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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P2P平台“爆雷”案件权威部门提醒:5类人应主动投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5 01:17:16    浏览次数:9
导读

  一是平台上线就是为了要圈钱,它往往以高息或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投资人,然后卷款潜逃,这是典型的诈骗犯罪。  二是平台自融自用又经营不善,或者从业人员不专业,风控水平差。出现呆账坏账之后,不惜用发假标来形成资金池,拆东墙补西墙。随着窟窿越来越大,最后资金链断裂,不得不跑路。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一是平台上线就是为了要圈钱,它往往以高息或虚假宣传的方式吸引投资人,然后卷款潜逃,这是典型的诈骗犯罪。

  二是平台自融自用又经营不善,或者从业人员不专业,风控水平差。出现呆账坏账之后,不惜用发假标来形成资金池,拆东墙补西墙。随着窟窿越来越大,最后资金链断裂,不得不跑路。这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三是平台合规经营,借款人因为经济形势的原因出现大面积逾期,平台无法继续支撑只能宣布清盘。这是正常的投资风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所以,万一你碰上这种倒霉事,可以向警察报案要求调查,但是不要说:马上把这个诈骗犯抓起来!毕竟,还是要经过调查才能确认是上面哪一种情况的。

  如果这个平台还有债权可以催收,有项目可以变现,警察是会给机会让平台老板去催收变现的,而不会简单一抓了事。大家一想就会明白,马上抓老板谁最开心?当然是从平台借钱的那些人了。因为老板都被抓进去坐牢了,没人催他们,他们就赖着不还钱了。

  不会。非法集资案件的清偿,所依据的是平台的后台数据或者线下的账册。警察拿到数据或者账册之后,还要请有资质的司法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从而确定每个投资人的投资额作为清偿的基数,最后由法院按照统一比例判决、执行。

  因此,万一你投资的平台跑路了,不管你早报案、晚报案、亲临报案、邮寄报案、网络微信报案甚至没报案,该你的清偿款一分也不会多,一分也不会少。

  一般来说,公安机关接报的警情录入系统之后,系统会自动生成一份报警回执,交付给报警人。但是对涉及到几千几万人的同一宗案件,系统也是同样只生成一份报警回执给第一个报警人。但是要知道,报警人手上有没有报警回执,并不影响报警人的任何合法权益。

  P2P平台犯罪案件涉案人员众多,属于集团犯罪,司法机关将区分首要分子、主犯、从犯、参与人员等不同情形,按照不同的刑事政策区别处理,综合运用刑事追诉和非刑事手段处置和化解风险,打击主要犯罪分子、教育挽救大多数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人员。

  平台业务员:在侦查初期,公安机关在掌握初步犯罪证据的情况下会对参与运营平台的全部人员纳入打击范围,平台业务员可能也纳入其中,一旦被警方抓获,那么你将丧失自首的机会。

  短期工作的业务员:对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且从业时间短暂,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令的员工,如确实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具有主观故意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应主动说明情况。

  平台辅助人员:对负责或从事行政管理、财务会计、技术服务等辅助工作的平台员工,虽然并不直接从事资金吸存业务,但是,他们是平台得以运营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司法实践中基本都认定为犯罪。所以,平台辅助人员,也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没事,也应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借款人:有以下情形的,均可以追究平台和借款人的刑事责任:1.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或者明知借款人存在违规情形,仍为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与借款人合谋,采取向出借人提供信用担保、通过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借贷业务等违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2.双方合谋通过拆分融资项目期限、实行债权转让等方式为借款人吸收资金的;3.借款人故意隐瞒事实、违反规定,以自己名义或借用他人名义利用多个网络借贷平台发布借款信息,借款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或将吸收资金用于明确禁止的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等高风险行业,造成重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被“伪专家”忽悠的平台负责人:很多P2P平台,在开办时,也咨询过一些所谓的“专业人士”,平台负责人基于信赖专家学者、律师等“专业人士”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个人意见,把这些“伪专家”的观点作为判断自身行为合法性的根据,从而陷入错误认识,认为自己从事的资金业务是合法的。但是,平台负责人这样的辩解,基本属于无效辩解,不能作为排除其主观故意的理由。所以,即使是被伪专家忽悠的平台负责人,也应当主动投案。

 
关键词: p2p police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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