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广西南宁鑫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122户企业(名单见附件,以下简称当事人)构成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3月24日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和相关联系电线日以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邮寄《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因当事人“迁移地址不明”而无法送达。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现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