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以来,原告将自己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和兴业银行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一开始,被告对刷卡消费的账单都按期归还,但从2019年下半年起,被告便只消费不还款,原告在收到银行催收通知后,才知道被告已经很久没有按时还款了,原告查询账单才得知已经欠款30000余元及利息,2020年5月,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向马龙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使用信用卡透支的款项。
被告辩称:自己并未向原告借款,原告与被告系恋爱关系,信用卡的消费金额是双方恋爱期间共同消费的,自己只是出于好心帮原告还了几期款。
通过法庭审理释明,因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信用卡系被告消费使用,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
银行信用关乎个人银行信用,一旦出借给他人使用,很容易因他人借款不还而影响持卡人的银行信用。持卡人应牢记信用卡不外借的原则,也不要将卡号、有效期、密码等个人信息轻易透漏给他人,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账户。
把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将面临着很大的风险,无论是信用卡借给他人后造成的恶意透支行为,还是借给他人期间所发生的丢失、盗刷等损失,原则上都应该由持卡人本人承担所有责任。更需要注意的是,在他人持卡期间如发生信用卡套现、诈骗等违法行为,卡主也难逃其责,所以,当有人向你借信用卡时,最好还是“三思而后行”。
如确有必要出借,请注意保存聊天记录、刷卡的时间地点提示等关键性证据,以便发生纠纷时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