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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平博客-莫高股份吧-浙江证监局发布一则内幕交易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被罚6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16 10:13:45    浏览次数:11
导读

  11月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韩锋通过内幕交易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600797.SH)股票,并未产生违法所得。韩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浙江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

  11月5日,浙江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当事人韩锋通过内幕交易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大网新”,600797.SH)股票,并未产生违法所得。韩锋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浙江证监局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韩锋处以60万元罚款。

  决定书显示,2012年6月,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通信息港”)、浙大网新共同出资设立浙江华通云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云数据”),其中网通信息港持股30.5%,浙大网新持股22%。2016年8月18日,华通云数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授权华通云数据管理层寻找合作的目标公司。会上,浙大网新董事长史某表达了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的意愿。

  2016年10月10日,浙大网新史某、董某青到上海,与华通云数据董事长郑某林等商谈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事宜,基本确定了浙大网新收购华通云数据的合作意向。2016年10月11日,史某、董某青告知浙江浙大网新集团有限公司(浙大网新母公司,以下简称“网新集团”)董事长赵某谈判情况,赵某表示支持收购。

  根据启信宝资料显示,网新集团成立于2001年6月6日,注册资本3.37亿人民币,法人代表、董事长为赵建,第一大股东为持股比例10.68%的浙江浙大圆正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浙江大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截至2019年9月30日,网新集团为浙大网新第一大股东,赵建在浙大网新任董事。

  2016年10月26日,史某、董某青、郑某林等收购相关方谈判收购事项,形成初步方案。2016年10月26日下午股市收盘后,史某通知浙大网新董秘许某菲停牌。

  2016年10月26日,浙大网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股自10月27日起停牌。2017年1月6日,公司股票复牌,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通云数据股权,其中,现金支付金额为72823.65万元,股份支付对价107176.35万元,合计交易金额18亿元。上述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将直接持有华通云数据100%股权。

  在此过程中,浙大网新母公司网新集团的董事长赵某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而韩锋从与赵某有通讯联络的马某处得知了这一内幕消息。浙江证监局披露,韩锋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操作其配偶“林某”账户买入“浙大网新”股票47.07万股,成交金额7946292.95元。“浙大网新”股票复牌后,该账户全部卖出上述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浙大网新交易信息显示,2017年1月6日复牌后股价出现连续下跌,因此“林某”账户未能盈利,因此没有违法所得。

  这一账户在2015年2月16日开户,一直到2016年10月17日都从来没有进行过证券交易,2016年10月18日转入1000万元,并在当天开始买入“浙大网新”股票,且买入时点与马某和内幕知情人赵某的通讯联络时点一致。

  因此,浙江证监局认为,韩锋上述交易行为与本案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正当信息来源和合理解释,构成内幕交易行为。浙江证监局在公告中称,上述事实,有浙大网新公告、当事人询问笔录、通话记录、当事人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

 
关键词: 徐小平博客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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