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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威集团: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中创信测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07 21:42:30    浏览次数:7
导读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创信测”、“信威集团”、“公司”)的委托,担任信威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创信测”、“信威集团”、“公司”)的委托,担任信威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信威集团进行持续督导,并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经审慎核查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资料,结合信威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出具了本持续督导意见。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信威集团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信威集团向本独立财务顾问提供了出具本持续督导意见所必需的资料。信威集团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014年7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王靖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上市公司向王靖等37名自然人及大唐控股等20家机构发行2,614,802,80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20,382,55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安信证券作为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依照《重组办法》、《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信威集团进行持续督导。

  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的标的资产为王靖等37名自然人及大唐控股等20家机构(即北京信威除新疆光大、天津光大、曾新胜、关利民、高晓红、李维诚之外的其他所有股东)所持有的北京信威95.61%的股份。

  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北京信威评估报告,以2013年6月30日为基准日,北京信威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351,864.48万元,经协商确定以2,248,730.41万元作为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本次股份发行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8.60元/股。公司向王靖等37名自然人及大唐控股等20家机构发行2,614,802,803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信威95.61%的股份。

  在前述交易实施的基础上,公司以询价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不超过10 名(含10 名)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170,353,97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10元。

  截至2014年9月5日,公司共募集资金325,376.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446.4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7,929.65万元。募集资金将用于“全球信威无线宽带接入网络服务中心建设”、“基于信威无线宽带接入技术的新航行系统研发及产业化”、“中央研究院建设”、“北京国际营销总部建设”等项目。

  北京信威依法就本次交易标的资产过户事宜履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领取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北京信威的名称由“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信威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信威95.61%的股权的股东由交易对方变更为“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信威变更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北京信威95.61%的股权。

  2014年9月5日,致同会计师对公司新增股本2,614,802,803元进行了审验,并出具编号为致同验字(2014)第110ZC0209号的《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14年9月5日,中创信测已收到王靖等57名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人民币2,614,802,803元。

  根据重组各方签订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自评估(审计)基准日起至交割完成日止的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的期间收益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的净资产部分由中创信测享有。过渡期内,标的资产的期间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减少的净资产部分,由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按其各自持有北京信威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数量总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中创信测补足。该等须补足的金额以资产交割审计报告为准。标的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当月的最后一日。交割审计基准日确定后,中创信测聘请的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应尽快就标的资产进行资产交割审计,并于资产交割审计基准日起30日内出具资产交割审计报告。

  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起10日内完成期间损益的支付工作。资产交割审计报告出具日起15日内,各方着手办理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并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标的资产的交割。

  本次交易实施中,中创信测聘请了致同会计师对标的资产北京信威2014年1-7月财务报表出具“致同审字(2014)第110ZA2086号”《审计报告》,北京信威截至2014年7月31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合并口径)为450,349.58万元。同时,根据中企华以2013年6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对北京信威股东全部权益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13)第1320号”评估报告,截至2013年6月30日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合并口径)为442,710.90万元。过渡期间的净资产增加部分由中创信测享有。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4年9月10日出具的《证券登记确认书》,上市公司向王靖等37名自然人及大唐控股等20家机构发行2,614,802,803股,相关股份已完成登记。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已完成交付及过户手续,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新增股份已经在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手续,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资产过户、交割事宜,以及相关证券发行、上市事宜的办理符合《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根据《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本次交易完成后,认购方中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蒋宁、蒋伯峰、刘昀、许德怀、周葆华认购的股份自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认购方取得中创信测本次发行的股份时,对用于认购股份的北京信威股份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自所认购的中创信测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该认购方不得转让所认购的股份;除上述情形外,其他认购方认购的股份自所认购的中创信测股份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认购方承诺执行。”

  (2)根据上市公司2014年9月13日公告的《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2014年9月10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股权登记相关事宜。”上市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2,785,156,782股,均为限售流通股,其中锁定期为12个月的有1,492,857,163股,锁定期为36个月的有1,292,299,619股。

  根据上市公司2015年9月1日公告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有1,492,857,163股限售股上市流通。本次解除限售后,北京信威借壳中创信测时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中,锁定期为12个月的股份全部上市流通。

  安信证券于2015年9月1日出具《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就本次限售股解禁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认为“经本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公司本次1,492,857,163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

  除上述限售股解禁的情形外,自北京信威借壳上市以来,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上市公司无其他限售股解禁的事宜。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取得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认购方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上市公司重组上市以来限售股解禁均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2014年3月14日,上市公司与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蒋宁、蒋伯峰、刘昀、许德怀、周葆华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北京信威2013年7月至12月、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将不低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后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数。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北京信威评估报告,北京信威2013年7月至12月、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净利润不低于下述净利润预测数:

  如标的资产届时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预测净利润,则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就未达到利润预测的部分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按其各自持有北京信威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数量总额的比例先以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时,再进行现金补偿。

  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补偿期限届满时,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

  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另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本次发行价格。股份不足补偿的部分,由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以现金补偿,另需补偿的现金数量为: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前述另需已补偿的股份数量)×本次发行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现金数。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致同专字(2014)第110ZC2180号《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5)第110ZA2480号《关于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6)第110ZA2995号《关于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致同专字(2017)第110ZA3150号《关于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盈利预测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北京信威2013年7月-12月、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的盈利预测、利润承诺实现情况如下: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20日内,就其实际净利润与预测净利润的差额部分计算出每年应予补偿的股份,该等补偿的股份将无偿赠予公司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除本次交易认购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按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赠送股份实施公告中确认的股权登记日上市公司扣除本次交易认购方持有的股份数后的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40日内发布赠送股份实施公告,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将应补偿的股份赠予公司相应股东。公司应当在赠送股份实施公告发布后30日内办理完毕股份无偿赠予事项。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之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股份数量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如公司在承诺年度进行转增或送股分配的,补偿股份数相应调整为: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1+转增或送股的比例)。即:补偿股份数=(699,192.00- 650,714.21)÷699,192.00×22,487,304,100÷8.6=181,294,782股。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王靖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按其各自持有北京信威股份数量占其所持股份数量总额的比例先以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其各自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明细如下:股东名称发行前持有北京信威

  (2)各业绩承诺方股份质押情况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王靖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质押情况如下表:股东名称持有公司股份数

