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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安全白皮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7-31 23:30:30    浏览次数:10
导读

  历经30余年的改革开放,深圳已由昔日的边陲小镇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新兴现代化城市。多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健全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全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

  历经30余年的改革开放,深圳已由昔日的边陲小镇发展成为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新兴现代化城市。多年来,深圳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积极推动社会建设,加强社会管理,不断健全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全力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各类风险日益累积、日趋复杂,城市公共安全不断面临新的挑战。为了进一步提升城市公共安全水平,市政府自2012年10月启动城市公共安全评估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和资料收集,全面系统地评估城市公共安全风险。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预防和应对措施,编制形成了本白皮书。

  本白皮书是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推动城市安全发展,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指导文件,是未来3至5年,乃至更长一段时间,推进深圳平安建设的行动方案。其发布旨在增进公众对城市公共安全的认识和了解,动员和组织全市各方力量,打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提升公众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推动城市更长时期、更高质量、更可持续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第一条城市公共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深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公共安全,始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不断健全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着力完善城市公共安全防控体系,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突发事件,全市公共安全形势总体稳定。

  (一)自然灾害防御能力不断增强。气象服务公益性指标【注1】达到81.7%。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地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控制在2‰以内,低于“十一五”规划目标。

  (二)事故灾难总量持续平稳下降。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四项指标持续平稳下降。2012年亿元本地生产总值(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注2】为0.0418,低于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三)公共卫生事件总体平稳可控。医疗卫生投入大幅度增加,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逐步完善,卫生监督体制和市、区(新区)、街道三级卫生应急工作网络进一步健全,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规范化建设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及监管机制基本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及重要人畜共患病防控力度不断增强。近5年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社会安全管理水平逐步提升。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日趋完善,社会治安持续好转。群众诉求表达、权益保障、矛盾调处等机制逐步健全,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能力加强。“水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保障、粮食和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更加规范,城市运行安全物资保障能力提升。金融监管不断加强,金融秩序总体稳定。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水平不断提升。

  第二条深圳地处东南沿海,是地域狭小的人口大市、经济大市。迈入新的发展阶段,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传统和非传统的风险【注3】矛盾交织并存,城市公共安全面临的问题依然突出。根据市政府组织开展的全市公共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我市公共安全总体风险处于中等偏高水平,在洪涝灾害、地质灾害、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传染病疫情、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方面,仍面临较高风险。

  (一)自然灾害。深圳位于东南沿海地震带,具有发生中强地震的地质构造背景,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受台风、暴雨等影响频繁,且境内多低山丘陵,城市内涝、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海水入侵等自然灾害易发、多发。此外,河堤坍塌、东江干旱、高温、雷电、大雾、灰霾、风暴潮、海浪、森林火灾及赤潮等灾害风险处于中等水平。早期的灾害防御工程低于现行的标准和要求,防灾减灾能力亟待加强。

  (二)事故灾难。部分企业安全管理不严、技术落后、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薄弱、安全事故多发等问题仍较突出。早期的高层建筑防火等级偏低,消防、电气等设备设施日久老化,城中村数量多、建筑密度大、消防基础设施不足,“三小场所”【注4】空间狭小、人员密集,城市火灾风险极高。城市地质条件复杂,建设处于高峰期,施工安全事故易发,建设工程坍塌事故风险极高。此外,道路交通、危险品泄漏、特种设备等事故风险处于中等偏高水平。

  (三)公共卫生事件。深圳毗邻港澳、口岸众多,境内外人流、物流、车流量大,传染病和动物疫情容易跨境传播。食品供给对外依存度高,食品安全监管难度大。务工人员众多,饮食卫生环境参差不齐,温暖潮湿的气候极易诱发食物中毒。有机溶剂中毒等职业危害较为突出,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较重。

  (四)社会安全事件。严重暴力犯罪时有发生,各类、极端势力等制造的潜在风险不可忽视。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进一步增多。金融监管面临挑战,“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威胁金融稳定。粮食、食盐等生活必需品以及“水电油气”等重要物资的供应对外依赖性强,应急保障能力有待提高。信息化技术应用广泛,网络与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第三条随着城市化的深入推进,城市生产、生活方式深刻变化,高新技术广泛应用,城市生产和生活对金融、网络、生命线】依赖程度日益增强,突发事件的影响扩散加快,连锁反应、叠加效应进一步凸显。人口高度密集,务工人员流动性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压力持续上升。

  第四条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总书记视察广东深圳讲话精神,切实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深入开展平安深圳建设,不断加强和改进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着力构建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适应的公共安全体系,支撑和推动城市更长时期、更高质量、更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第五条以风险管理为导向,贯穿“三个优先”原则:坚持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相结合,优先加强预防工作;坚持消除风险和控制风险相结合,优先采取消除风险措施,加强源头治理;坚持风险全面治理和重点治理相结合,优先治理高风险,减少存量风险,控制增量风险,实现城市公共安全持续改善。

  (一)齐抓共管的责任体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社会协同责任,实现安全共享、责任分担。

  (二)全面系统的预防体系。构建覆盖城市生产、生活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的城市公共安全预防体系。建立健全城市风险评估【注6】机制,定期开展分行业、分区域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城市公共安全各类标准,综合运用法规、政策、规划、工程、技术等措施,实现风险动态管理和持续改进。

  (三)及时准确的预警体系。健全监测预警网络,建设“专群结合”的群测群防网络,健全公共安全形势会商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功能,加强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分析研判和监测预警。创新预警信息发布机制,畅通预警信息发布渠道,提高预警信息传递实效。

  (四)联动高效的应急体系。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健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协调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和区域合作等工作机制。逐步完善应急队伍、物资、装备,加强应急资金、技术和避难场所等保障,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五)健全严格的法治体系。加快推进公共安全地方法规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加大监督监察力度,狠抓公共安全监管责任的落实。强化执法检查和事故查处,着力抓好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六)广泛深入的文化体系。坚持全民参与,以宣传、培训和教育为主要抓手,强化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应急常识,提升公众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培育城市安全文化。

  (一)减少自然灾害损失。到2015年,气象服务公益性指标达到100%。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本地生产总值(GDP)的比例控制在2‰以内。

  (二)降低事故灾难发生率。到2015年,亿元本地生产总值(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04以下。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火灾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08以下,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下降到1.7以下。

