不法侵害。本报记者 张晴悦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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