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路器和 GIS 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SF6 断路器和 GIS 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8.1 SF6 断路器和 GIS 8.1.1 SF6 断路器和 GIS 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见表 10。 表 10 SF6 断路器和 GIS 的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 序 号 1 断路 器和 GIS 内 SF6 气体的 湿度以及气 体的其它检 测项目 2 SF6 气体泄漏试 验 要时 修后 2)必 1)大 年漏气率不大于 1%或按 制造厂 要求 1)按 GB11023 方法进行 2)对电压等级 较高的断路器以及 GIS,因体积大可用 局部包扎法检漏, 每 个密封部位包扎后 历时 5h,测得的 见第 13 章 项 目 周 期 要 求 说 明 气体含量(体积 分数)不大于 30× 10-6 3 辅助 回路和控制 回路绝缘电 阻 修后 3年 1)1~ 绝缘电阻不低于 2MΩ 采用 500V 或 1000V 兆欧表 2)大 试验 耐压 修后 2)必 要时 1)大 交流耐压或操作冲击耐压 的试验电压为出厂试验电压值 的 80% 1)试验在 SF6 气体额定压力下进 行 2)对 GIS 试验 时不包括其中的电 磁式电压互感器及 避雷器, 但在投运前 应对它们进行 试验电压值为 Um 的 5min 耐压试 验 3)罐式断路器 的耐压试验方式: 合 闸对地; 分闸状态两 端轮流加压, 另一端 接地。 建议在交流耐 压试验的同时测量 局部放电 4)对瓷柱式定 开距型断路器只作 断口间耐压 辅助 回路和控制 回路交流耐 压试验 6 断口 间并联电容 器的绝缘电 阻、电容量 和 tgδ 要时 修后 3)必 3年 2)大 1)1~ 1)对瓷柱式断路器和断口 同时测量, 测得的电容值和 tgδ 与原始值比较,应无明 显变化 2)罐式断路器(包括 GIS 中的 SF6 断路器)按制造厂规定 3)单节电容器按第 12 章 规定 1)大修时,对 瓷柱式断路器应测 量电容器和断口并 联后整 体的电容值和 tgδ ,作为该设备的 原始数据 2)对罐式断路 器(包括 GIS 中的 SF6 断路器)必要时 进行试验, 试验方法 按制造厂规定 7 合闸 电阻值和合 闸电阻的投 入时间 修后 1)1~ 3 年(罐式断 路器除外) 2)大 1)除制造厂另有规定外, 阻值变化允许范围不得大于± 5% 2)合闸电阻的有效接入时 间按制造厂规定校核 罐式断路器 的合闸电阻布置在 罐体内部, 只有解体 大修时才能测定 后 大修 试验电压为 2kV 耐压试验后 的绝缘电阻值不应 降低 断路 器的速度特 性 9 断路 器的时间参 量 修后 2)机 构大修后 5ms 相间分闸不同期不大于 3ms 同相各断口间合闸不同期 不大于 3ms 同相各断口间分闸不同期 不大于 2ms 1)大 除制造厂另有规定外,断 路器的分、 合闸同期性应满足下 列要求: 相间合闸不同期不大于 后 大修 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应符 合制造厂规定 制造厂无要 求时不测 分、 合 闸电磁铁的 动作电压 修后 3)机 构大修后 3年 2)大 1)1~ 1)操动机构分、合闸电磁 铁或合闸接 触器端子上的最低动作电 压应在操作电压额定值的 30%~65%之间 2)在使用电磁机构时,合 闸电磁铁线圈通流时的端电压 为操作电压额定值的 80%(关合 电流峰值等于及大于 50kA 时为 85%)时应可靠动作 3)进口设备按制造厂规定 11 导电 回路电阻 3年 2)大 修后 12 分、 合 闸线)1~ 按制造厂规定 1)大 1)1~ 1)敞开式断路器的测量值 不大于制造厂规定值的 120% 2)对 GIS 中的断路器按制 造厂规定 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用直流压降 法测量, 电流不小于 100A 视器(包括 整定值)检 验 要时 14 压力 表校验(或 调整),机构 操作压力 (气压、 液压) 整定值校 验,机械安 全阀校验 15 操动 机构在分 闸、合闸、 重合闸下的 操作压力 (气压、 液压) 下降值 16 液 (气)压操动 3年 1)1~ 按制造厂规定 应在分、合闸 位置下分别试验 修后 2)机 构大修后 1)大 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修后 3年 2)大 1)1~ 按制造厂规定 对气动机构 应校验各级气压的 整定值(减压阀及机 械安全阀) 修后 3)必 2)大 机构的泄漏 试验 修后 3)必 要时 17 油 (气)泵补压 及零起打压 的运转时间 修后 3)必 要时 18 液压 机构及采用 差压原理的 气动机构的 防失压慢分 试验 19 闭锁、 防跳跃及防 止非全相合 闸等辅助控 制装置的动 要时 修后 2)必 1)大 按制造厂规定 修后 2)机 构大修时 1)大 按制造厂规定 3年 2)大 1)1~ 应符合制造厂规定 2)大 作性能 20 GIS 中的电流互 感器、电压 互感器和避 雷器 要时 修后 1)大 按制造厂规定,或分别按 第 7 章、第 14 章进行 2)必 8.1.2 各类试验项目: 定期试验项目见表 10 中序号 1、3、6、7、10、11、13、14、16、17。 大修后试验项目见表 10 中序号 1、2、3、4、5、6、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