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多】-免费发布分类信息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商业与经济 » 正文

重磅!山东将重奖杰出企业家每人最高税后500万元业绩突出的国企企业家可延迟免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08 05:10:40    浏览次数:7
导读

  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出台了包括重奖优秀企业家、降低涉企收费、建立国有企业企业家延迟免职(退休)制度、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诚信企业非请勿扰等措施,营造尊重企业家、激励企业家、保护企业家、服务企业家、关爱企业家、培养企业家的健康成

  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出台了包括重奖优秀企业家、降低涉企收费、建立国有企业企业家延迟免职(退休)制度、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诚信企业非请勿扰等措施,营造尊重企业家、激励企业家、保护企业家、服务企业家、关爱企业家、培养企业家的健康成长环境。

  根据《措施》,山东省委、省政府将在每年的11月1日宣传表扬优秀企业家。完善企业家参政议政制度,省委、省政府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山东省发展顾问”。

  有突出贡献的山东优秀企业家将被重奖。杰出企业家1-3名,授予“山东省杰出企业家”称号,记一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0万元;行业领军企业家20名,记一等功,授予“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税后现金100万元;优秀企业家50名,授予“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发至受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国有企业企业家可延迟免职(退休)制度。对政治上可靠、经营业绩突出、年满60周岁的党委书记(同时任董事长),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从严把握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可延迟1-3年免职(退休)。

  对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零延迟”机制,对恶意阻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暴力讨债、不良媒体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政法机关要及时到位处置。根据需要,可在重点企业设置或就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

  完善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依法审慎对经济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家协助调查的,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维护企业家声誉。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据了解,山东将对近5年全省涉企诉讼案件进行排查,重点发现、甄别涉及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案错案,依法予以纠正,该赔偿的按规定赔偿。对久拖不结、久办未果的涉企积案进行集中清理,依法加快案件办理进程,2020年年底前,原则上对2年以上涉企积案全部办结。

  对涉及企业家的信访、举报、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澄,严查各类诬告、诽谤、造谣等行为,经企业家本人同意,查处结果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平公正对待各类企业。在落实“双招双引”政策、提供保障服务等方面,做到内资、外资一视同仁,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外来企业、本土企业一视同仁,大企业、小企业一视同仁,新企业、老企业一视同仁。

  2019年年底前,山东还将对环评、能评、稳评、测评、安评、水评、震评、卫评等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彻底整顿。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通过完善听证、公示等程序,对省级出台的涉企经营性收费进行约束。

  依托企业大数据监管信息平台,将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四类,对第一类企业实行“非请勿扰”,除法律规定或国家必须要求的安全生产检查等,每年进行一次“双随机”检查,不得再安排其他检查。

  尊重企业家创新创造,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承诺制改革试点,允许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落实“凡问四必”要求,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容错免责清单。

  对授予称号的企业家,提供健康查体便捷通道和医疗保健服务,每年组织部分企业家进行1次疗养。统一颁发“山东儒商卡”。企业家在省内各机场、客船(轮渡)码头和火车站出行时,凭“山东儒商卡”,本人及2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依托山东省干部学院筹建“儒商”学院,打造国内一流的企业家培训基地。由省财政出资,每年选派100名左右企业家到境外学习研修;每年选拔100名左右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实践锻炼。首批优选20名省内著名企业家担任青年企业家导师,每年选拔100名左右优秀青年企业家到导师所在企业跟班学习。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客座教授”和“特聘研究员”。

  近日,山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干事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出台了包括重奖优秀企业家、降低涉企收费、建立国有企业企业家延迟免职(退休)制度、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诚信企业非请勿扰等措施,营造尊重企业家、激励企业家、保护企业家、服务企业家、关爱企业家、培养企业家的健康成长环境。

  根据《措施》,山东省委、省政府将在每年的11月1日宣传表扬优秀企业家。完善企业家参政议政制度,省委、省政府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山东省发展顾问”。

  有突出贡献的山东优秀企业家将被重奖。杰出企业家1-3名,授予“山东省杰出企业家”称号,记一等功,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0万元;行业领军企业家20名,记一等功,授予“山东省行业领军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税后现金100万元;优秀企业家50名,授予“山东省优秀企业家”称号,每名奖励税后现金5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列支,发至受奖人员个人银行账户。

  国有企业企业家可延迟免职(退休)制度。对政治上可靠、经营业绩突出、年满60周岁的党委书记(同时任董事长),确因工作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从严把握条件,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可延迟1-3年免职(退休)。

  对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建立“零延迟”机制,对恶意阻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暴力讨债、不良媒体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政法机关要及时到位处置。根据需要,可在重点企业设置或就近设置公安派出机构。

  完善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机制。依法审慎对经济犯罪案件涉案企业家采取强制措施;涉企案件需要企业家协助调查的,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依法保障企业合法经营,维护企业家声誉。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据了解,山东将对近5年全省涉企诉讼案件进行排查,重点发现、甄别涉及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冤案错案,依法予以纠正,该赔偿的按规定赔偿。对久拖不结、久办未果的涉企积案进行集中清理,依法加快案件办理进程,2020年年底前,原则上对2年以上涉企积案全部办结。

  对涉及企业家的信访、举报、网络舆情,实行快查、快结、快澄,严查各类诬告、诽谤、造谣等行为,经企业家本人同意,查处结果可依法向社会公开。

  公平公正对待各类企业。在落实“双招双引”政策、提供保障服务等方面,做到内资、外资一视同仁,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外来企业、本土企业一视同仁,大企业、小企业一视同仁,新企业、老企业一视同仁。

  2019年年底前,山东还将对环评、能评、稳评、测评、安评、水评、震评、卫评等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彻底整顿。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下限执行。通过完善听证、公示等程序,对省级出台的涉企经营性收费进行约束。

  依托企业大数据监管信息平台,将企业划分为诚信守法、一般失信、严重失信、“黑名单”四类,对第一类企业实行“非请勿扰”,除法律规定或国家必须要求的安全生产检查等,每年进行一次“双随机”检查,不得再安排其他检查。

  尊重企业家创新创造,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管办法;对企业投资项目开展承诺制改革试点,允许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落实“凡问四必”要求,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容错免责清单。

  对授予称号的企业家,提供健康查体便捷通道和医疗保健服务,每年组织部分企业家进行1次疗养。统一颁发“山东儒商卡”。企业家在省内各机场、客船(轮渡)码头和火车站出行时,凭“山东儒商卡”,本人及2名陪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依托山东省干部学院筹建“儒商”学院,打造国内一流的企业家培训基地。由省财政出资,每年选派100名左右企业家到境外学习研修;每年选拔100名左右优秀青年企业家到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实践锻炼。首批优选20名省内著名企业家担任青年企业家导师,每年选拔100名左右优秀青年企业家到导师所在企业跟班学习。聘请优秀企业家担任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客座教授”和“特聘研究员”。

 
关键词: 优秀企业家业绩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www.31duo.com/news/show-36629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c)2016-2019 31DUO.COM All Rights Reserved浙ICP备19001410号-4

浙ICP备19001410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