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行为的概念_法律资料_人文社科_专业资料。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它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 念。 股份公司——是指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商行为的概念 商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它是相对于民事行为而言的一个概 念。 股份公司——是指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资本确定原则——指公司在设立时, 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 并须 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就不能成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的限制性;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 (3)公司资本的 封闭性; (4)公司组织的简便性; (5)资合与人合的统一性。 简述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表现(1)不得抽逃出资。 (2)亏损必先弥补。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5)有限责 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的权利。各国公司法共同确认的股东一般权利而言,股东主要有以下权利: (1)出席或 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 (2)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转让出资或股份。 (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监督公 司的经营, 提出建议或质询。 ( 4) 按其出资或所持股份取得股利, 即公司盈余分配的请求权。 (5)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即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1994 年初,某市一 家有限公司开业,公司登记名称为“××市红都时装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甲公司) 。同 年 11 月,与该公司地理位置仅隔 100 米远的另外一条马路上,又有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注册,名称为“××市红都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乙公司) 。这两家虽然相隔很近, 但行政区划上却不属于同一个区, 因此, 均分别向各自所在的区工商机关办理了公司名称注 册登记。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打起了名称权官司。 甲公司主张,该公司自 1994 年初经工商局批准开业以来,就一直以“红都时装公司” 名称营业至今;而乙公司在此之后却用“红都制衣公司”名称,与它的名称相似而且乙公司 也兼营时装, 而两公司相距不远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甲公司据此认为乙公司侵犯了 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使用“红都制衣公司”这一名称,并承 担赔礼道歉及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乙公司主张,该公司名称与甲公司名称不相同,登记机 关也不相同,并且行业不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公司名称登记有行业之分,其属服装 加工业,而甲公司属于商品零售业,行业不同,字号可以使用同一名称,因而不存在侵权问 题。问:乙公司是否侵犯了甲公司的名称专用权?为什么? 乙公司没有侵犯甲公司名称专用权。 按照我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商号的选定作 出的限制规定,商主体原则上只允许使用一个商号, 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辖区内,新 登记的商号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的商号相同或近似。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分别在不 同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其登记机关不同,行业不同,不存在侵权问题 某国有企业甲、私营企业乙和个人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丁。其中, 甲以商标出资,作价 250 万元;乙以厂房、设备出资,作价 200 万元;丙以现金人民币 250 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不足实际出资 200 万元。问: (1)丁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甲、乙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3)丙承诺出资 250 万元,实际 出资 200 万元。 就这一情况,丙应承担什么责任?(4)全体股东的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 的规定?为什么? (1)丁公司可以有效成立。因为其注册资本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且股东出资符 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2)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乙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 应办理以下手续:交付相关资料和厂房;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办理非货币出资的财产权转 移手续;验资。 (3)根据《公司法》规定,丙应对甲、乙两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全体股 东的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 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以上股东的出资均为法律所允许出资的财产 类型。同时,虽然丙的现金出资最终只有 200 万元,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货币出资金 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即可。所以全体股东的出资均符合法律规定。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A 公司)为上市公司,该公司 2006 年 10 月 18 日召开董事会会议, 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事项如下: (1)甲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出席该次会议的董 事有甲、乙、丙、丁;董事戊因为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己因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不能出席会议, 电话委托董事甲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 董事庚因生病卧床不能出席会 议,委托董事会秘书幸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一致决定,将 以下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请求股东大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制 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同时董事会还审议批准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相关决议。 (3)由于 A 公司事务比较繁忙,董事长难以应付,该次会议决定设立副董事 长 3 人,协助董事长执行职务。 (4)为确保公司长期发展需要,使公司更趋稳定,该次会议 决定将董事任期修改为每届 4 年。 (5)该次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 监事签名。问:1.在(1)中关于董事会召开的情况有哪些不合法? 2.在(2)所通过的 事项中有无违法之处? 3.在(3) 、 (4)中对于董事会构成事项上有无不合. 1.有两处违法: (1)根据《公司法》第 113 条的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可 见委托出席董事会议应当书面委托, 同时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本案中董事左某以电话 方式委托董事张某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利, 委托方式不合法。 (2) 我国现行立法明确要求, 在代理出席董事会议情形下, 接受委托者只能是公司其他董事, 本案董事左某委托董事会秘 书而非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属于受托人不合法。 2.根据我国《公司法》第 100 条和第 117 条规定: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属于董 事会的职权范围之列,无需交给股东大会。而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 相关决议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无权行使。 3.一处不合法:我国《公司法》 第 115 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本案以公司章程形式 将董事任期延长至 4 年,显然不合法。 4.根据《公司法》第 113 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会 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故本案会议 记录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会议记录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其二,列席会议的监事无需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 2000 年,甲出资人民币 200 万元,乙出资人民币 300 万元注册成立了三叶草运动服饰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运动服饰公司) ,从事运动服装贴牌销售,乙担任董事长。运动服饰公司 的业务部下设篮球部、足球部和发展部分别负责篮球、足球和其他运动项目的服装销售,几 年来月业务量保持在人民币 100 万元左右。到 2004 年初,公司资产达到人民币 800 万,负 债 600 万。2004 年 6 月,考虑到运动服饰公司的负债较多,于是几个股东将净资产全部分 配后出资 200 万,注册成立了一个新公司,名为:三叶草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 育装备公司) ,仍然经营负责运动服饰的贴牌销售并且新公司成立起即采取与老公司相互间 买卖的方式, 将运动服饰公司的部分资产转移到了体育装备公司中, 新的业务也大多用体育 装备公司的名义去签署。于是,从 2004 年 7 月开始,运动服饰公司业务量和资产均大幅度 降低,已经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了。 由于运动服饰公司股东的行为事实上是在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制度 ,通过设立新公司转移优 良资产逃避债务 , 因而债权人可以要求法院通过判决否定体育装备公司的法人人格 , 让体 育装备公司对运动服饰公司所欠下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1995 年 5 月 10 日,公司董事长李某召集并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会议的共 8 名董事,另有 3 名董事因事请假。董事会会议讨论了下列 事项,经表决有 6 名董事同意而通过。⑴鉴于公司董事会成员工作任务加重,决定给每位董 事涨工资 30%;⑵鉴于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张某生病,决定由本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 会;⑶鉴于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日益繁重,拟将财务科升级为财务部,并向社会公开招聘会 计人员 3 名, 招聘会计人员事宜及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经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⑷鉴 于公司的净资产额已达 2900 万元,符合有关公司发行债券的法律规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 1000 万元。问题:⑴公司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⑵公司董事会通过 的事项有无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如有,请分别说明理由。 (1)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须有 1/2 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会决议须 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2)董事会通过的事项中有不符合法律规定之处:①董事会决议给 每位董事涨工资的决定违法。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决定董事的报酬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②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职工王某参加监事会的决议违法。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选举和更换由职 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应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 ③董事会认为将公司财务科升格为财务部的方案 须经股东大会通过的观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内 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④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净资产额达到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定条件的观点不 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净资产额应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