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现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
叶爱敏、叶爱英应偿还叶某借款30.65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叶爱敏、叶爱英仍未完全履行。
张焕军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98.06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张焕军仍未完全履行。
吴法娟应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支行59.77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吴法娟仍未完全履行。
张霜军应偿还王某等人98.58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张霜军仍未完全履行。
潘安、管轩应连带偿还陈某等3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潘安、管轩仍未完全履行。
王连翠、王平应偿还浙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0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王平、王连翠仍未完全履行。
林中一、单燕应偿还陈某某85万元及利息,青田县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至今林中一、单燕仍未完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