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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察机关:护航民营企业快速复工复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02 04:46:45    浏览次数:6
导读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邢婷)疫情、行政处罚、行政加罚……一系列叠加经历让山东平原县一家民营福利企业面临生死存亡。当地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通过听证会形式使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审判机关及时撤销强制执行裁定。此案成为山东检察机关护航民营企业快速复工复产的缩影。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邢婷)疫情、行政处罚、行政加罚……一系列叠加经历让山东平原县一家民营福利企业面临生死存亡。当地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检察职能,通过听证会形式使行政机关主动撤销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审判机关及时撤销强制执行裁定。此案成为山东检察机关护航民营企业快速复工复产的缩影。

  2020年4月9日,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辖区某民营企业的监督申请,该企业在2018年发生安全事故后受到了行政处罚,因未及时缴纳又被加处罚款,企业家不服原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决定,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通过多方调查核实,发现该涉案企业为一家生产包装盒的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占职工总数41%。2018年10月,该企业因发生一起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以企业未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为由,对该企业和负责人分别作出罚款35万元、4.6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向受害方赔偿后,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同意该企业延期至2019年3月30日前缴纳罚款。

  不料,在延期缴纳期间,该企业又发生了一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近百万元,2019年4月30日,在经营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该企业缴纳了10万元罚款。2019年7月12日,行政机关认为该企业未及时全额缴纳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企业及负责人分别作出35万元、4.68万元加处罚款决定,并于今年3月向审判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平原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有关规定,依法启动监督程序。涉案企业与行政机关始终在行政处罚及加处罚款是否适当等方面存在分歧。

  为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平原县人民检察院邀请法律专家、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为听证员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该县人民法院、企业驻地乡政府有关人员列席听证会。经承办检察官介绍案件事实调查情况、双方当事人展示证据、相互质证辩论、听证员发问和集体评议,3名听证员一致认为,对该企业的原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发展困难,加处罚款决定可以撤销。

  为在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共同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意见和平原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积极履职,主动撤销了对涉案企业作出的加处罚款决定,审判机关也及时撤销了强制执行裁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原行政处罚尚未执行部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企业先行缴纳5万元罚款,剩余20万元罚款于2020年10月底前分两次缴纳完毕。

  据了解,今年以来,山东省检察机关全力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良好司法环境,着力服务“六稳”“六保”任务落实,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台服务企业复工复产的21项举措,对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涉企案件、化解矛盾纠纷等工作提出细化要求,健全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司法机制,对涉及民营企业案件,依法提前介入,稳妥准确把握。同时,充分发挥派驻省工商联检察工作站作用,用好互联网服务平台、12309检察服务热线小时“不打烊”司法服务。

  截至5月底,山东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4607件、行政检察监督案件1444件;受理公益诉讼案件线件。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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