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大家。如果还有其他问题想要了解,欢迎来咨询,上面有很多专业的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如下:1、主体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都有资质的要求,而承揽合同则不需要;2、合同标的物不同。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需要招标、投标的大型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小到普通物品的修缮。3、合同签订形式;4、人身依附性。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施工合同亦称“工程合同”或“包工合同”。指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完成商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工程合同什么时候失去法律效力是没有具体规定的,如果工程合同附期限的,期限届满后就失去法律效力。小编悉心为您准备了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条件有:1.建设工程合同须为合法有效合同;2.解除发生在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开始履行或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已经履行完毕,不发生解除合同的问题;等等。关于发包人、承包人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条件与法律后果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应注意:1、合同主体应适格;2、合同内容应公平合法;3、合同用辞应规范;4、合同形式应与合同内容相符;5、重视黑白合同;6、合理限制三方协议、债权转让协议在分包合同中的应用。履行过程中应注意:1、洽商变更应重视价款请求权;2、重视经济索赔的管理;3、掌握结算的主动权;4、做好工程资料的管理;5、提高形成证据的能力;6、恰当运用诉讼技...
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以无效施工合同为前提。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是实际施工人认定的重要条件。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怎么认定的问题,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现在的工程建筑越来越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建筑工程合同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那么如何草拟建筑工程合同呢?小编悉心为您准备了以下相关阅读材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施工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相信许多人可能只是对其有一定的了解,但是对其具体是怎样的,可能还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施工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的解答,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建筑施工方面的话,一般都需要和对方签订施工合同,或者是分包承包合同等等。那么,施工合同签订多久后去备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我们知道工程的实施是有一定的进程的,很多时候工期发生了延后,这样的话是不符合合同规定的,那么工期滞后多久可终止合同?关于这个问题,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大家有帮助。
一般是有法律效力的,但要视情况而定:1、如果法人章和公章是伪造,工程施工合同盖技术资料章有效吗则签订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2、如果盖的法人章和公章是没有经过授权盖的,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时,要签订合同的,合同的甲方一般是建设单位,而乙方一般是承包单位,那么建设合同甲方可不可以免除责任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