  (三)保持公共卫生事件平稳可控。到2015年,确保不出现重大传染病疫情的大规模暴发,甲乙类法定报告传染病发病率控制在10万分之290以下。药品安全抽样合格率达到98%以上。食品安全水平提升,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达到97.5%以上,已建成的规模化农产品基地100%列入监管,食品生产监督抽查合格率达到97.5%以上。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和重要人畜共患病的风险,严控急性职业中毒等群体性职业病事件。

  (四)提高市民社会安全满意度。深入开展平安深圳创建活动,全力打击各类犯罪和,及时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着力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到2015年,年度公众安全感、社会治安满意度均进一步提升。

  第八条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区(新区)依法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健全属地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各项保障,强化监督检查。各区(新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分析公共安全形势,研究解决属地重大公共安全问题。

  第九条 各区(新区)及街道办事处(办事处)积极开展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隐患排查,加强公共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强化24小时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加强突发事件先期处置和善后处理。

  第十条 深入推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注7】,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承担本辖区安全生产综合协调和统筹指导职责,并对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分管负责人是分管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行业或领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各部门在实施业务管理的同时,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促进行业政策、标准制定与安全监督执法形成合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业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安全监管格局。

  第十二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将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一并计划、部署、督办和考核。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注8】,在各类建设项目审批、许可、备案、验收等过程中,对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科技,加强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依法对本行业、本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完善检查台账记录,跟踪督促落实整改,部署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第十四条市经贸信息委、交通运输委、卫生人口计生委、公安局、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加强工矿商贸和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职业卫生、消防、建筑施工及燃气、特种设备、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监管,建立严密有序的监管网络,重点防范容易造成重大生命威胁和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覆盖全体员工和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企业公共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企业内部各级安全责任人、责任内容和履职要求,建立企业公共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完善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

  第十六条加大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应急管理等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企业有人管安全、管得住安全。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加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应急设施设备保障。

  第十七条建立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排查,及时整改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类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并按照规定及时向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探索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和工伤保险费率挂钩等激励措施,在工矿商贸、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或领域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自我激励的长效机制,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鼓励企业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逐步探索将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管理体系,建立完善风险评估与风险防控工作机制,提升企业风险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

  第二十条鼓励中介组织和技术机构积极发挥专业特长,为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及行业标准的制定提供决策咨询建议,为行业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为企业安全咨询评价、安全设施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安全文化建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支持行业协会发挥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健全自我管理、自我协商、自我完善功能,配合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加强公共安全工作,疏通企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第二十二条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参与公共安全管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对所属单位公共安全工作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自身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三条探索建立覆盖各类公共安全管理事务的指标体系,整合现有各种安全小区的创建工作,调动社区各方资源,引导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居民共同参与社区建设,培育安全文化,提高基层社区防御和应对风险能力。

  加快气象、水文、地震、海洋、森林火灾、林业疫病疫源等自然灾害监测站网建设,完善和优化监测功能,建立和完善自然灾害预警系统,对气象灾害敏感区、水旱灾害多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海洋监测薄弱区进行重点监测,提高极端自然灾害监测预警能力。

  (一)升级改造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建设新一代气象雷达。建设珠江三角洲地区中小尺度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深圳分中心,实现台风、暴雨预报能力接近发达国家同期水平,提升预报预警准确率。

  (二)加快开展全市水文站网建设,优化中型水库水位自动监测系统,新建小型水库水位监测点和重要防洪河流水位、流量监测点,建立健全城市内涝自动监测系统,编制城市防洪灾害风险图,开发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洪水预警预报系统,拓宽城市洪涝监测覆盖面,提高洪涝灾害预警预报和防御决策指挥效率。

  (三)建立地震预警与紧急处置服务系统,完善地震监测和速报体系,在全市57个街道各布设1个地震烈度【注9】速报台,探索建立轨道交通、天然气供气系统等生命线工程的地震安全监测、地震预警及紧急处置服务技术系统,为生命线工程紧急处置和市民紧急避震提供服务。实现市轨道交通指挥平台与市地震预警系统联网,按照预先制定的方案处置地震预警信息。

  (四)在海洋重点保护岸段尤其是脆弱区邻近海域增设验潮站、浮标、地波雷达等海洋观测站点,加强沿海重点保障目标、滨海浴场和滨海旅游度假区等的精细化海洋环境预警预报和沿海警戒潮位核定工作,推进海上航线、重点渔区等海上作业区域精细化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和避险提示。

  (一)建立全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和监控平台,加快安全生产信息库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建设。运用物联网等科技手段,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销售和储存场所进行重点监管。

  (二)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客运车辆、出租车、校车、泥头车、重型货车等重点车辆上安装使用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加强道路视频监控系统、交通引导及信息发布等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三)全面推进消防监督“六个e网”【注10】建设。推广安装燃气泄漏及一氧化碳监测报警、入户式预警通知和应急广播系统。

  (四)推广城市火灾自动报警远程监控系统,将重点单位接入全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平台,提升监控预警效能。加大城市火灾警示信号宣传力度。全面推进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探索建立海上安全自动预警预控系统,对海上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识别、诊断,加强恶劣气象条件预警,提升海事安全管理的动态性、前瞻性和有效性。

  (六)推动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预警预报体系,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提高企业监控风险和自查、自报、自改隐患能力。

  (一)完善疾病控制机构与各医疗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预防与临床医疗的信息共享、技术交流,进一步完善我市各类重点疾病的监测网络,及时收集和分析监测数据。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防控策略和应对措施,及早发布预警信息,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事件的发生,降低事件产生的危害。

  (二)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体系。在健全和完善现有全市感染性腹泻病原谱哨点监测系统、中小学生因病缺课监测系统、社区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提高监测覆盖面及预警的灵敏性。

  (三)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合理规划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点,建立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数据库,加强监测数据的开发和运用,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风险预警、风险控制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提供依据。

  (四)完善药品不良反应及药物滥用监测体系。进一步扩大监测范围,加强对监测点的培训,提高信息报送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为药品安全风险预警提供参考。

  (五)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生产和使用有毒化学品企业、密闭空间作业场所、通风不良的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的监测监督,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估、职业健康监护等技术服务工作。

  (六)及时发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开展早期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病例的能力培训,提高医疗机构门(急)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务人员鉴别诊断能力,为快速、有效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创造条件。

