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危房认定单位优质高效快速出报告二、认定危房需要哪些程序:1、需要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鉴定的申请。因为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状况是zui(中政建研海南分院)了解的,房屋状况与他们的利益关系也是zui(中政建研海南分院)紧密的,所以一般情况下是由他们来启动房屋安全性鉴定的程序。2、需要有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类鉴定机构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专门设立的专业鉴定机构,有统一启用的“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鉴定机构根据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申请,派遣鉴定人员进行安全鉴定,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一)受理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三、房屋被认定为危房后,面临什么后果?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1、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修缮、加固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2、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修缮、加固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3、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4、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这四类处理方式是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后提出的,房屋的使用人或使用人必须遵照执行。而适用整体拆除这一处理方式的前提是,房屋已无修缮价值,不仅对房屋居住人有紧迫的危险,还对相邻建筑和来往他人构成安全威胁。
四、行政机关有权力直接强拆危房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是:第~(中政建研院海南分院)一,在关于危房管理的法规中,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到各地危房管理的相关规定,没有一条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力强拆被认定为危房的建筑。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行政权力都源于法律授予,否则就可能涉及违法行政。
第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其他低位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法律范畴,特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和各省市的危房管理相关法规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市人大、政府制定,法律位阶低,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所以即使其中有相关规定,行政部门仍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危房改造本是件好事,是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消除居民生活安全隐患的福利政策,但是一些地方征收部门打着危房改造的幌子,强行拆除被征收人的合法房屋,以拆“危”代拆迁,逃避征收补偿责任。
这样的做法不仅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也损害了基层政府的形象。希望部分基层政府部门在征收的过程中,能够从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出发,严格执行国家法定程序、标准,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