  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按照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拟执行的补偿方案,王靖、蒋宁、刘昀、许德怀应补偿的股份均已准备完毕,蒋伯峰、周葆华无需进行准备,各补偿责任人所持有的未质押股份数量均足以支付其业绩补偿应支付的股份。

  针对北京信威2016年未能实现盈利预测以及后续业绩补偿进展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于2017年6月29日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用于业绩补偿之股份尚未完全解除质押可能影响承诺按期履行的意见及风险提示》。

  2017年7月8日上市公司公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暨业绩补偿股份准备完毕的公告》,“目前各补偿责任人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均已及时充足的准备完毕,公司目前已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补偿相关股份的解除限售以及无偿赠予过户登记等工作。”,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述业绩补偿工作尚在进行中。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积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承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补偿期限届满时,公司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北京信威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若补偿期限届满时北京信威期末减值金额大于本次补偿金额,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对超出的金额进行另行补偿。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述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工作尚未完成。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投资者关注补偿期届满对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工作尚未完成,以及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减值风险。

  为了进一步避免和消除未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商业机会和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不从事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1、本人未投资于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也没有为他人经营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人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今后本人或本人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也不会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上市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2、若上市公司认为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从事了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人将及时转让或者终止、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上市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人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或促成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上市公司。

  3、如果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上市公司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上市公司能够接受的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上市公司。

  5、如因本人或本人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违反本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人予以全额赔偿。”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尚未发现上述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形。

  “1、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现未与上市公司及北京信威发生关联交易;本人保证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与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公允的,是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的;本人保证将继续规范并逐步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将与上市公司依法签订规范的关联交易协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关联交易价格依照与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时的价格确定,保证关联交易价格具有公允性;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人及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审议涉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目前该承诺正在履行中,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尚未发现上述承诺人违反承诺的情形。

  2014年1月,中创信测(甲方)、北京信威(丙方)及王靖、王庆辉、蒋宁(三人共同为丁方)与天津光大就北京信威股份纠纷签署了《天津光大和解协议书》,对北京信威、中创信测及王靖、王庆辉、蒋宁后续义务的约定如下:

  1、若本次重组获得证监会批准,则中创信测根据《天津光大和解协议书》承诺的条件购买天津光大持有的北京信威2,121,574股股份(0.1060787%)。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重组北京信威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即2013年6月30日)的评估值×《天津光大和解协议书》第1条所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天津光大在北京信威的持股比例0.1060787%÷本次重组中中创信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某定价基准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中创信测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某定价基准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该定价基准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量)。“某定价基准日”,由天津光大在本次重组中创信测向认购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满12个月之日起12个月内确定,天津光大确定的定价基准日应在该等发行结束满12个月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且应晚于该等发行结束满12个月之日后的第30个交易日。

  2、若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中创信测在《天津光大和解协议书》第2条项下收购天津光大所持标的股份的义务无效、未生效、失效或无法实际履行的,王靖、王庆辉、蒋宁除应按照《天津光大和解协议书》第3.2条的约定支付2,000万元补偿金外,还应按照《天津光大和解协议书》第2.1至2.7条约定的程序、价格、期限、延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等各项条件收购天津光大所持的全部标的股份,并向天津光大支付全部相应股份转让价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如有),就如同由王靖、王庆辉、蒋宁替代中创信测作为《天津光大和解协议书》第2条项下收购标的股份的收购方(不论《和解协议书》第2条届时是否生效)。

  2014年1月,中创信测(甲方)、北京信威(丙方)及王靖、王庆辉、蒋宁(三人共同为丁方)与新疆光大就北京信威股份纠纷签署了《新疆光大和解协议书》,对北京信威、中创信测及王靖、王庆辉、蒋宁后续义务的约定如下:

  1、王靖在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40%的前期补偿金,即4,000万元。若违约,王靖应就逾期支付的金额于迟延支付期间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新疆光大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2、若本次重组获得证监会批准,则中创信测根据《新疆光大和解协议书》承诺的条件购买新疆光大持有的北京信威62,069,877股股份(3.10349385%)。

  价格计算公式为:本次重组北京信威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即2013年6月30日)的评估值×《新疆光大和解协议书》第1条所述工商变更登记完成后新疆光大在北京信威的持股比例(3.10349385%÷本次重组中中创信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某定价基准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中创信测股票交易均价(计算方式为:某定价基准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额/该定价基准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总量)。“某定价基准日”,由新疆光大在本次重组中创信测向认购方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结束满12个月之日起12个月内确定,新疆光大确定的定价基准日应在该等发行结束满12个月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且应晚于该等发行结束满12个月之日后的第30个交易日。

  3、若本次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而中创信测在《新疆光大和解协议书》第2条项下收购新疆光大所持标的股份的义务无效、未生效、失效或无法实际履行的,王靖、王庆辉、蒋宁除应按照《新疆光大和解协议书》第1.4条的约定支付前期补偿金及40,000万元补偿金外,还应按照《新疆光大和解协议书》第2.1至2.7条约定的程序、价格、期限、延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等各项条件收购新疆光大所持的全部标的股份,并向新疆光大支付全部相应股份转让价款及延期付款违约金(如有),就如同由王靖、王庆辉、蒋宁替代中创信测作为《新疆光大和解协议书》第2条项下收购标的股份的收购方(不论《新疆光大和解协议书》第2条届时是否生效)。

  3、根据和解协议第2.2条的约定,光大金控向公司转让北京信威股份的价格按照如下公式计算:本次重组北京信威全部股东权益在评估基准日(即2013年6月30日)的评估值(2,351,864.48万元)×光大金控在北京信威的持股比例÷本次重组中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8.6元)×某定价基准日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5.9639087+0.006)(注:根据和解协议第2.2条对“影响事项”的约定,公司在2015年7月17日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6元,光大金控向公司转让北京信威股份的价格相应上调);

  4、根据上述公式计算,公司应向新疆光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2,204,119,585.88元,应向天津光大支付股份转让价款75,337,716.66元。

  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积极办理后续事宜,已于2016年1月8日分别向新疆光大和天津光大支付北京信威股份转让款881,647,834.35元、30,135,086.66元;于2016年2月5日分别向新疆光大和天津光大支付了北京信威股份转让价款的剩余60%款项,金额分别为1,322,471,751.53元和45,202,630.00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王靖已按照协议支付完毕前期补偿金;上市公司已根据协议履行完毕收购新疆光大及天津光大持有的北京信威股份及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承诺事项,承诺人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

