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的上述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84017.06元,产生利息人民币46926.64元、滞纳金人民币27480.62元、手续费人民币6888.6元。
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陈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在刷卡透支消费后,一定要及时还清所欠款项,否则利息会随着时间越积越多,且多次逾期还款还会在银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