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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必康收监管函 在建工程存货等项目核算违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09 18:43:01    来源: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817
导读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9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1号)显示,根据《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

  中国经济网北京39日讯 深交所网站日前公布的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1号)显示,根据《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2022)59号)及深交所查明的事实,2019年至2020年,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002411.SZ将停工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借款利息等记入在建工程,涉及金额分别为2785.34万元、1246.41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36%、0.22%;2020年,公司处置在建工程时少结转工程成本,涉及金额2439.77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44%;2020年,公司存货列报金额与现场盘点余额存在差异,涉及金额为1014.86万元,占当期存货的比例为1.3%。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以及第2.1条的相关规定。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请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延安必康于2010年5月25日在深交所挂牌,截至2021年9月30日,新沂必康新医药产业综合体投资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72亿股,持股比例30.81%。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51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关于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陕证监函(2022)59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将停工期间建设单位管理费、借款利息等记入在建工程,涉及金额分别为2785.34万元、1246.41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36%、0.22%;2020年,你公司处置在建工程时少结转工程成本,涉及金额2439.77万元,占当期在建工程的比例为0.44%;2020年,你公司存货列报金额与现场盘点余额存在差异,涉及金额为1014.86万元,占当期存货的比例为1.3%。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以及第2.1条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2年3月8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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