  关于与天津光大、新疆光大争议及和解的具体情况以及重组实施前已经履行完毕的义务,请参见《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资产交割过户之专项核查意见》。

  2014年3月31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控股子公司等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前公司所有资产、负债按照具有证券资格的审计机构审计和/或具有证券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对上述设立的控股子公司增资,与前述资产和业务相关的人员的劳动关系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进入该控股子公司。

  2014年6月1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控股子公司等相关事宜补充事项的议案》。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由中创信测聘请的具有证券资格的审计机构和/或评估机构完成对重组前公司所有资产、负债的审计和/或评估,并以有利于上市公司和新中创公司经营管理为原则,确定上市公司对新中创公司增资的资产负债的范围,再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确定与前述投入资产和业务相关的人员名单。该审计报告和/或评估报告及拟增资资产范围、人员名单确定原则需经重组后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及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新中创公司办理增资工商登记并完成除无形资产、不动产之外的资产交割,完成劳动关系转入。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之日起120个工作日内,新中创公司完成增资中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资产交割手续。

  王靖、中创信测、北京普旭天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和天津盈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中创信测现管理层李军、郑路、王志刚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承诺,将保证新中创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新中创公司遵守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积极促进新中创公司的业务发展,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014年9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中创信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增资和人员与业务安排的议案》,就增资安排、人员安排、原有业务运营安排作出了决议,并经2014年9月22日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2014年9月18日,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对增资资产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4]第898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7月31日,评估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评估结论为:账面值5,766.15万元,评估值4,978.18万元,减值787.97万元,减值率13.67%。2014年10月8日,北京中创信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办理完毕相关工商登记。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原资产和业务相关的人员的劳动关系根据“人随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进入该控股子公司已经实施完毕。承诺人无违反该承诺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督促王靖、中创信测、普旭天成和天津盈创履行关于将保证新中创公司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保证新中创公司遵守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积极促进新中创公司的业务发展,保证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的承诺。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除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业绩承诺、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及相关补偿事项正在履行中尚未完成以外,本次交易各方相关承诺人均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62号文核准,公司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A股170,353,979股,发行价格为每股19.10元。截至2014年9月5日,公司共募集资金325,376.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446.45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17,929.65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验字(2014)第110ZC0209号的《验资报告》验证。

  经公司2014年9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14年10月20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暨对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公司将募集资金净额317,929.65万元对子公司北京信威增资,由北京信威将募集资金用于四个募投项目。

  2016年,经公司2016年9月2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提供无息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公司将募集资金专户中截至实际借款日的银行存款余额全部借予北京信威,存入北京信威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由北京信威统筹使用及管理。为方便募集资金管理,公司将自身开立的全部募集资金账户注销。公司与北京信威已签订《借款协议书》,实际转入北京信威募集资金账户的无息借款金额为388.70万元。本次借款为无息借款,不收取利息。借款期限至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配套募集资金之全部募投项目实施完毕,最长不超过3年,自实际借款之日起计算。

  2014年,北京信威收到公司以募集资金净额317,929.65万元增资后,未使用募集资金投资募投项目。

  2015年,北京信威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29,958.51万元,从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但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3,237.39万元,其中,中央研究院建设项目2,970.98万元、北京国际营销总部建设项目266.41万元。

  2016年,北京信威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51,504.70万元;2016年支付2015年末已从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但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的资金3,237.39万元;2016年,从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但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中转出的资金2,343.47万元,其中,中央研究院建设项目2,077.52万元,国际营销总部建设项目265.95万元。

  综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募集项目累计投入87,044.08万元,尚未投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为230,885.57万元。

  截至2016年12月31日,北京信威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39,515.20万元(累计补充750,775.20万元,累计收回511,26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净额0万元(累计购买992,497.00万元、累计赎回992,497.00万元),存入7天通知存款专户净额0万元(累计存入176,021.00万元、解回176,021.00万元);北京信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为80.70万元,全部为剩余专户存款累计利息净收入(扣除手续费)。

  2017年,北京信威以募集资金直接投入募投项目16,214.45万元,其中:中央研究院建设项目4,630.64万元、北京国际营销总部建设项目466.29万元、华达房地产公司建设智慧养老医疗社区项目11,117.52万元。

  2017年,北京信威支付2016年末从非募集资金账户支付但尚未从募集资金专户转出2,343.47万元。

  综上,2017年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16,214.45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累计投入103,258.53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214,671.12万元。

  经公司2014年9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14年10月20日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北京信威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并根据募投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经公司2015年9月8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北京信威在2014年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议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经公司2016年9月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北京信威在2015年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议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经公司2017年8月2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北京信威在2016年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议有效期届满后,继续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

  经公司2014年9月26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北京信威增资后,北京信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5年9月23日,北京信威已将上述10亿元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公司2014年10月30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北京信威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2015年10月22日,北京信威已将上述10亿元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公司2015年9月2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北京信威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经公司2015年10月2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北京信威继续使用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经公司2015年10月29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北京信威增加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16年8月24日,北京信威已将根据上述决议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259,16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归还至北京信威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经公司2016年8月1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北京信威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5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经公司2016年8月24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北京信威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经公司2017年8月13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北京信威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经公司2017年8月15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北京信威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7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经公司2017年8月17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北京信威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8亿元人民币,使用期限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根据上述决议,2017年,北京信威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净额18,703.50万元(累计收回244,684.70万元,累计补充225,981.20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信威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20,811.70万元(累计补充976,756.41万元,累计收回755,944.7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净额0万元(累计购买992,497.00万元、累计赎回992,497.00万元),存入7天通知存款专户净额0万元(累计存入176,021.00万元、解回176,021.00万元);北京信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为232.72万元,全部为剩余专户存款累计利息净收入(扣除手续费)。

  综上,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含募集资金理财收益)累计使用103,258.53万元,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款、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等。

  2015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增资华达房地产公司建设智慧养老医疗社区项目的议案》,对“全球信威无线宽带接入网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进行变更,其中109,000万元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变更为增资华达房地产公司建设智慧养老医疗社区项目,剩余部分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公司正在进行项目考察和调研。该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6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前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尼星一号卫星项目的议案》,同意将公司2014年发行股票购买资产之配套募集资金中尚未确定项目的78,927.65万元及“基于信威无线宽带接入技术的新航行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中的21,072.35万元,共计100,000.00万元变更后用于“尼星一号卫星项目”。

