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使用pos机给持卡人虚假交易、套现的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而2019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的“使用受理终端或者网络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虚开交易、虚开价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货币资金的”经营数额在500万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条规定是否包含使用pos机给持卡人套现的行为,如果包含使用,立案标准是100万还是500万?
根据两高《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使用pos机套现,数额在100万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5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即达到立案标准100元,而使用pos机等终端机具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的,属于特殊的资金支付结算行为,不适用两高后者关于500万的立案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