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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执行 尹保龙信用卡纠纷一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8-30 19:53:30    浏览次数:41
导读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

  本院受理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信用卡纠纷一案,你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关键词: 信用卡申办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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