  项目最初规划系在北京建设全球信威无线宽带接入网络服务中心,包括远程网络维护中心和远程呼叫中心两部分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期为3年,2014年10月开始实施。但随着全球电信及互联网业务的飞速发展,行业竞争加剧,各电信运营商客户在降低成本,并增加收入两方面承受着巨大压力。在这种客观环境下,多家客户希望公司转变最初的合作理念,与其建立更加长期、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并在合作内容和方向上做出进一步的要求。以上因素影响了原国际呼叫中心项目的按时启动。经过调研后,公司认为随着以数据为载体的新兴互联网业务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电信运营商的业务重心已逐渐有所转移,即以传统的语音和数据业务为基础,大力发展新兴互联网业务。全球网络服务中心项目主要是面向基础电信业务,客户方对此项目拟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数量需求都进行了缩减,以便增加其用户补贴、广告促销、渠道佣金等市场费用以及硬件采购和网络建设等刚性支出。客户在资金投入方面的再规划及对全球网络服务中心业务需求的锐减,不仅造成了项目执行时间表的大幅延后,同时也对项目预期收益的实现带来了重大不利影响。此外,随着行业竞争加剧,各电信运营商所提供的服务等级越来越高,客户对公司在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服务时效性方面,要求公司的项目实施地点采用就近原则并提供7*24小时服务,原计划在北京建立全球网络服务中心支撑全球客户的方案目前已无法满足客户需求。

  基于上述情况,原项目计划中所涉及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变化,项目实施所依托的客户需求也发生重大变化,因此,按照原项目实施已丧失其经济性和可实现性,为保证募集资金的投资回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募集资金109,000万元变更投资项目为增资华达房地产公司建设智慧养老医疗社区项目,剩余78,927.65万元变更投资项目为尼星一号卫星项目。

  自本项目开始以来,为了确保项目运营的稳步推进、市场的逐步开拓等因素,公司对通航产业链多个领域开展了进一步业务调研,涵盖了通航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飞机制造业、地面服务站的建设以及FBO的建设及运营。同时,公司与行业内多家优势资源企业进行了商务会谈,并正在与多家企业整合优势资源,面向多个省市的通航市场进行产业应用布局。经过调研发现,当前外部市场环境与公司规划项目之初相比已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内多家航空公司的星基地空通信系统已经拿到工信部的“空中上网”业务许可,尤其随着人们对数据业务带宽需求的不断增大,Ka波段卫星通信具有更明显的优势。目前可用的国外卫星在区域覆盖、频率资源等方面存在缺陷,且民航卫星通信涉及到国家信息安全需要做到完全自主,自主Ka波段卫星的研制和使用还需时日。因该产业领域中,市场环境多变、政策不明朗等不确定因素,致使该项目的投资风险加大。为了保证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公司暂时停止了本项目的实施,并将募集资金21,072.35万元变更投资项目为尼星一号卫星项目,剩余12,417.65万元尚未确定投资项目。

  北京信威使用109,000万元募集资金对华达房地产公司进行增资,本次增资完成后,华达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10,000万元,北京信威持股99.091%。

  北京信威对华达房地产公司增资的价格是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中企华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公司与华达房地产公司股东协商确定。根据中企华出具的《北京信威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拟对涿鹿华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增资项目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以2015年11月30为评估基准日,华达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股东权益的评估结果为1,157.40万元。经公司与华达房地产公司及其股东张卫东协商一致,确定本次增资的价格为1元/注册资本,增资109,000万元,全部计入注册资本。

  目前中国人口结构中30-50岁的人群比例最大,未来30年养老产业会有非常旺盛的市场需求。随着养老地产行业发展前景日益明朗,信息科技在养老地产领域的应用也成为必然趋势。

  华达房地产公司在智慧城市领域发展多年,借助于先进的移动互联网、宽带无线通信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云计算、物联网技术研发的智慧养老医疗服务平台,以建立智慧社区健康信息数据库为基础,通过可选择的智能家居终端设备等智能通讯终端,为住户提供位置安全、健康医疗、轻松起居、家人关爱、上门家政等一系列服务项目。项目处于涿鹿县,其位于北京与受惠于京津冀和冬奥会的张家口市之间,未来京张高铁开通后,从北京北三环到涿鹿仅需42分钟,北京市人口外溢已是必然趋势,且涿鹿正与北京多家医疗机构洽商引进事宜,涿鹿的区位价值明显。

  考虑到公司尚无房地产开发经验,且需要有适合开发养老地产的地块,经长期市场考察和分析论证,公司拟收购拥有优势区位土地和良好合作关系的华达房地产公司,建设智慧养老医疗社区。

  北京信威将利用募集资金完成此次增资,增资完成后华达房地产公司将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通过对华达房地产公司增资,公司将参与到智能养老社区的开发建设中,既可以分享投资养老产业的社会和经济收益,又可以将公司在智慧城市领域多年的行业经验进一步推广应用,推进产品技术小型化、智能化创新。

  尼星一号卫星项目实施主体是空天通信公司(LST),空天通信公司(LST)为公司控股孙公司重庆信威的全资子公司。目前空天通信公司(LST)已取得了西经84.4度轨道位置20年的使用权,拟在该轨位发射一颗对地静止卫星“尼星一号”并运营。“尼星一号卫星项目”已经取得了相应频率协调及运营许可,并与北美洲、中美洲、南美洲的几乎所有国家及太平洋、加勒比海、大西洋海岸的法属岛屿、英属岛屿取得了频率协调及运营许可。本项目投资总额为251,171万元,拟使用本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100,000万元,剩余投资拟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方式实现。

  空天通信公司(LST)为公司控股孙公司重庆信威的全资子公司,设立于2014年3月11日,设立在卢森堡,注册资本为4.16万美元。空天通信公司(LST)

  的唯一股东重庆信威持有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核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N05号),投资总额为7,500万美元。2017年2月17日,重庆信威取得渝发改外【2017】198号《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庆信威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尼加拉瓜尼星一号卫星项目核准批复的通知》。由于“尼星一号卫星项目”投资总额超过3亿美元,重庆信威尚需向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申请增加空天通信公司(LST)的投资总额,目前正在申请过程中。

  2016年9月20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信威以募集资金向重庆信威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信威使用人民币100,000万元募集资金以重庆信威2016年8月31日净资产为基础,按照每一元注册资本15.66元的价格向重庆信威增资,其中63,856,960元计入注册资本,936,143,040元计入资本公积。重庆信威于2016年10月31日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但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签署日尚未实际增资。

