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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合伙做生意自己人却非法占有123万多元未上交给公司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5-01 14:35:41    浏览次数:5
导读

  几个朋友合伙做生意,这奔的就是生意兴隆,可在兴宁市,有四人合伙做生意,做着做着,公司账户上的钱却越来越少。  2015年

  几个朋友合伙做生意,这奔的就是生意兴隆,可在兴宁市,有四人合伙做生意,做着做着,公司账户上的钱却越来越少。

  2015年初,何某加入兴宁市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公司另外3人每人投资80万元人民币。4位股东分工明确,每人都有专门负责的事项。其中,何某忠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的车辆管理、司机管理和其他业务联系;股东张某洪负责公司的货车从外地运输货物回来兴宁或周边地市的业务联系、派车和收取运费;饶某辉负责工地的业务洽谈、运输公关等;被告人何某负责公司的货车从兴宁运输货物到外地市的业务联系、派车和收取运费。

  按理来说,公司客源稳定,运转一切正常,虽说不上财源滚滚来,但维持正常运行是不成问题的。但几位股东却发现,公司天天出车,账户上的钱却越来越少,细细一查,原来,问题出在自己人身上!

  自2015年初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多次隐瞒已收到运费的事实,将收取的运费共计人民币116万多元及出卖公司的车厢款共7万多元,合计123万多元未上交给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生活、归还债务等。

  去年3月15日,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赔偿了3个股东每人5万元,签订了还款协议!

  虽然取得了三位股东的谅解,但何某依然要受到法律的处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身为公司股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公司运费等已收取的事实,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部分退赔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关键词: 做生意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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