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6日—17日,为泄愤,李某相继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语言,
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于是将他起诉至法院,要求删除发布的信息并在朋友圈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近日,浙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法庭依法宣判这起侵害名誉权纠纷,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类似情况并不是第一次出现。今年7月,广东惠州惠东县人民法院通报。一女子在微信朋友圈辱骂前男友,法院判决该女子在朋友圈发道歉信息并保留七天。
2019年,重庆男子皮某先后两次在微信朋友圈对柳某进行谩骂,并配上柳某照片。经法院审理,皮某行为已构成名誉侵权,皮某被判处立即删除不当言论,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辱骂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