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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关于启用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6-27 21:50:13    浏览次数:9
导读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

  按照《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同时,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4〕47号)第三条第五款“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的规定,对2018年度未申报缴费基数的单位参保职工按此规定执行,其中缴费工资低于3060元/月的参保职工按照3370元/月(3060元/月的110%)执行,高于3060元/月的按照该职工上月缴费基数(原基数)的110%确定。

  新基数启用后,养老保险补缴的标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作相应调整。补缴2010年至2017年的比例为22%,月补缴金额为1120元;补缴2009年的比例为23%,月补缴金额为1171元;补缴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比例为28%,月补缴金额为1426元。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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