  (七)强化动物疫情疫病预警。建立和完善追溯体系数据中心和畜禽养殖档案,为动物疫病监测预警提供保障。

  (一)完善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监测系统,健全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强化城市运行监测平台信息采集和综合分析功能。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提升对不稳定因素的预知能力。

  (二)健全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收集和研判,完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隐患排查、研判、报送、预警机制。

  (五)完善城市生命线工程运行监测系统,健全“水电油气”供需情况定期会商制度,建立资源安全预警机制。

  第二十八条以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为基础,完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功能,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建立城市安全紧急自动预警系统【注11】,在紧急状态下,广播、电视、移动通信、互联网、公共场所电子显示屏等媒体按预先设定的规则和标准自动接收和发布灾害信息。

  第二十九条定期收集事故、隐患等各类安全生产数据,每月进行统计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预警建议和针对性工作措施。

  第三十条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以及“水电油气”供应等突发事件预警等级标准。发布预警信息时,同时发布应对措施以及面向社会公众的提示信息。

  第三十一条根据《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将城市防洪标准提高到200年一遇。

  第三十二条加强前海合作区、坝光新兴产业基地、大空港片区等城市主体功能区洪涝灾害防御工程与水生态环境工程的前期规划研究。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加强规划引导,注重自然生态,推广“低冲击”开发模式【注12】,控制硬底化率,尽量维持原有自然形态或增设雨洪调蓄等补偿措施,不增加区域行洪排涝压力。

  第三十四条加大河流综合整治力度,加快河道防洪达标治理,提高河道行洪能力。继续开展深圳河、茅洲河、龙岗河界河段治理,整治河流堤防险工段,降低决堤风险。

  第三十五条推进沙井新桥排涝泵站等重点防洪排涝项目建设,加快铁岗深隧排洪工程前期研究工作。改造和完善雨水管网系统,提高雨水管网排水标准。结合城市用地规划,新建滞洪区或蓄水池、山地洪水的截排工程,缓解泄洪压力。加强超标洪涝潮灾害研究,推进超标洪水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三十六条开展小型水库隐患排查、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加快水库达标建设,降低溃坝风险。全面开展排涝工程隐患排查,加强易涝区域的排涝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充分发挥现有工程设施的排涝效益。

  第三十七条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气象灾害防御机制,完善基层社区防灾队伍、信息接收传播手段、应急准备措施,提高综合防御气象灾害能力。

  第三十八条加强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规划建设,重视防雷有效性检查,从工程措施角度减少雷电灾害的损失。

  第三十九条贯彻《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防御规定(试行)》和《深圳市台风暴雨灾害公众防御指引(试行)》,健全台风、暴雨灾害防御工作机制,落实防御工作措施,积极开展全民防御台风、暴雨行动。中小学、幼儿园,用人单位,户外大型活动、旅游景点,特别是高空、港口、海上作业等户外作业人员和处于海边、低洼地区、危房、边坡、简易工棚、挡土墙、河道、水库等可能发生危险区域人员以及地铁、地下商场、地下车库等地下设施管理单位,根据台风、暴雨信号预警级别,采取停课、停止营业、停止作业、转移撤离以及防风、防雨准备等措施。

  第四十条加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力度,到2015年底,全市已查明的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基本得到治理。

  第四十一条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建设项目的配套防治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和交付使用制度,从源头上控制地质灾害产生。

  第四十二条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对未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巡查、监测和警示,确保安全度汛。对已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明确责任,加强后期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深入开展岩溶区调查工作,掌握分布情况,建立档案。通过城市规划或采取工程措施规避岩溶区地面塌陷风险。

  第四十四条与市政公用管线和道路设施的常态巡查相结合,建立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系统【注13】。开展填海区地基沉降及变形的专项评估和研究。

  第四十六条继续推进并完成活断层探测工作,探明我市活断层分布、走向、活动性及其危险性,为工程建设合理避让活断层提供规划依据。

  第四十七条组织实施震害预测二期工程,完成宝安、龙岗区和光明、坪山、龙华、大鹏等新区的震害预测工作。编制老旧建筑物和生命线工程抗震性能检测鉴定规划和加固改造规划,推动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建筑和生命线工程的加固改造。

  第四十八条完善工程抗震设防多部门联合审核监督机制,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按照国家抗震标准设防。一般工程达到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注14】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达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第四十九条提高沿海人口密集区、商业区、重大工程、港口码头等区域防潮标准至200年一遇,提升抵御风暴潮、破坏性海浪等海洋灾害能力。采取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措施,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量,降低赤潮发生频率。

  第五十条加强林业、农业、野生动物、水域等有害生物监测、检验、检疫和防治工作,提高环境抵御外来生物侵袭的能力,优化生态系统结构,逐步改善生态环境。

  (一)加强入境动植物、微生物检验检疫工作,将外籍海运船只压舱水纳入检验检疫范围,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

  (二)加强薇甘菊、松材线虫病、红火蚁、刺桐姬小蜂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苗木有害生物监测检疫,控制苗木有害生物传播。

  第五十一条继续推广森林林分改造【注15】工程,加快生物防火林带网格化建设,在主要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和重点水源涵养林的林缘、山脚和路边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加强生物防火林带的维护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加强高层建筑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火设计和消防审批。严格执行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他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的规范要求。100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按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严格控制高层观光餐厅的审批。

  (二)开展老、旧建筑特别是1995年之前建成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增强建筑物耐火能力,控制可燃物,加强防火分隔,对存在问题或老化严重的消防系统和用电设备设施改造升级,加强公共建筑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逃生用灭火毯、逃生绳、逃生缓降器等应急避险设备器材的配备。

  (三)加强高层建筑周边环境治理,解决违章搭建、车辆乱停放等问题,保持高层建筑周围的环形消防车通道畅通,方便登高消防车的登高操作。

  (四)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日常管理,高层建筑内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保持常闭状态。强化消防设施和用电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管理,确保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等的可靠性和灵敏度,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泵、消火栓、消防控制室和有关仪器仪表完好正常。

  (五)以物业公司保安队伍为依托,建立高层建筑专兼职消防队伍,改进高层建筑灭火救援装备,加强消防知识培训和灭火救援演练,开展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增强火灾早期处置和人员疏散能力。

  (一)按照城中村消防安全“七个一”【注16】的要求,检查、巩固城中村综合整治成果,全面实现城中村“村村有队伍,处处通水源,户户能逃生,人人讲安全”的基本消防管理目标。

