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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若干问题的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08 07:43:22    浏览次数:12
导读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3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的通知》的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执行新的《对外经 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 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以下简称“原制度”)将同时废止。  为

  按照财政部(93)财会字第03号《关于印发对外经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 的通知》的规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将于1993年7月1日执行新的《对外经 济合作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原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执行 的《对外承包企业会计制度》、《对外承包企业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以下简称“原制度”)将同时废止。

  为保证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新会计制度的要求组织会计核算 工作,便于财会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新制度,现将对外经济合作企业新 旧会计制度衔接中的调账问题规定如下:

  企业于1993年6月30日前仍然按照原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并按原 制度规定的记账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1993年7月 1日起,执行新制度。执行新制度后,对1993年6月30日以前的业务事项不 再调整。

  企业调账前,应按原制度将6月底以前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处理完毕, 进行结账并编制有关会计报表。

  企业调账时的业务处理,应作为结账后的会计记录,调账业务处理完 毕后,企业应编制会计科目余额表,以示调账业务处理的正确。

  企业根据调账后按原制度编制的会计科目余额表,按照新制度设置的 会计科目和核算内容的要求,编制新旧制度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并以此 作为7月1日建立新账时的月初数。

  执行新制度后,企业应将原制度使用的会计科目余额转入按新制度设 置的会计科目,在转账前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调整。

  新旧制度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只需将原在“银行存款”科目核算的 其他货币资金余额,转入按新制度设置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进行核算 。转账时,应从“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中扣除这部分数额,转入按新制度 规定设置的“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其余部分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对“有价证券”和“债券投资”科目的余额应作分析,并分别情况处 理:属于一年内可以变现并准备变现的有价证券,保留或转入“有价证券 ”科目,其余部分转入“长期投资——债券投资”科目。

  原制度对企业的债券投资收益采用的是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处理方法, 即在实际收到利息收入时再予记账,事先不预计。新制度规定,企业的对 外投资收益应按权责发生制的要求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企业执行新制度后 ,长期债券投资的应计利息应按期预计。

  新旧制度对应收票据的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企业应将“应收票据 ”科目的余额直接转账或沿用旧账。

  4.“应收合同款”、“应收销货款”、“公司往来”、“分包单位往 来”、“预收合同款”、“应付购货款”科目。

  新制度统一设置了“应收账款”、“分期应收账款”、“应付账款” 、“预收款”、“预付款”五个往来结算科目,核算企业与发包单位、分 包单位、供应单位、购货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应收销货款”、“公 司往来”、“分包单位往来”、“预收合同款”、“应付购货款”科目的 余额,应分别其债权债务关系,按债权人、债务人分别转入新制度的“应 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款”、“预付款”科目。预收、预付款 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不单独设置“预收款”、“预付款”科目,直接将 其余额转入有关“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科目的贷方或借方。其中对 “应收合同款”科目余额应加以分析,属于延期付款项目结算形成的应收 款项,应转入按制度规定设置的“分期应收账款”科目,其余部分转入“ 应收账款”科目。

  新制度根据税利分流的原则,对在所得税以外分配给各投资者的利润 ,单独设置“应付利润”。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在转账时,应将按原制度 规定在“内部往来”、“分包单位往来”、“公司往来”、“其他应付款 ”科目核算的应交上级利润、应交主管部门利润、应付分包单位利润、应 付其他单位利润的期末余额转入“应付利润”科目,其余各科目余额再分 别情况处理。

  新制度设置的“存货”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用作销售或制造产品的各 种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以及实物结算物资的实际成本。新制度“存货” 科目的核算内容在原制度“材料物资”科目核算内容的基础上,又增加了 “产成品”和“商品”的核算内容。在资产负债表中,“存货”项目反映 的内容既包括该科目的核算内容,也包括在建项目和在产品等发生的成本 支出。

  企业在转账时,应将“材料物资”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新 制度设置的“存货”科目及有关明细科目中,其中“设备”、“周转材料 ”、“低值易耗品”、“生活物资”、“实物结算物资”明细科目是新旧 制度均设置的明细科目,应直接转账;原制度“材料物资”科目下的“主 要材料”、“结构件”、“机构配件”、“其他物资”等明细科目的余额 ,按其与企业经营业务的关系分别转账,直接用于工程或产品并构成工程 或产品实体的材料物资,转入新制度“存货”科目下的“原材料存货”明 细科目,其余部分转入“其他存货”明细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在途物资”科目,且核算口径与“存货”或“材料 物资”科目的核算口径一致。转账时,企业的“在途物资”科目如有余额 ,可直接结转或沿用旧账。

  原制度对企业联营投资在“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核算,所取得的收 益作为“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并入本企业的利润总额,在“本年利润” 科目核算。新制度为了完整了解企业的对外投资及收益情况,单独设置了 “长期投资”和“投资收益”科目,企业在调账时,沿用旧账的企业,对 已记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可不予调整。执行新 制度后,再改按新制度的规定,将投资损益记入“投资收益”科目,年终 再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开立新账的企业,在开立新账时,应将原在“ 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其他单位分来的利润”转入“投资收益”科目。

