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澎湃新闻()从胡敬代理律师徐昕处获悉,当日开庭过程中,辩护人分别围绕部分事实尚需查明和程序违法为重点展开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7年11月2日,王太平因涉嫌犯非法买卖、邮寄、储存罪被范县公安局在浙江义乌刑事拘留,涉嫌同一罪名的还有其妻子胡敬,但因其怀孕而被警方取保候审。
范县检察院指控,自2017年7月份起,胡敬通过网络贩卖用在气枪上的高压气瓶,王太平自2017年9月份起负责打包、邮寄高压气瓶。案发后,其现存的微信记录上显示胡敬卖出26个高压气瓶,王太平参与的有18个。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胡敬、王太平处搜出的309个高压气瓶认定为10套不成套气枪散件。
经庭审质证的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显示,除了高压气瓶外,警方还从胡敬、王太平租住的房屋内搜查出红外线发射器、瞄准镜、高压气瓶、消音器等。
范县法院认为,胡敬、王太平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贩卖气枪配件,情节严重。2018年10月29日,范县法院以非法罪,判决胡敬有期徒刑13年,判决王太平有期徒刑14年。因不服判决,二人提出上诉。
胡敬代理律师徐昕在辩护时指出,气瓶不是专用零部件,将通用性气瓶折算为枪来定罪判刑,有违常理。
徐昕认为,在公安部《关于主要零部件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附表中,虽将气瓶作为主要零件,但同时明确“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加工应当委托具有制造资质的企业进行”,即具有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专用气瓶,才是批复认为的主要零部件,而非本案涉及的通用气瓶。
此外,《散件的检验方法》明确排除了民用产品,对检验对象为疑似散件的,一般应与密切相关,不包括民用市场上可合法任意购买且未经过改造的机械或电子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