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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湘辉与广州善略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26 20:33:00    浏览次数:13
导读

  本院立案执行张湘辉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4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张湘辉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19]长仲裁字第19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

  本院立案执行张湘辉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执34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申请执行人张湘辉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2019]长仲裁字第190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本院受理的张湘辉申请执行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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