  企业在进行转账时,应注意“向其他单位投资”采用权益法记账的问 题。原制度规定企业的对外投资,只采用成本法记账。《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长期投资中的权益性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和向其他单位投资),应当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在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 下,企业“长期投资”账户所反映的投资额,要随被投资企业净资产的增 减变化而变动。为简化会计核算,企业转账时,应先根据投资合同、协议 等有关资料,按成本法和权益法的要求,对“向其他单位投资”科目的核 算内容进行分析,确定按不同方法核算长期投资的项目,并按账面价值结 转到“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待年终时,对于应按权益法核算的 长期投资部分,再根据接受投资单位决算报表净资产的增减情况,按权益 法的核算要求调整“长期投资——其他投资”科目的账面价值。

  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用于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资金,按原制 度规定在“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核算。新制度根据明晰产权关系的要求, 将企业拨付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经营使用的资金,视同企业对所属单位 的投资,并入“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下级企业收到上级拨入的资金,视 同上级企业对本企业的投资,在“实收资本”科目中单设“上级拨入资金 ”明细科目核算。新制度在“长期投资”科目下单独设置了“拨付所属资 金”明细科目,转账时,企业应将原“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 “长期投资——拨付所属资金”明细科目。

  新会计制度仍然使用“固定资产”科目,但对固定资产的标准作了调 整,按照新规定,境内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施 工机械、生产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 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 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作为固定资产;境外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使用年限在 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美元以上两个条件。由于新制度和原制度对固 定资产标准的规定不同,原制度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的劳动资料,可 能转为低值易耗品,而原制度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和管理的劳动资产又可 能转为固定资产。为了简化企业的会计核算,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原固 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部分,应转作低值易耗品核算;原低值易耗品转 为固定资产的部分可不予转账,仍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核算。企业按新制 度固定资产标准的规定,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固定资产,应将其折余价值, 转入“低值易耗品”科目,并视其数额大小及企业的承受能力,再分别转 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核算,摊销期限在一年以内的,转入 “待摊费用”科目;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转入“递延资产”科目。固 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会计处理为:按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借记“累 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净值,借记“低值易耗品”科目,按固定资 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而由低值易耗品转为固定资产的部分, 对于尚未领用的部分,仍保留在“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科目,随“ 材料物资”科目余额一并转入“存货”科目;对于已经领用转入“待摊费 用”科目的部分,仍保留在该科目核算,不需要转为固定资产。企业执行 新制度以后增加的固定资产,再按新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核算。

  新旧制度均设置这二个会计科目,且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企业可 直接将其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新账或沿用旧账。

  新旧制度均设置这个科目,但核算内容有所区别。按原制度规定,与 购建固定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费用(包括借款和发行债券的利息费用和外币 折算差额),不作为本科目的核算内容,而按新制度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价 值,并通过本科目核算。企业在转账前,应将固定资产购建项目尚未完工 或已完工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负债费用补计入本科目,随固定资 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转入固定资产价值,转账时调整后的科目余额转入 新账或沿用旧账。

  原制度将这两个科目在科目表附注中加以说明,未作为表内科目,企 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新制度将其作为表内科目,核算企业以融资租 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的原价及累计折旧。企业如有采用融资 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即自行增设的上述两科目有余额的,转账时, 应将其余额直接对转到新账中或沿用旧账。

  新旧制度均设置该科目,且核算内容相同,只是明细科目的分类有所 区别。转账时,企业应将该科目余额,根据新制度“无形资产”科目的分 类方法转入新账。

  原制度“其他资产”科目的核算内容,按新制度规定在“递延资产” 科目核算。转账时,企业应将“其他资产”科目的余额分别各明细科目对 转到按新制度设置的“递延资产”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中。

  新制度设置的“其他资产”科目,核算企业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以外的各种其他资产,如特种储备物资、 冻结存款等,企业发生的这类资产项目,可在该科目核算。

  新旧制度均设置本科目,且核算内容相同,转账时应将“职工奖励基 金”科目调整后的余额转入本科目,并按调整后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或沿 用旧账。

  新制度设置了“其他应交款”科目,核算企业除应交税金以外应上交 国家的各种款项,如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 等。转账时,企业应将“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科目余额直接转入“其 他应交款”科目。

  新旧制度所设置的这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转账时应直接转 入新账或沿用旧账。“预提费用”科目如有借方余额,视其摊销期限长短 ,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

  原制度将“坏账准备”科目作为负债类科目设置,新制度将其作为资 产类“应收账款”、“分期应收账款”科目的备抵科目,核算内容及核算 方法没有变化。转账时,企业应将“坏账准备”科目余额直接转入新账或 沿用旧账。

