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遗嘱人去世,否则没有***不得更改的遗嘱。相比之下公证遗嘱更为权威可信,以其他方式立的遗嘱不能更改公证遗嘱。《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的,内容相抵触的,以***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发生的时间和成立条件不同。转继承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并且可因任何一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任何一个继承人都可成为被转继承人。而代位继承只能是因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才能成为被代位继承人。主体不同。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被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任一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有***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由***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没有***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则可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被代位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不能代位继承。法定的继承流程开启以后,首先由首批次继承人继承,次批次继承人不能参与。若并无首批次继承人的,我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意味着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就概括的地转归继承人,被继承人的债权由继承人享有,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只能向继承人行使;债务由继承人承担,债务人只能向继承人清偿。通常情况下继承人不仅仅只有一个,这就需要在一个合理的期限使继承关系确定下来,使被继承人的所遗留下来的债权债务能得以尽快了结。然而,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的确定必须要到“遗产处理前”,在此之前继承人实际上都不确定,继承关系始终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此外继承法没有规定遗产处理的期限,使得这种不稳定的状态有无期限存在的可能(现实中这种无期限状态不乏事例)。这种不稳定状态对继承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很不利。1、不利于遗产的管理和利用,有碍财产的利用和改良;2、继承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遗产也难以确定,影响债权人行使权利;3、埋下继承纠纷的隐患。《继承法》第十二条特意表明了:如果自己的丈夫已经身故的儿媳,对于男方父母;自己妻子已经身故的女婿,对于女方父母,做出了***重要的养育行为的,也会被作为首批次继承人,并且享有与其他法定继承人同样的分配权利。在遗产继承这一部分,如果死者在世时在遗嘱中对继承人和继承顺序有相关的规定,那么在继承遗嘱时就按照遗嘱的规定进行。继承中。例如,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未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在未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此时该遗嘱继承人依照遗嘱应得到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这也就发生转继承。不仅在遗嘱继承中会发生转继承,并且在中也会发生受遗赠人于继承开始后在法定时间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在未实际接受遗赠财产时死亡,该受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受遗赠人应受领的遗赠财产。而代位继承只是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适宜的是也采取的形式,由遗嘱人立新遗嘱,表明原先所立遗嘱变更或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单方法律行为具有很强的对世性,单方行为生效后对行为人具有较强的拘束力,发生遗嘱变更时,数份遗嘱均为有效,只不过应按法律确定的规则选择效力***高的遗嘱;而发生遗嘱撤销时,被撤销的遗嘱自撤销的意思表示生效之日起即失去法律效力,对遗嘱人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福建鹭家家事”团队是由罗和新、叶丽虾律师联合发起创建的婚姻家庭法律网,隶属福建秋生律师事务所家事法律部。秋生家事团队由罗和新律师、叶丽虾律师、陈丽虹律师、黄志勇律师组成。秋生家事团队专注于处理婚姻家庭、企业家的家事诉讼案件,办理了大量婚姻、继承案件,在婚姻家事领域有丰富的经验。团队归纳整理了厦门地区各法院婚姻家事案件的裁判规则,并撰写了厦门市离婚案件房产分割大数据报告、2016年福建省继承纠纷案件大数据报告、2016年厦门市离婚案件大数据报告,受到厦门地区多家报纸媒体全版转载;除大数据报告外,秋生家事团队还编写了婚姻家事案件裁判规则,详细解读婚姻案件立案、管辖、裁判操作指南,专注于婚姻案件实际操作;除此之外,秋生家事团队负责人罗和新、叶丽虾受中国人寿、妇联等邀请多次在各大公司和机构开展讲座、分享会,为公司人员、社区居民进行普法宣讲,从案件焦点出发,涉及婚姻中多方面法律问题,直击多年龄阶层所关注的热点婚姻问题,结合《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等法律依据进行讲解,语言生动活泼,演讲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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