  (二)逐步完善城中村公共消防设施,推进城中村消防管网的规划和建设,加强城中村消防设施和管网的维护保养,提高消防应急供水能力。

  (三)加强城中村专兼职应急消防队建设,根据城中村的特点,配备小型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和相应的消防器材,组织开展灭火救援演练,提高初期火灾灭火和救援能力。

  (四)加强消防宣传,提高城中村内居住人员的消防意识和用火、用电安全技能,普及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

  (五)加快城市更新进程,从源头上解决城中村存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不足等安全问题。

  (一)开展“三小场所”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三小场所”基本消防安全要求,做到“三不准”:不准住人,不准违规用火用电,不准占用消防、疏散通道。二层以上设置金属栅栏或防盗网的经营场所应设置逃生出口并配备多用途消防逃生梯。生产类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穿金属套管或阻燃型PVC管保护,电气设备应安装在不燃物体上。

  (二)按照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完善“三小场所”治理责任区域和职责分工。强化“三小场所”业主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三小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对“三小场所”的联合监管机制,加强“三小场所”源头治理,遏制消防安全风险。

  (四)加大消防宣传培训力度,提高“三小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组建专兼职消防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火灾预防和扑救能力。

  第五十五条研究出台深圳市物业安全管理规定,重点明确业主、出租户、租户和物业管理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以物业管理公司、社区为依托,加强各类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巡查,确保用电、用火、疏散等符合消防要求。

  第五十六条加强各类易燃易爆场所危险品的管理,建筑设计和装修应使用满足防火性能要求材料。加油站、加气站和燃气管线地表设施周边严格控制油气散发和集聚,减少和杜绝爆炸条件的形成。

  第五十七条机场、码头、口岸、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轨道交通车站等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避免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站和乘坐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出租车等加强安全提示,防范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乘车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确保重大危险源与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建筑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不达标的应逐步搬迁,或采取安全隔离防护措施。规范消防安全标志和安全疏散标识,加强消防器材、逃生装备与工具的配备,保持安全通道畅通。

  第五十九条逐步加强全市消防站、消防水源、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高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六十条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和消防能力建设,逐步对口岸陈旧老化的机电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确保口岸安全。

  (一)实行异地泥头车备案托管制度,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实行泥头车和驾驶员“两牌两证”制度【注17】、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建设泥头车安全管理信息互通平台。

  (二)强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监管,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得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将进入深圳的异地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纳入动态监控系统。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四)继续加强“禁摩限电”措施,杜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动车进入深圳市场,严格查处摩托车、电动车违章驾驶行为。研究制定电动车报废淘汰标准。

  (五)改善宝安、龙岗区和光明、坪山、龙华、大鹏等新区道路的连接通道、路灯、监视器和“三标一护” 【注18】基础设施。加强隧道通行管控,限制超长、超高等车辆通行。完善防护栏、防护柱等安全设备设施,加强桥梁安全管理,限制超载车辆通行。

  第六十二条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安全高效的城市轨道交通体系。建立运营公司及相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运行安全监管统一平台。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注19】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制度,研究制定跨越地铁地面和高架段的道路防坠设计标准。加强轨道交通沿线安全监管和巡查工作。

  第六十三条建立和完善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联合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加强机场及沿线导航台周边区域的无线电监测控制。强化机场地面运行安全保障,完善围界防范技术手段。建立通用航空联合监管机制,控制非法升空物体。研究建立海上空难事故救援指挥平台,加强与香港海上应急救援力量的协调联动。

  第六十四条重点加强铁路客车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抓好季节性安全工作,落实防风、防洪、防雷、防火、防爆等措施。加强铁路沿线安全巡查,整治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各种隐患。

  第六十五条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和隐患治理。严格实施船舶检验质量管理、船舶公司审核准入管理、船员教育和资格认证管理,强化海上涉水工程、休闲船舶、交通船、高速客船、危险品运输船舶和砂石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管。

  (一)严格编制和审查深基坑、桩基础、高切坡、地下暗挖、高大模板、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必须进行专家论证,确保技术可靠。

  (二)落实建筑施工现场材料检验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所用构造材料的检验与检测,确保材料符合设计与规范要求。

  (三)严格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加强施工过程的动态监管和旁站监理,确保按规范和施工方案落实技术措施。

  第六十七条认真落实建设施工各方主体责任,加强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管理,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健全完善各项现场工作制度,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对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的防范。加强轨道交通、桥梁、隧道、公路、水利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安全措施检查及关键工序验收。

  (一)进一步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装修、使用、改扩建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各类建(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三)加强桥梁检测及承载力鉴定,根据危险程度进行分级管理,采取相应限行措施,不能使用的危桥应立即拆除。

  (五)深入开展地下箱涵普查工作,掌握分布情况,建立档案。对老旧箱涵进行安全鉴定,落实整改措施。新建箱涵纳入城市建设档案,加强设计、施工、运行全过程建设和维护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二)使用单位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一)存在受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完善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做好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作业前必须进行危害辨识,实施隔断(隔离)、清洗、置换通风等安全措施,安排专人进行作业安全监护。制定受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配备个体防护用品和应急器材。

  (二)以餐饮场所和城中村、出租屋等场所及部位为重点,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规范燃气使用安全要求,彻底淘汰直排式和存在安全隐患的烟道式热水器,推广安装平衡式燃气热水器及一氧化碳气体报警器。

  (一)推动电梯监管方式改革,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加强电梯安全管理,探索建立老旧电梯评估退出机制。

  (二)严格压力容器安全监管,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确保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处于良好状态。

  (三)规范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加强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管理,杜绝违章作业。

  (一)提高洁净厂房建筑和装修材料的耐火等级标准,科学划分防火防爆区域,合理布置安全出口、疏散路线、应急照明、疏散标志,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二)完善防排烟和空气调节系统,使用防火防爆柜存储危险化学品,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管理,有效维护火灾探测与自动报警系统。

  (二)在举办大型活动前应进行危险识别,对应急措施、应急人员、组织指挥等作出周密安排。完善现场应急照明设备和疏散指引系统,引导人群有序流动。

  (四)定期对涉及公共服务的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指导公众安全有序乘坐自动扶梯、地铁等交通工具。

