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王丽雄应偿还陈某某等人428.42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王丽雄已履行7.1万元,剩余部分仍未履行。
孙翠芬应偿还周某某等人288.18万元,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孙翠芬已履行3.08万元,剩余部分仍未履行。
刘笃青、季秀娟应偿还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45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刘笃青、季秀娟仍未履行。
吴正泽应偿还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等23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吴正泽仍未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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