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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现纠纷法院判决 中行维护客户资金安全没有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7 02:33:41    浏览次数:18
导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民间借贷公司大量出现,这一方面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缓解了部分企业和人员的融资难题;但在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和人员受到不法分子高息诱惑,罔顾风险,导致资金财产受到损失,出现大量民间借贷纠纷。  据悉,惠州市谷奔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惠州谷奔”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发展迅速,民间借贷公司大量出现,这一方面满足了部分市场主体的资金需求,缓解了部分企业和人员的融资难题;但在另一方面,部分企业和人员受到不法分子高息诱惑,罔顾风险,导致资金财产受到损失,出现大量民间借贷纠纷。

  据悉,惠州市谷奔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惠州谷奔”)借给惠州市尚联达电子有限公司(下称“惠州尚联达”)490万元无法追回后,转而起诉银行要求赔偿,一审、二审法院查明事实表明,惠州谷奔与惠州尚联达双方事先签订了借款合同,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10月24日,惠州谷奔从他行划付490万元“往来款”至惠州尚联达开在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的账户。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本着保护存款人资金安全、维护客户利益的宗旨,为客户做好相关账户服务,根据惠州尚联达的书面申请将该笔款项划入该司结算账户。

  2015年3月13日,张奔、惠州谷奔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仲恺法庭(下称“仲恺法庭”)诉中行惠州仲恺开发区支行财产损害赔偿。2016年3月16日,仲恺法庭一审判决,银行将惠州尚联达保证金账户的资金退还给惠州尚联达,不构成侵权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张奔、惠州谷奔对上述判决结果不服,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惠州中院”)提起上诉。2016年9月22日,惠州中院二审判决,银行行为并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不存在违法性,二审法院驳回原告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该笔借贷纠纷是否应该牵扯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至此已非常明晰。银行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惠州尚联达办理账户开立及相关款项划转手续,按规定审核了存款人惠州尚联达提交的书面申请、结算业务申请书等资料,在确认相关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后办理了款项划转手续。从法院查明事实及判决表明,惠州谷奔与惠州尚联达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关系中,银行并未参与其中,银行有关业务操作流程中相关业务人员亦未涉及其中,不存在内外勾结。过程中涉及的保证金账户使用、资金划转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欠款无法追回而转嫁银行实在牵强,借款人追求高收益而罔顾风险,才成为不法分子屡试不爽的诱饵。

  据了解到,2014年10月27日,惠州市公安局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对惠州尚联达法人杨波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并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将杨波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关键词: 惠州民间借贷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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