  (五)强化地铁大客流管理措施,按照“一站一预案”的要求,制定并实施《通用大客流应急处理程序》和《车站大客流组织方案》。

  (一)按照“全面体检、重点诊断、对症下药、日常保健、建档立制”的思路,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开展地面坍塌防治专项工作。

  (二)对建设时间长或缺乏资料、埋深较深、人口密集区的暗渠化河道和其它排水管渠进行系统检测、评估,完成破损严重、地面坍塌安全隐患较大的暗渠化河道和排水管渠的改造,需要结合周边建筑改造的,优先纳入城市更新范围。

  (三)对城中村、旧工业区的老旧排水管网进行隐患全面排查、整治,对轨道施工易造成地下空洞的影响范围、大型排水管渠和深基坑影响范围进行探查,实施治理。

  (四)出台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制订地下设施建设标准,建立统一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制,推进档案信息化和资源共享。

  (五)对城市道路地下空洞、旧沟进行系统调查和安全评估,对评估有安全隐患的进行灌浆或开挖填充处理。

  (六)加强建筑施工深基坑和地下轨道工程监管,防止支护不力引起的地面塌陷和边坡失稳,降低灾害风险。

  (八)新建暗渠化河道、排水管渠等纳入城市建设档案,加强设计、施工、运行全过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一)落实《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加强核电厂周围限制区人口规模控制,引导或限制区域内新建、扩建项目。限制区内禁止设立炼油厂、化工厂、油库、爆炸方法作业的采石场、易燃易爆品仓库等对核电厂安全存在威胁的项目。

  (二)完善大亚湾、岭澳核电站及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开展人居环境、卫生、公安、安监等多部门和驻深部队参与的协同性企地军联合应急演练,加强放射性物质污染事故探测、侦测、防护等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提高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

  (三)建立放射性物质日常监管长效机制,对放射源销售或使用单位、射线装置使用单位、产生电磁辐射场所进行登记备案及定期检查,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四)提高识别和处置进出境放射性物品的能力,防范放射性物品及被放射性污染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入境。健全和完善放射性污染物品应急处置联动机制。

  (一)严厉打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排污,开展水库流域污水截排专项治理,加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生活污水处理率。

  (二)建立重点监控企业排污监控、评估机制,健全企业特征污染物监测报告制度,对环境风险源企业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管理。

  (三)推进红树林生态修复工程,加强红树林湿地保护区管理工作。在水体富营养化的沿岸海域,有选择地养殖可净化水体的藻类。利用人工作业清除或覆盖受污染底泥。

  (一)完善并落实市政设施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中的安全标准,协调管线权属单位实施老旧地下管线优化改造,逐步推进光明、前海等片区的“地下共同沟”【注20】建设,提高地下管线的安全防护水平。

  (二)合理规划布置供水管网,分步安排老旧管网的更新改造,推广应用优质管材。加强供水管线巡查力度,提高管网维护能力。

  (三)优化城市供电主网结构和城市核心区域电网运行方式。加强供电线路、供电设备设施的隐患排查治理,提高供电保障和应急能力。

  (四)合理规划建设成品油储存设施,与公共建筑物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消除静电危害,安装维护避雷设施。控制电气火源和明火源,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注21】等先进技术,保障成品油设备设施安全运行。

  (五)加强对燃气储罐及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杜绝违章操作。科学规划和建设燃气管网,加强各类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管,避免管道遭受破坏。建立燃气管网检测维护机制,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

  (七)生命线工程等重要设施设备加强应急备用电源和微电网管理系统配备,完善网络冗余备份系统,加强备用水源建设,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一)制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标准,推进市、区(新区)疾病预防控制检测实验室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卫生检测资源共享。

  (一)全面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环境治理,消灭蚊媒滋生地,加强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工作,减少传染病传播机率。

  (二)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传染病知识培训,提高医生早期诊断能力,及时发现、报告和救治相关病例,将事件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市卫生应急预案规定,隔离治疗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对其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预防服药、应急接种等必要的预防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的传播。

  (二)加强口岸检验检疫,强化联防联控,根据疫情实际情况,加强对入境人员健康检测。如发现发热、头痛、全身疼痛等感染症状,及时送往定点医院进行甄别及治疗。

  第八十一条督促有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行业及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落实工人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性体检与告知制度,依法申报职业危害项目,减少各类职业危害因素,严防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发生。

  第八十二条积极推广使用对劳动者健康有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电子行业企业推广使用三氯乙烯、三氯甲烷等有毒化学品的低毒、低危害替代产品,降低职业危害因素影响。

  第八十三条开展各医院门(急)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早期发现及治疗能力培训,切实做到急性职业中毒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

  (一)加强生产企业的进货渠道监督、进货验收监督、在库储藏监管、添加剂使用监督和生产过程卫生管理监督。

  (二)采取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现场巡查,重点检查原料仓库、台账、添加剂管理以及出厂检验记录。

  (四)加大产品的抽检力度,对不合格样品进行追踪溯源,加强对不合格生产企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五)加强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卫生知识培训,严格规范其生产操作,提高其食品安全意识和维护食品安全的能力。

  (一)建立健全由市级农产品检测中心、区级检测所、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包括批发市场、定点屠宰场、农业龙头企业)检测室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体系。

  (二)逐步完善检测制度,对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监管,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水平。

  第八十八条 鼓励我市“菜篮子”生产经营企业在市外建立各类生产基地,增强供应“菜篮子”产品的能力,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加强“菜篮子”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加强大中型批发市场、零售网点、定点屠宰场、冷库、冷链运输等流通设施建设,完善“菜篮子”产品流通能力配套设施。

  (二)加强重点品种药品监管,完善身份登记等制度管理,严防易制毒药品、高风险药品进入非法渠道。

  (三)加强药品广告监测,建立广告主(产品运营商)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广告行为的曝光及处罚力度,净化药品市场秩序。

  (四)加大药品监督抽验力度,对不合格样品进行追踪溯源,加强对不合格经营企业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

  第九十一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把好国门检疫关。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加强对进出深圳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把好市场检疫关。

  第九十二条完善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禽产品标识制度,建立畜禽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升级电子出证系统软硬件设备,推进动物检疫电子出证工作。

  第九十五条创新实有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健全“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工作机制,实现人屋对应动态服务管理。

