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行业 » 正文

基础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求与使用条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2 08:48:17    浏览次数:5
导读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6年4月17日以第196号令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6年4月17日以第196号令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规则。

  4)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变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用电设备;

  逾期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额1‰~3‰加收违约金,具体比例由供电企业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超过30日的,经催交仍未交付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违章用电的,供电企业可以根据违章事实和造成的后果追缴电费,并按照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的规定加收电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停止供电。《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

  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看完文章后,您可以

  指出小编的错误,进配电行业交流群的小伙伴看这里微信:peidiantong扣扣2927105692留言给小编你需要的内容!配电通

 
关键词: 电气基础知识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news/show-2692762.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