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是在给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关于执行《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指出的。财政部还明确表示,上述会计处理需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有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进行。对于《暂行规定》发布之日及以前已经开始实施但实质上并未完成的,或者在《暂行规定》发布之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则必须按《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此前,财政部曾于2001年12月21日发布《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问题暂行规定》。该文件规定,对于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会计处理,如没有确凿证据表明交易价格是公允的,对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部分,一律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不得确认为当期利润,也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弥补亏损。但该文件并没有规定当时已完成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