  2010年,公司根据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宏大时代需求及全球通信发展趋势,发挥掌握自主无线通信标准及核心技术的优势,将无线通信系统由地面拓展到天地融合,由经营产品拓展为产业运营,由此制定了“空天信息网络”战略。

  构建覆盖全球主要区域的卫星通信网络是公司“空天信息网络”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尼星一号卫星项目”是信威集团实现“空天信息网络”战略目标的重要一步。

  “尼星一号”采用最先进的设计及制造技术,是该区域首颗超高频大容量宽带卫星,计划拥有60个转发器,包括C频段、Ku频段和Ka频段的转发器,“尼星一号”能够完美的与地面通信网络形成互补,为4G和未来5G移动通信服务准备了充足的带宽。“尼星一号”采用的卫星通信最新技术可以实现移动点波束,能将卫星带宽调整到真正需要覆盖的地方,这是目前在轨卫星无法实现的。此外,“尼星一号”还可以实现实时转发器容量调整。

  “尼星一号”的主要市场为美洲市场,其中拉丁美洲是对卫星转发器的需求增长最快的地区。拉丁美洲对卫星转发器的需求量呈平稳增长趋势,每年增长率在10%左右。2009至2014年复合增长率为8.4%。其中,巴西、墨西哥、加勒比海区域增长最迅速。拉丁美洲2024年前约50%的需求将由高通量卫星传输,VSAT(极小口径终端)将在应用领域快速发展。“尼星一号”即为高通量卫星。

  2015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为保证中央研究院项目的实施更加符合公司的研发需要,同意公司募投项目之中央研究院项目第二、三期实施地点变更为:北京市海淀区地锦路9号院14号楼(北京实施地点)和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软件新城(西安实施地点)。

  本次中央研究院建设项目仅涉及实施地点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投向、实施主体、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等均保持不变。本次中央研究院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会对中央研究院建设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

  2015年12月1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变更北京国际营销总部建设项目的实施方式,由以自建营销机构和队伍为主改为充分利用跨国电信渠道服务商进行市场拓展,加大市场拓展费支出,减少自身营销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支出,并对其他相关支出科目做相应调整。该议案已经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项目的资金实施方式的变更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缩短海外市场开拓周期,有助于快速占领海外市场,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公司2017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部分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当前形势及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符合上述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市公司原主营业务是通信网监测维护系统及通信网测试仪器仪表的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通过本次重组,公司的主营业务转变为基于McWiLL等技术的无线通信及宽带无线多媒体集群系统设备(包括终端、无线网络、核心网、集群系统、多媒体调度系统)、运营支撑管理系统和移动互联网业务系统等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应的安装、调测、维护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上市公司完成主营业务转型后,主营业务范围明显拓宽,业务结构更加丰富;公司原有产品可以为行业和运营商网络的优化与运维、无线互联网业务以及用户行为模式的分析提供强有力的支撑;空口分析仪等测试仪器仪表也可以广泛应用于系统产品,核心网产品和终端产品的开发、测试,有效提升这些产品的研发效率,使重组后公司的产品和解决方案更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

  北京信威作为通信设备提供商,面向海外新兴电信运营商和行业专网通信客户销售McWiLL等宽带无线通信系统解决方案,凭借着McWiLL系统在技术指标、组网速度、维护简易方面的优势和“低成本、全业务、端到端解决方案”,已经成功进入了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信市场。经过多年的市场开拓,北京信威产品及服务目前在国内已覆盖多个行业宽带专网领域、特种通信领域以及国内部分公众通信网络领域。McWiLL凭借其技术的先进性、产品的稳定性以及自主创新安全保密的优势,目前已经在军队海陆空各军兵种、边检、海关、公安、武警、司法、应急通信等特通市场得到应用。在公共安全领域、石油行业、电力行业、水利行业,以及交通、民航、铁路等领域的应用上,McWiLL也已经形成了完备的解决方案并通过样板应用案例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本次重组后,可以通过北京信威客户资源整合,将上市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延伸至国内专网领域、特种通信领域及海外市场,带动公司经营业绩全面提升。作为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无线通信技术领域的领先企业,北京信威具有强大的研发实力,通过本次重组可以进一步提升公司原有产品的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本次重组后,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转变为基于McWiLL等技术的无线通信及宽带无线多媒体集群系统设备(包括终端、无线网络、核心网、集群系统、多媒体调度系统)、运营支撑管理系统和移动互联网业务系统等产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以及相应的安装、调测、维护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服务。上市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行业动态,着力发展海外公共通信网络市场,进行了多种商业模式的探索,在新兴市场取得了较大突破。在国内交通、石油、电力、公共安全、航运、水利等多个行业信息化专网领域以及特种通信领域市场开拓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国内政企行业共网的建设。公司加大在LTE、卫星通信、移动互联网应用、4G通信网络监测等领域的研发投入,根据市场情况进一步提高公司业务交付和流程管控水平,努力提升经营效益。

  本次重组前,根据中创信测2013年度年报,2013年末公司总资产59,987.83万元,201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3,282.9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480.39万元,基本每股收益0.11元。

  2014年重组完成后,信威集团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1年11月,柬埔寨信威与信威香港签署《MASTER AGREEMENT》(总体合作协议),信威香港向柬埔寨信威销售设备、提供技术及服务,合同总金额

  4.6亿美元。2012年5月,柬埔寨信威与信威香港签署《Supplementary Agreement》(补充协议),约定发货人为北京信威及其下属公司。信威香港、北京信威及其子公司按照协议向柬埔寨信威陆续发货。

  2012年6月,柬埔寨项目有关一系列融资、担保协议正式签署,其中,国家开发银行香港分行(“香港国开行”)与柬埔寨信威的借款协议约定:香港国开行对柬埔寨信威授信220,000万元人民币和80,000万元人民币等值美元,用于向北京信威、重庆信威、信威香港采购设备,以及项目的建设、运营。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国开行”)向香港国开行提供保函。截至2017年12月31日,柬埔寨信威在香港国开行的贷款余额为7,837.37万美元和16,562.50万元人民币。

  2017年12月,柬埔寨信威与香港国开行北京分行签订4,300万美元融资再安排外汇贷款合同,用于原贷款合同(2012年6月签订的30亿元人民币)2017年9月27日及2017年12月27日预计到期的本息及保函费等,期限自2017年12月27日起18个月,截至2017年12月31日,柬埔寨信威已提款2,600万美元。

