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撤销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9)皖0124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二、李宗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亦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工程款231646.27元及利息(以231646.2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2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三、驳回合肥市亦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630元,由李宗扬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60元,由合肥市亦腾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未经该法院授权,禁止采取任何方式从网站获取数据;擅自从网站上获取数据并使用的,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