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以及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受理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受理机构为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非集团)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决定机关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决定机关为中国保监会。
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
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备注:提出申请前,请事先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
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保监局负责通知申请人,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送达。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