  第九十六条综合运用人防、技防、物防措施,完善动态化、信息化、全时空、全覆盖的社会治安立体防控体系。

  第九十七条创新打击犯罪模式,全面构建“大刑侦”格局,依靠社会公众,增强专业化打防管控能力,提升打击针对性和实效性,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第九十八条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完善反恐工作机制,加强反恐工作体系及专业力量建设,健全反恐防范标准,推进反恐信息化建设。强化国家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安全保密制度。

  第九十九条倡导和推进物业管理进小区,加快小区物业管理市场化、专业化步伐,推进城中村、老旧屋村等地区的围合式、院区式小区建设,加强安全文明小区等建设工作。

  第一百条完善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充分利用媒体、通讯、网络等多种手段,进一步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机制。健全三级综治信访维稳工作网络,推广“一格多员”管理模式。

  第一百零一条探索企业和职工利益共享机制,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教育引导职工以合法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和最低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依法惩处恶意欠薪、欠薪逃匿等行为。健全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和劳动关系信用征信制度,完善劳动关系预警和争议处理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建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项目社会公示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以征地拆迁、教育医疗、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交通运输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的领域为重点,明确评估责任主体、评估内容、工作程序和具体要求。

  第一百零三条发挥行政大调解职能,强化服务和责任意识。做好法制宣传培训和政策指导,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调解能力。

  第一百零四条推动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推进金融机构在金融服务相对滞后地区的网点设置、业务拓展和服务提升,推动金融服务均衡化。着力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打击和防范“地下钱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第一百零五条金融监管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加强对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实时监控,维护市场秩序,防止出现监管死角。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其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及时查处违规经营行为。

  第一百零六条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适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动态共享,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第一百零七条加强投资者风险教育,引导公众提高参与证券投资、理财产品购买等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抵制非法集资、高利贷、金融传销等非法行为。

  第一百零八条促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与协作,构建“水电油气”等资源供应和设施运行“双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多元互补、多方供应、协调发展。

  第一百一十条积极参与西江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汛期加大东江引水,解决城市水源供应渠道单一问题。加快公明、清林径等大型调蓄水库及宝安、光明等片区输配水工程建设,提升城市供水储备和调配能力。2020年,全市联网调蓄水库总库容满足90天以上城市用水需求。在前海合作区、坝光新兴产业基地、大空港片区等城市主体功能区推广再生水利用。推进城区雨洪利用工程,规划建设海水淡化示范项目,缓解淡水资源紧缺。

  第一百一十一条落实市政府与南方电网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加强重大电网工程项目建设,优化城市电网结构,缓解局部地区供电瓶颈问题。

  第一百一十二条坚持天然气气源多元化战略,加快深圳市天然气储备与调峰库、求雨岭天然气安全储备库等自主储备设施建设,大幅增加城市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提升液化石油气供应和应急保障能力。推进城市燃气管网的合理规划布局和建设,提高液化石油气服务站和供应点的市场覆盖率。

  第一百一十三条加强供深农副产品基地建设,推动农产品流通行业发展,完善农产品配送车辆的绿色通行制度。

  第一百一十四条落实粮食、食用油、肉类等生活必需品的政府储备制度。优化储备计划,提升储备数量,保障市场供应。其中,粮食应急储备规模提升至180天储备量,猪肉应急储备规模提升至10天储备量。

  第一百一十五条推动成立深圳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制定全市网络与信息安全战略目标、方针,推动网络信息安全地方性立法,建立网络信息安全常态化管理机制,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提升网络安全的整体防控能力。

  第一百一十七条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关键技术的研发、改进和运用,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运用安全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和核心设备,进一步提升网络与信息安全防护能力、管理能力、隐患监测预警能力和风险评估处置能力。加强网络信任和密码保障体系建设,提升企业和个人信息保护能力。

  第一百一十八条改造和完善口岸客货通关、客流疏导等基础设施,加强口岸及周边区域的治安和交通秩序整治,制定并实施深港口岸客流高峰应急预案,提升客流高峰期监测预警和客流疏导能力。

  第一百一十九条加强深港两地口岸查验单位及相关单位的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积极预防口岸区域的各类突发事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一百二十条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市、区两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和基层应急行动方案,加强各类各级应急预案之间的联动和衔接,适时修订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适用性、操作性。

  第一百二十一条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强化应急预案演练工作。各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原则上每年至少演练一次,高风险部位、高危行业应当经常演练,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当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把人员疏散作为应急演练的重点内容。演练可采取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一百二十二条推进中德灾害风险管理重要子项目——地方政府风险治理与预案优化项目在我市的试点工作,借鉴国内外应急预案管理先进经验,探索建立科学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评估方法和工作机制。

  第一百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加强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检查和监督,提高信息报送的速度与质量。拓宽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渠道,多方面、多渠道、多角度收集苗头性、倾向性、预警性信息,及时进行汇总、分析和研判。加强信息沟通、情报会商和资源共享,提高突发事件信息综合处理与分析研判能力。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

  第一百二十四条进一步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参与处置,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联动能力。

  第一百二十五条根据《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建立健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完善并落实以现场指挥官制度为核心的现场指挥体系,明确现场指挥、协调联动和后勤保障的主体及其权责,提高现场处置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第一百二十六条加强军地之间、区域之间、部门之间、相邻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提高协同应急能力。加强与东莞、惠州等周边城市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应急合作,实现应急管理的信息共享、应急联动、优势互补。

  第一百二十七条巩固完善以各级综合应急队伍为骨干,以专业应急队伍为依托,以专家队伍为支撑,以志愿者应急队伍为辅助的全市应急队伍体系。培养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参与应急救援,形成多层次应急救援体系。加强队伍管理、调用、培训、演练和经费保障等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一百二十八条依托消防队伍建设“一专多能”的市、区(新区)综合救援队伍,加强队伍、预案、指挥、训练、保障等方面体系和机制建设,分期、分批、分阶段配备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装备,强化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综合救援功能,会同有关专业应急队伍开展各类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及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工作。

  第一百二十九条加强各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震救援、海上搜救、卫生防疫、医疗救护、电力、通信、运输、市政工程等专业队伍的技术和装备水平,提高专业救援能力。在全市东部、中部、西部森林密集区,加强消防基地的建设,提升森林灭火的快速反应能力。

