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立足“房住不炒”定位,同时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和住建部监管要求,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以下调整: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套数,按照购房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私有自建住房除外)家庭住房信息,征信查询记录、面谈笔录等综合认定。
从公积金缴存开户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公开招录的我市在编公职人员和军队转业安置财政供给人员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计算其可贷额度时不受缴存时间系数及账户余额系数的限制。个贷率达到85%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度调整相关政策。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再受一年内不得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限制。同一套自住住房购房提取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提取金额、购房首付款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