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江门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若干措施》(江府﹝2020﹞10号),结合我市实际,鼓励产业项目加快开工建设。
(三)所投资的项目为制造业、工业地产、能源、科创平台(孵化器)、物流、文旅类项目,含产业配套项目,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二)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于2020年7月15日前完成向项目所在地市(区)商务主管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完成申报。
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拟定奖励企业名单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商务局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兑现。经公示有异议的,由市商务局会同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处理。
(三)投资协议书(增资扩产项目可不提供)、备案证复印件(协议签订时间、发改或工信部门备案证日期为2020年)。
(一)本措施所需扶持资金由市本级财政与各市(区)财政按1:1 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市(区)可在此基础上增加对项目的扶持资金,增加部分由各市(区)自行承担。
(二)已领取奖励的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的,将由资金拨付单位追回奖励资金,并将其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人名录实施信用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