  2014年,KhovPrimsec Co.,Ltd进行股权转让,受让方成为新的控股股东,其投资人SIF Telecom Cambodia limited(“SIF公司”)间接对柬埔寨信威增资。

  SIF公司对柬埔寨信威增资的款项来源于其向振华国际财务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代理行的银团贷款,该贷款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保函提供担保。截至2016年12月31日,SIF公司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提款24,785万美元,并于2017年度偿还全部已提贷款。

  2017年,SIF公司与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代理行的银团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为30,000万美元,借款期限3年,用于偿还SIF公司已有贷款及融资成本。截至2017年12月31日,SIF公司从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提款24,800万美元。

  柬埔寨信威2015年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离岸业务部申请1,369万美元贷款,该贷款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保函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柬埔寨信威已提款970万美元。

  柬埔寨信威与交通银行离岸中心 2017年签订7,000万美元贷款协议,交通银行青岛分行为前述贷款开立担保函。截至2017年12月31日,柬埔寨信威提款7,000万美元,已用于偿还2015年交通银行纽约分行7,000万美元贷款。

  柬埔寨信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京分行2016年签订23,000万美元贷款协议,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交行青岛分行”)为前述贷款开立担保函。截至2017年12月31日,柬埔寨信威提款1,817万美元。

  柬埔寨信威与招商银行总行离岸金融中心2016年签订13,000万美元授信,该授信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保函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柬埔寨信威提款2,500万美元。

  报告期内,公司从柬埔寨项目取得收入170.88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欠付公司货款33,750.85万元。

  ①北京信威以96,912.67万元定期存单、重庆信威以7,091.31万元定期存单,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北京国开行”)对柬埔寨信威开立之保函提供质押担保。

  ②北京信威以2,500万元定期存单、4,478.17万元保函保证金,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平安银行北京分行”)对柬埔寨信威开立之保函提供质押担保。

  ③北京信威以170,452万元定期存单及4,809.94万元保证金及其其孳生的利息1,440.81万元,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对SIF 公司开立的用于担保其向信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代理行的银团贷款的保函提供质押担保。

  ④北京信威以66,255.07万元保函保证金,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交行青岛分行”)对柬埔寨信威开立之保函提供质押担保。

  ⑤2016年11月30日,北京信威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方庄支行签订担保协议,北京信威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开立以招商银行总行离岸金融中心为受益人的金额为2,500万美元的保函,为柬埔寨信威在招商银行总行离岸金融中心1.3亿美元贷款已提款部分提供担保,北京信威同时存入18,300万元保证金用于质押。

  Prosat公司通过其控股股东Jovius Limited(注册于塞浦路斯尼科西亚)采购公司通信相关设备,交易涉及多家中国境内公司,包括硬件提供商、系统集成厂家和出口商,其中,北京信威及其子公司与中成套签订价值22.07亿元的基站软件、核心网设备买卖合同,与高鸿网络签订价值1.97亿元的基站软件合同。在乌克兰项目中,中成套是其中的经销商,项目最终完成还需其他生产厂家提供硬件及其他公司提供系统集成服务。

  2015年,重庆信威分别与高鸿网络、高鸿信息签订了关于购买重庆信威光纤拉远基站硬件平台的《买卖合同》,其中,重庆信威向高鸿数据提供光纤拉远基站硬件平台867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5,077.70万元;向高鸿信息提供光纤拉远基站硬件平台3,209套,合同金额为人民币40,851.90万元。

  Jovius Limited设备采购款来自建行香港分行对SIF Telecom InvestmentLimited(“SIF公司”,系Jovius Limited的控股股东)的4亿美元贷款。2014年4月22日,SIF公司与德胜(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德胜香港”)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Jovius Limited 98.11%股权转让给德胜香港。德胜香港受让Jovius Limited股权的资金部分来源于德信(香港)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德信香港”)自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工银亚洲”)总额度为4亿美元的三年期贷款。该笔贷款以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上海银行北京分行”)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2016年10月,德信香港与工银亚洲签订新的借款协议,将原借款额度提升至6亿美元,金华融信与上海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保函授信合同》为上述新增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德信香港从工银亚洲提款41,000万美元。

  2016年,Jovius Limited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银行”)签订四份合计金额为11,500万美元的五年期《外币借款合同》,北京信威与民生银行签订质押合同以保证金质押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截至2016年12月31日,JoviusLimited从民生银行提款11,500万美元。

  ①北京信威为金华融信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现更名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开立保函协议》及《贸易融资协议》的履行,向民生银行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2017年12月31日保证金余额为69,400.97万元。

  北京信威为金华融信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的《保函授信合同》项下保函的履行,向上海银行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年12月31日存单余额为26,500万元。

  ②北京信威为Jovius Limited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计金额为11,500万美元的外币借款提供保证金质押担保,2017年12月31日保证金余额为84,840万元。

  俄罗斯项目的运营商是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NIRIT- XINWEI TelecomTechnology Co., Ltd.”(“尼利特信威”)。

  2014年10月31日,尼利特信威股东Polaris Genies Telecom Limited(“Polaris公司”)与重庆信威签订《McWiLL光纤拉远基站系统设备买卖合同》及《McWiLL核心网设备买卖合同》,两份合同销售金额共计约66,203.02万美元。

  Polaris公司设备采购款项来自银行贷款。2015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建行香港分行”)对Russwill Telecom Limited(系间接持有Polaris公司股份的股东)9亿美元的贷款。北京信威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建行北分”)申请开立总金额不超过9亿美元的保函,为以上贷款提供担保;同时以不低于70%的保函保证金进行质押,剩余不高于30%的部分占用北京信威及控股子公司在建行北分的授信额度;2016年,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开立保函,为以上贷款提供担保,同时,重庆信威以等值保证金质押为中国进出口银行已开立融资性保函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Russwill Telecom Limited从建行香港分行已提款45,907万美元。

  2016年,恒丰银行北京分行与Polaris公司签订四份合计金额为20,963万美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用于支付货款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17年12月31日,Polaris公司从恒丰银行北京分行提款20,963万美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为俄罗斯项目提供担保包含质押担保及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①瑞平通信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鼎昆支行(“建行北京鼎昆支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RusswillTelecom Limited开立之保函提供质押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保证金余额为116,457.60万元。

