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港市住房公积金根据《广西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桂建发〔2017〕9号)规定,制定《贵港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开展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
依据《贵港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不包括外籍人员),均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如:
领取并填写贵港市自愿缴存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使用协议(个人版)。
缴存基数为自愿缴存人员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由其自行申报;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不超过24%;月缴存额上下限按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即不得超过或低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年度最高和最低月缴存额标准。
自愿缴存人员除与强制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外,自愿缴存满两年后且无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的可以随时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再次自愿缴存。
自愿缴存人员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符合贵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才能申请办理,贷款额度按以存定贷、多存多贷和长存多贷等原则确定,具体核定方式参照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自愿缴存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且月缴存额不得低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还款额。
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前,自愿缴存人员如未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