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从2011年起实施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项目以来,截至2020年第一季度,共发放贷款1.6亿元(按一年期算),直接帮助1550名妇女创业致富,辐射带动3万多名城乡妇女就业发展。
具有本地户籍、年龄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妇女。其中,优先考虑致富带头人、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相对贫困人口中有创业意愿和能力及项目的妇女。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债信观念强,信用良好;家庭劳动力充足,经营管理能力较强,自身或家庭所从事的创业项目有较稳定收入来源,具备清偿贷款本金能力;没有违法乱纪行为;满足贷款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只能用于妇女创业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得用作购置生活用品、治病、子女上学等非生产性项目,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妇女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具体贷款金额由经办金融机构视借款人生产经营项目需要、还款能力等情况确定。另外,每个地级市每年可推荐5-10名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女农民合作社和巾帼示范基地(龙头企业)的负责人、家庭农场、女专业大户等,给予最高30万元的贷款。
根据借款人所从事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还款能力等,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确定,一般为1-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申请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
省财政按最近一个月发布的一年期LPR(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给予贴息,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妇女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在展期期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对其它展期和逾期的贷款,不予贴息。
符合条件的妇女自愿向镇妇联提出贷款申请。镇妇联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基本条件、经营项目等内容进行初审后,上报县(市、区)妇联审核,再推荐到经办金融机构,经办金融机构核定创业贷款额度,并将信息反馈县(市、区)妇联。经办金融机构按照贷款管理相关要求自主审查、自主发放、自行回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