  信威永胜在建行北京鼎昆支行开立保证金专户,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Russwill Telecom Limited开立之保函提供质押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保证金余额为69,035.09万元。

  中国进出口银行重庆分行开立保函,为Russwill Telecom Limited 与建行香港分行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重庆信威以保证金质押,为上述已开立保函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保证金余额为63,700万元。

  ②北京信威以45,979.59万元保函保证金、46,147.37万元存单,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Polaris Genies Telecom Limited开立之保函提供质押担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北京信威、信威永胜共同为瑞平通信已开立的用于对Russwill Telecom Limited贷款提供担保的24,000万美元保函的30%部分提供保证担保;公司、北京信威、瑞平通信共同为信威永胜已开立的用于对Russwill Telecom Limited贷款提供担保的14,227万美元保函的30%部分提供保证担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Polaris Genies TelecomLimited开立保函的40%部分(折8,458.80万美元)提供保证担保。

  尼加拉瓜项目的运营商是Xinwei Intelecom,NIC S.A.(“尼加拉瓜信威”)。

  2013年12月,尼加拉瓜信威与北京信威签订《MASTER AGREEMENT》(总体合作协议),合同总额为19,290万美元;2016年7月,尼加拉瓜信威与重庆信威签订《PURCHASE AND SALES CONTRACT》,继续向重庆信威采购组建尼加拉瓜无线通信网络所需的设备。

  尼加拉瓜信威的设备采购款项来自Lamericom International Co.,Ltd(尼加拉瓜信威的控股股东)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澳门分行(“广发澳门分行”)签订额度贷款协议,合计最高限额为等值人民币15亿元之美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Lamericom International Co.,Ltd从广发澳门分行提款13,713.60万美元。

  报告期内,公司从尼加拉瓜项目取得收入6,972.14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欠付公司货款72,930.90万元。

  北京信威以92,319.83万元保函保证金,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对Lamericom International Co.,Ltd.开立之保函提供质押担保。

  2015年,重庆信威与WiAfrica Tanzania Limited签订销售McWiLL基站系统设备和核心网设备《买卖合同》,累计合同金额42,036.40万美元。

  WiAfrica Tanzania Limited的设备采购款项来自银行贷款。2015年,LaviaInvestment Company Ltd.(系持有WiAfrica Tanzania Limited 90%股权的股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迪拜分行(“工行迪拜分行”)签订贷款协议,贷款总额为4.83亿美元。

  2016年,Lavia Investment Company Ltd.与中国民生银行香港分行(“民生银行香港分行”)签订借款协议,借款总额为4亿美元,其中一期1.5亿美元,二期2.5亿美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Lavia Investment Company Ltd. 从工行迪拜分行提款11,395万美元,从民生银行香港分行提款1,000万美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为坦桑尼亚项目提供担保包含质押担保及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①北京信威以50,114.34万元保函保证金,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Lavia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开立之保函提供质押担保。

  ②2016年5月11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北京信威签订《综合授信合同》,额度为8亿元,最高授信额度可用于融资性保函和融资性备用信用证。截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信威在该合同项下存入保证金4,690万元。

  公司为北京信威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签订的用于融资性保函、融资性备用信用证《综合授信合同》中已开立保函30%的部分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保证金额为300万美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Lavia InvestmentCompany Limited开立保函的40%部分(折4,599.20万美元)提供保证担保。

  巴拿马项目的运营商是INNOVACIonES TECHNOLOGICAS(INNOVATECH),S.A.。

  2015年,重庆信威与INNOVACIonES TECHNOLOGICAS(INNOVATECH),S.A.陆续签订销售McWiLL基站系统设备和核心网系统设备的《买卖合同》。

  INNOVACIonES TECHNOLOGICAS (INNOVATECH),S.A.的设备采购款来自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布扎比分行(“工行阿布扎比分行”)对INNOVACIonES TECHNOLOGICAS (INNOVATECH),S.A.的贷款,贷款协议约定的贷款总额为1,000万美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INNOVACIonES TECHNOLOGICAS(INNOVATECH),S.A. 从工行阿布扎比分行提款1,000万美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为巴拿马项目提供担保包含质押担保及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北京信威以4,323.16万元保函保证金,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INNOVACIonES TECHNOLOGICAS (INNOVATECH),S.A.开立之保函提供质押担保。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为恒丰银行北京分行对INNOVACIonESTECHNOLOGICAS (INNOVATECH),S.A.开立的1,008.80万美元保函中的353.52万美元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重庆信威与WiAfrica Uganda Limited签订McWiLL基站系统设备和核心网系统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35,856万美元。

  2017 年,重庆信威与WiAfrica Uganda Limited 签订McWiLL 关口局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8,374 万美元。

  WiAfrica Uganda Limited 的设备采购款来自中国进出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银行”)对WiAfrica Uganda Limited 的贷款,贷款协议约定的贷款总额为37,500 万美元。

  爱尔兰项目的运营商是Netiv Ireland Limited、北爱尔兰项目的运营商是Personal Broadband UK Limited。

  2016年,重庆信威与Netiv Ireland Limited签订McWiLL基站系统设备和核心网系统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6,208万美元;与Personal Broadband UKLimited签订McWiLL基站系统设备和核心网系统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2,766万美元。

  2014年7月,北京信威签署北京金华融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伙协议书》、《合伙协议》,北京信威认缴出资195,700万元入伙,成为金华融信的有限合伙人。根据《入伙协议书》,金华融信出资总额25.26亿元,普通合伙人北京盛世金华投资有限公司新募集合伙人出资5.59亿元且出资期限不晚于2014年12月31日;根据《合伙协议》,金华融信年度的或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金华融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北京盛世金华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信威2017年计付北京盛世金华投资有限公司5,871万元管理费(2016年:5,871万元)。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拟新募集合伙人的出资尚未到位,金华融信的出资总额为19.59亿元。金华融信的到位资金主要用于北京信威指定项目的质押。

  北京信威按约定分配比例核算金华融信投资收益1,716.34万元(2016年:2,968.48万元)。

  公司海外项目采用买方信贷模式,作为买方信贷的担保方,公司以质押及保证方式提供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海外项目买方信贷有关情况汇总如下:

  说明:柬埔寨项目中,国开行北京分行融资再安排贷款2,600万美元为跨境直贷,不开保函;乌克兰项目中,1.15亿美元贷款为跨境直贷,不开保函;4亿美元贷款保函全部由金华融信申请开立并提供保证金质押198,899.03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海外项目贷款方从银行提款或贷款余额折合人民币1,280,492.21万元。若海外项目的贷款方不能偿还贷款,公司因买方信贷担保而导致担保风险。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因海外项目买方信贷担保而提供质押及保证担保折合人民币1,045,969.91万元,全部以存单、保证金的形式进行质押,这些在财务报表中反映为货币资金,占期末货币资金余额的94.94%,属于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资产。因买方信贷担保而质押现金,导致公司流动性风险。截至 2017年12月31日,金华融信以货币资金198,899.03万元为海外项目买方信贷提供质押担保。若海外项目的贷款方不能偿还贷款,金华融信将承担担保责任导致公司对金华融信的长期股权投资发生损失。截至 2017年12月31日,公司为海外项目买方信贷提供保证担保的金额为164,528.67万元,相关担保事项为表外或有事项。截至 2017年12月31日,公司因海外项目买方信贷担保而提供的质押及保证担保金额合计为1,409,397.61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有息负债余额92.47亿元。因海外业务产生的经营性现金净流量有限,公司面临一定的偿债压力。(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经核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业务体系。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关注:由于公司采用买方信贷模式开展海外业务形成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存在保留意见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买方信贷担保形成的或有负债是否影响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存在保留意见以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公司2017年度发生净亏损176,965.98万元,以及2018年内到期债务较大,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不确定性。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采用买方信贷业务模式使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以及海外市场开拓风险等方面风险,详细内容参见公司披露的《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北京信威通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公函【2016】2463号)之核查意见》、《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五、公司治理结构与运行情况本次交易前,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逐步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期间,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其他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治理结构和制度。公司治理的实际情况基本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性文件要求。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重视信息披露,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规则,规范公司运作。上市公司能够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有关信息,公平地保护上市公司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六、与已公布的重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北京信威2016年度未完成盈利预测。根据2014年3月14日签订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蒋宁、蒋伯峰、刘昀、许德怀、周葆华将承担北京信威2016年度业绩承诺差额补偿义务并按约定的程序进行补偿。针对北京信威2016年未能实现盈利预测的情况,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于2017年4月28日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16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及致歉声明》以及2017年6月29日出具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方用于业绩补偿之股份尚未完全解除质押可能影响承诺按期履行的意见及风险提示》。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及主办人将继续积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承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另外,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尚未完成补偿期届满对标的资产进行的减值测试工作,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积极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尽快完成对补偿期届满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工作。除上述以外,本次交易各方无其他承诺未履行的情形,本次交易各方已按照公布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履行或继续履行各方责任和义务,无实际实施的方案与已公布的方案存在差异的其他事项。七、重大事项提示(一)海外项目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公司对与海外项目相关的应收账款,按账龄组合计提坏账准备,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与海外项目相关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484,945.82万元、坏账准备为87,254.62万元。该等应收账款形成与买方信贷模式有关,款项的收回取决于信威集团公司的担保能力。因未能获取管理层对该等款项单项进行减值测试的测试记录及相关资料,无法预估公司在核实具有买方信贷模式下的担保能力,因此,无法确认与海外项目相关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亦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金额。公司对该等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未依据表明该等款项发生减值的客观依据,影响应收账款的计价与分摊,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二)与买方信贷担保相关的或有负债公司为海外运营商或其股东提供质押及保证担保,截至2017年12月31日,相关担保金额折合人民币1,409,397.61万元。该等担保与买方信贷模式有关,担保的解除取决于境外贷款方的还贷能力和相关海外项目的盈利能力,因无法实施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评价公司是否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因此,无法判断该等或有负债有关的义务是否符合确认负债的条件,也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作出调整建议,以及无法确定应调整的金额。公司对该等或有负债有关的义务是否符合确认负债的条件的判断缺少相关证据,影响预计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与之相关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运行失效。(三)持续经营能力公司2017年发生净亏损176,965.98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不受限的货币资金为20,842.03万元,而于2018年内到期的各项金融负债及其他借款合计560,528.43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为1,080,864.31万元(其中,银行存款1,060,208.87万元,其他货币资金20,655.44万元),占货币资金总额的98.11%,该等使用受限的货币资金主要用于买方信贷担保,且无法在短期内解除,目前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不确定性。2018年4月26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致同审字(2018)第110ZA6672号《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保留意见的致同审字(2018)第110ZA6673号《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因存在的上述重大事项而可能引致的风险。八、持续督导意见及总结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信威集团本次资产重组交易的标的资产及发行的证券已经完成交割及登记过户,并履行了资产交割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资产重组交易配套资金已募集完成,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过程、缴款和验资以及存放、使用环节合法合规。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公司采用买方信贷模式开展海外业务中为海外运营商及其投资者提供了大额对外担保,并提供较高比例货币资金质押,本独立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采用买方信贷业务模式使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以及海外市场开拓风险等方面风险。2018年4月26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致同审字(2018)第110ZA6672号《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保留意见的致同审字(2018)第110ZA6673号《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投资者关注上市公司披露的上述报告之详细内容,以及其中所述重大事项及重大缺陷而可能引致的风险。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本次资产重组交易的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未完成,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业绩承诺方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目前各补偿责任人用于业绩补偿的股份均已及时充足的准备完毕,信威集团已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业绩补偿相关股份的解除限售以及无偿赠予过户登记等工作,上述业绩补偿事项尚未完成;另外,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补偿期限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日,上述上市公司对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工作尚未完成。本独立财务顾问提示投资者关注本次重组业绩补偿工作及对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尚未完成,以及可能存在的减值风险。除王靖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业绩承诺、标的资产减值测试及相关补偿事项正在履行中尚未完成以外,本次交易各方相关承诺人均严格按照承诺的约定切实履行其承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本独立财务顾问将继续积极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督导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履行相关承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信威集团本次资产重组交易过程中,募集资金净额为317,929.65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募投项目累计投入103,258.53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为214,671.12万元。截至2017年12月31日,北京信威以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220,811.70万元,北京信威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余额为232.72万元,全部为剩余专户存款累计利息净收入(扣除手续费)。依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的规定,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信威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持续督导工作已于信威集团2017年年度报告公告日到期。然而依据《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第十三条规定,持续督导期届满,但上市公司有未尽事项时,应当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本独立财务顾问将对信威集团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中未尽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直至相关事项全部完成。(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信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北京中创信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17年度持续督导意见暨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之签署页)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许琰婕 刘仁贵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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