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辽宁锦州古塔区的村民王某做生意缺钱周转,于是向同村张某借款7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王某在借条中“借款人”后面写的是自己的小名“王三儿”。不久前借款到期,但王某竟以“王三儿”不是其本人为由,拒绝偿还借款。张某一怒之下将王某告上法庭,经法庭调解,借款人承诺尽快还款。
律师分析(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璐):借条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表明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有一定金额的债务。债务人在借条中亲笔签署姓名是为了确认债务的履行主体,至于是签署身份证上的姓名还是小名、笔名,法律上并无限制,只要能够通过签名锁定债务主体即可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书时,一般应当签署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如果签署的不是身份证上的姓名,可以通过证人证言、资金流向及笔迹鉴定等方式来证明。当然,这无疑会给债权人带来繁重的证明责任。(徐丽)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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