  第一百三十条整合街道、社区的警务人员、医务人员、民兵、预备役人员、物业保安等具有专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建立“一队多能”的综合性基层应急队伍。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政、公安、交通、人居环境、卫生、建设、消防、水务、口岸、地震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积极推进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加强志愿者的培训和资格认证,规范管理,提高志愿者队伍素质和技术。

  第一百三十二条分专业、分区域建立完善专家库,健全专家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机制。组织专家对重点行业、重要领域的主要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对策,充分发挥专家参与预警、指导、调查、应急、研判与评估等方面的咨询与辅助决策作用。

  第一百三十三条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健全覆盖市、区两级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坚持实物储备与商业储备相结合、生产能力储备与技术储备相结合、集中储备与分散储备相结合、政府采购与政府补贴相结合,落实储备责任,完善储备模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储备物资,选用适当的应急储备方式,确保物资储备灵活高效。

  第一百三十四条针对不同灾种,制定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标准,规范各级各部门应急物资的储备品种、数量及模式,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必备的应急物资。按照分级筹措、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的原则,优先建立完善自然灾害多发区域、事故灾难高风险区域以及公共卫生重大疫情等的抗灾应急物资储备。采取新建、共用、租借以及社会代储代管等方式解决救灾物资存储场所。进一步完善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地震救援、消防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核事故等专业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全面加强生命探测、通信广播、救援搜救以及救灾用车、船舶、直升机、机械设备等装备建设。

  第一百三十五条研究建立不同灾种、不同区域之间的应急物资储备优化模型,优化储备结构,降低储备成本。建立应急储备物资调用机制及信息、物流系统,提高快速调配能力,保障应急需要。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立健全救灾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机制。研究建立财政支持的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风险分担机制,探索通过金融、保险等多元化机制实现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经济补偿与风险转移。

  第一百三十七条落实《深圳市应急避难场所专项规划(2010—2020年)》及其实施方案,到2015年建成室外应急避难场所163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415处。到2020年建成室外应急避难场所452处,室内应急避难场所659处。

  第一百三十八条整合资源,构建全市统一的应急平台。进一步完善市应急平台和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区(新区)应急平台功能。整合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的相关数据库信息,建设综合型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小型移动平台建设,建立全市应急指挥数字集群通讯网络,升级改造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完善指挥决策功能。

  第一百三十九条强化城市安全和应急管理技术应用研究,引导和鼓励应急产业和安全产业创新发展,推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在安全防范、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普及和应用。

  第一百四十条深化安全隐患巡查和“12350”公共安全隐患举报热线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运用工作网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工作平台,构建社区网格巡查、群众举报核查、企业单位自查、执法部门监察、领导带队督查相结合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第一百四十一条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督促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编制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年度计划,定期研究全市安全生产执法重点难点问题。把风险管理与部门执法监督、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相结合,将风险评估寓于日常监督检查中,建立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分级监察。优先开展较高风险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落实风险防控措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监管效率。

  第一百四十二条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注22】活动。落实“四个一律”【注23】的打击措施,在道路交通、消防、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继续深入开展打击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四不放过”【注24】原则,依法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非法制售“地沟油”、私屠滥宰、食品中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违规生产经营保健食品违法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制定并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重点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工厂食堂、建筑工地食堂、“农家乐”、小型餐饮单位,确保不发生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

  第一百四十六条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加强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执法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菜篮子”产品质量安全。

  第一百四十七条落实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畜禽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执法监管力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强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合理规划地下水开采层位、开采强度和开采时间,严厉打击私采地下水行为。

  第一百四十九条严格执行涉水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排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等水务行政审批制度。重点加强地铁、填海、道路、开山等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排水方案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审批。严控可能影响水务工程安全的建设行为,确保水库、河道防洪安全。

  第一百五十条水务、人居环境、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公安交警等部门开展联合专项执法,强化对水库、河道、排水管网等防洪排涝设施的监管保护,及时开展箱涵清淤,打击偷排泥浆等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严厉打击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加大对社会治安重点区域的整治,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和“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

  第一百五十二条依法加大职业危害执法检查力度,重点开展三氯乙烯、正己烷、苯、二氯乙烷、三氯甲烷、铅及镉等职业危害专项整治,探索建立重大职业危害企业“黑名单”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划国土、住房建设、地震等部门联合加强建筑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检查,确保新建建筑和设施全部达到抗震设防标准。

  第一百五十四条依法保护气象设施及探测环境,加强对雷电灾害防护、施放气球等活动的管理。加大对防雷减灾、施放气球等气象安全生产监管力度,确保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防雷安全年度检测合格率达到100%,基本实现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防雷安全达标全覆盖。

  第一百五十五条开展常态化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加强野外火源管理,排查重点仓库、工厂等与林缘的阻隔情况,查处林区及周边乱搭建行为。

  第一百五十七条紧密结合社会主义法治模范城市创建,强化安全法治观念,加强防灾减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药品管理、社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各界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依法管理能力,培养全社会诚信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

  第一百五十八条突出全民参与,致力群防群治群控,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共建共享机制,使社会公众成为城市安全的参与者、安全环境的营造者、安全文化的实践者、安全成果的受益者。

  第一百五十九条开发适用于不同层次人员的公共安全科普资料、课程和公益广告,不断丰富公共安全宣传产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以及网站、微博、微信等互联网、移动通讯载体,广泛普及各类公共安全知识,营造安全文化氛围,提升全民安全素质。增强市民安全防护意识,大力褒奖帮扶救人行为,营造自救互救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一百六十条持续深化安全生产月、职业病防治周、“5·12”防灾减灾日、“9·7”防空警报试鸣日、“11·9”消防日、“12·2”交通安全日、“安康杯”知识竞赛、百人百场应急知识宣讲等专题活动,继续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安全社区、安全文明小区等创建活动,培育、塑造富有吸引力、影响力的公共安全活动品牌。

  第一百六十一条探索完善深圳市现代安全实景模拟教育基地的新功能,研究推进综合性安全教育基地建设,加强区(新区)、街道和社区公共安全教育场所和设施建设,为市民提供公益性的安全教育服务,提升市民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一百六十二条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在全市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教育课。在大中专院校开设安全应急、防灾减灾选修课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采取面对面宣讲、播放视频等通俗易懂的方式,重点加强工业园区、城中村内生产生活人员的安全宣传。深入福利院、敬老院、特殊教育学校等场所,帮助社会特殊群体了解、掌握必备的安全常识。

  第一百六十四条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理念,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提升各类人员安全素质。

