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粽子案,被告人黄某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据了解,经营早餐店的黄某为使售卖的粽子口感更佳、粽叶与粽子不粘连,遂在蒸煮粽子的水中加入非食用物质硼砂。2019年5月,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在对该店的粽子抽检时发现,粽子中含有硼砂,不符合SB/T10377-2004《粽子》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7日,韶关市浈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当场查扣全部粽子及白色物质(硼砂)1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