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查,尤明杨担任上市公司金开新能(600821.SH)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尤明杨母亲杨光玉名下证券账于2021年9月27日卖出“金开新能”股票1.2万股,成交金额11.496万元,又于2021年9月29日、10月13日合计买入“金开新能”股票2万股,成交金额17.01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尤明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尤明杨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本是一家主要经营商业百货销售的公司.其主要提供各类商品销售服务。2020年9月2日,交易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新能源电力的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目前主要包括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两个板块。
2020年6月,中国证监会核准通过天津劝业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821.SH)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原有百货零售资产全部置出,置入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资产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变更为新能源电力的开发、投资、建设及运营。2021年6月,上市公司正式更名为金开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开新能”)。
尤明杨2020年9月至今担任金开新能董事、总经理。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扣押;
(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银行账户以及其他具有支付、托管、结算等功能的账户信息,可以对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复制;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期限为六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冻结、查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的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三个月;
(八)通知出境入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涉嫌违法人员、涉嫌违法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为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尤明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尤明杨:
经查,你担任上市公司金开新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你母亲杨光玉名下证券账于2021年9月27日卖出 “金开新能”股票12000股,成交金额114960元,又于2021年9月29日、10月13日合计买入“金开新能”股票20000股,成交金额170100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2年1月24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