  第一百六十五条依托各级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培训资源,在领导干部、公务员培训主体班次中安排安全管理培训内容,提升领导干部、基层公务员的危机管理意识、预防预测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市、区(新区)、街道分管应急、安全生产的领导干部必须按要求参加专题培训。

  第一百六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针对各级各类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执法资格和业务培训,开展针对中小学校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开展针对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能力培训。

  第一百六十七条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能力,教育引导广大企业职工增强学习安全技能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在生产生活中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被伤害”。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并加强继续教育培训。将培训持证情况作为企业安全许可及换证审核的前提条件和监察执法的必检内容,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

  (二)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企业要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坚持开展全员培训,重点加强对班组长、危险作业岗位人员、新职工的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防范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向用人单位输送安全培训合格的劳务人员。

  (三)探索建立政府、市场和社会多元提供安全培训服务的模式,加强职工岗前安全培训教育。探索完善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社会资金积极资助的安全培训投入机制,引导企业依法依规自觉开展安全培训。

  (四)推动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加大校企合作办学、委托定向培养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为企业大规模培养具备良好安全素质的新职工。

  第一百六十八条强化重点行业和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加强能源供应、食品供应、公共交通、信息通信等城市运行基础设施系统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和定期复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职业素质和安全技能。加强对学校、医院、商业场所、口岸、旅游景点、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培训,提高客流引导、应急疏散和现场应急救援能力。

  第一百六十九条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渠道,及时主动地做好公共安全政策法规、城市安全形势、重点工作进展等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众知情权。

  第一百七十条健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机制,按照导向正确、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客观公布事件进展、政府举措、公众防范措施和调查处理结果,实现政府与媒体、公众的良性沟通。健全网络舆情应对工作机制,优化响应速度、信息发布、政府行为、网络引导、应对成效等量化指标,逐步提升政府部门应对网络舆情的能力。

  第一百七十一条健全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通过设立安全隐患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和政务微博等方式,拓宽监督举报途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注1】 气象服务公益性指标:社会公众对气象服务的公益性的认可程度。是反映气象部门最大限度地满足公众接受基本气象服务的需求,无偿提供各种公益性气象服务的工作成效指标。目前广东省已实现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天气微博、应急短信发布平台、电子显示屏等方式无偿为公众提供气象信息。该指标数据采用随机调查方法收集,具体算法为:无偿获取气象信息的途径÷所有获取气象信息的途径×100。

  【注2】 亿元本地生产总值(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本地区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与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单位:亿元)的比率,是综合反映安全生产状况的指标。也称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

  【注3】 风险:衡量不利事件发生的危险程度的指标和概念,它是事件发生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的综合反映。在公共安全领域,不利事件通常是指对人类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或者环境产生不利后果的突发事件。

  【注4】 “三小场所”:“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的统称。其中“小档口”是指具有销售、服务性质的商店、营业性餐馆、饭店、小吃店、汽车摩托车修理店、洗衣店、电器维修店等;“小作坊”是指具有加工、生产、制造性质的家庭作坊等;“小娱乐场所”是指具有休闲、娱乐功能的酒吧、茶艺馆、沐足屋、棋牌室、桌球室、麻将房、美容美发店(院)等。

  【注5】 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

  【注6】 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过程,风险评估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发生可能性与后果严重性分析)及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的全过程。

  【注7】 “一岗双责”制度:“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注8】 “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注10】 “六个e网”:是指“消防监督信息e网公开、消防监督业务e网受理、咨询举报投诉e网办理、重点工程项目e网直通、消防重点单位e网管理、消防知识技能e网培训”。“六个e网”是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自2009年以来,通过全面整合消防网上便民服务资源,创新推出的消防监督执法服务新机制。

  【注11】 城市安全紧急自动预警系统(EAS):是指在灾害监测系统和广播、电视、移动通信、互联网等媒体之间建立的紧急情况自动预警系统,可以在紧急状况下向公众传送预警信息。EAS为Emergency alert System的简称。

  【注12】 “低冲击”开发:发达国家新兴的城市规划概念,其基本内涵是通过有效的水文设计,综合采用入渗、过滤、蒸发和蓄流等方式减少径流排水量,使城市开发区域的水文功能尽量接近开发之前的状况,对建设“绿色城市”、“生态城市”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注13】 地面沉降监测预警预报系统:是指监测、研究和控制地面沉降的发生、发展的监测预报系统,主要作用是研究地面沉降的发生机理,预测其发展趋势,制定防治措施。

  【注15】 林分改造:林分是指森林的内部结构特征。即树种组成、森林起源、林层或林相、林型、林龄、地位级、出材量及其他因子大体相似,并与邻近地段又有明显区别的森林地段。林分改造就是通过林学措施改造低产劣质的林分,改善林分组成,提高林分质量,提高林地生产力。

  【注16】 城中村消防安全“七个一”:每个城中村至少建立一支专兼职消防队;每个专兼职消防队配备一批适用性强的消防装备;每个片区至少有一处消防水源;每栋楼至少有一部楼梯通到屋面;每套房至少有一个逃生出口;房中房一律拆除;每户都有一本防火手册。

  【注17】 “两牌两证”制度:“两牌”即在深圳市行驶的所有泥头车除需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发的车辆号牌外,需在车辆醒目位置悬挂有市交通运输委登记备案形成的“档案号牌”,标有所属企业在深圳登记注册(或备案托管)的企业和车辆档案编号等信息,实行一车一专用档案号。“两证”即在深圳市驾驶泥头车的所有司机除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驾驶证外,需持经市交通运输委对其从业资格审核备案后发予的备案合格证。

  【注19】 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保护区:包括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米范围内;地面、高架车站及区间结构外边 线米范围内;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地下共同沟”:即城市地下管道综合走廊,是在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并设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建设和管理。

  【注21】HAN阻隔防爆技术: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可有效防止轻质燃油和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因静电、明火、枪击、碰撞、误操作等引发的爆炸事故的发生;对抑制这些储罐或容器在火灾情况下的火焰高度效果显著,能够最大程度地减少热辐射,有利于提高灭火效果;大幅度降低成品油在运油车槽罐内的浪涌强度,明显提高运输车辆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减少轮胎磨损,稳定槽罐内的温度。

  【注23】 “四个一律”:是指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注24】 “四不放过”:是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原则。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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