  原制度中将企业从成本提取和税后利润形成的用于职工福利(包括用于 职工个人和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金,在“职工福利基金”科目核算。如 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为赤字,在转账前,福利基金的赤字应按有关规定,用 指定的其他资金予以弥补,直到补平无余额,无需转账。如企业职工福利 基金有结余,转账时,应将其余额转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执行新制度 后,将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分作两部分,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部分,从 成本、费用中提取,未支付分配给个人前,在设置的流动负债类科目“应 付福利费”科目核算。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部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在“盈余公积”科目中设置“公益金”明细科目核算。

  原制度中将企业从成本中提取、财政核拨的创汇奖励金以及税后利润 形成的奖励基金均在“职工奖励基金”科目核算。企业转账时,应将“职 工奖励基金”科目调整后的余额进行分析,属于创汇奖励金的部分转入新 制度单独设置的“应付创汇奖励金”科目,不属于创汇奖励金部分的余额 转入“应付工资”科目。

  新旧制度均设置“长期借款”科目,企业在转账前,应先预计长期借 款的应计未计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对于发生的应计利息进行分析,分别 情况处理:

  (1)凡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项目未完工或已完工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 应计入有关购建工程成本,借记“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贷记“长期 借款”科目;

  (2)凡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项目已完工的以及其他长期借款项目,属于 1993年6月30日以前借入的款项,已经发生的利息,经批准冲减企业的“企 业发展基金”科目,借记“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企业发展基金不足抵冲应计利息的,计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 科目,待以后分期转入“财务费用”科目;执行新制度后发生的利息,有 承受能力的企业,按照新制度规定计入“财务费用”,没有承受能力的企 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先记入“递延资产”科目,分期转入“财务费 用”科目;

  (3)属于1993年7月1日以后借入的款项,发生的借款利息,按照新制度 规定,计入“财务费用”。

  新制度将原制度中“实发公司债券”科目的核算内容按筹集资金期限 的长短分为“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两个科目。偿还期限在一年以内 的债券为“短期债券”,一年以上的债券为“长期债券”。企业应根据“ 实发公司债券”科目的核算内容,划分为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两部分,对 于长期债券的应付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属于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在 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发生的 ,计入“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科目,待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或办理竣工 决算时,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属于购建工程已完工交付使用并已办理竣工 决算的以及其他用途的长期债券,企业在转账前,应先预计应付未付利息 ,发生的借款利息,比照长期借款处理。

  企业如有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赁期内,与融资租 入固定资产有关的应付款项,按原制度规定,在自行增设的“融资租入固 定资产应付款”科目核算,转账时,该科目如有余额,转入按新制度规定 设置的“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中。

  原制度虽然按资本类划分的科目类别,但并未按产权归属设置总账科 目,而是将企业的资金按其来源分设“国家基金”、“上级拨入资金”、 “企业发展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科目。为了明确产权关系,以 及反映企业资本的构成及其增值情况,新制度把所有者权益分设“实收资 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四个科目核算。企 业在执行新制度时,应将“国家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上级 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并按投资主体进行明细 核算;“企业发展基金”科目调整后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企业 转账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2)新制度中将上级拨入资金视同上级企业对本企业的投资,应将原“ 上级拨入资金”科目的余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新旧制度所设置的“本年利润”科目的核算内容基本相同,只在使用 方法上有所区别,原制度采用账结利润的方法,按新制度规定采用表结利 润的方法,“本年利润”科目年度中间除由“递延收益”。科目转入,以 前年度递延本年已实现利润外,一般不发生记录。新旧制度衔接时,为简 化核算手续,在扣除已结算延期付款项目实现的收益后,将“本年利润” 科目的贷方余额直接转入新账中“本年利润”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中。按 原制度规定,采用结算形式划分法核算实物结算项目实现的损益,已计入 本年利润的部分不再进行调整,在执行新制度后,再按新制度规定的项目 划分法进行核算。

  新制度考虑到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特点,将企业以延期付款、实物 结算等方式承包项目的核算独立出来,单独设置了“分期付收账款”、“ 递延营业收入”、“递延营业成本”、“递延收益”科目。转账前,企业 应将按原制度规定在结算科目和各损益类科目核算的这部分内容单独划分 出来,分别情况处理:属于结算款项的应自“应收合同款”科目,转入“ 分期应收账款”科目;属于营业收入的部分应自“承包工程收入”、“劳 务合作收入”、“技术服务收入”等科目转入“递延营业收入”科目;属 于营业成本的部分应自“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 出”等科目转入“递延营业成本”科目;属于经营损益的部分,应自“利 润分配”科目所属“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转入“递延收益”科目。

  原制度规定“利润分配”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一般无余 额。在转账时,企业应将这部分余额转入“递延收益”科目,并按新制度 规定设置“未分配利润”科目核算企业的年度利润分配情况。

  28.“承包工程收入”、“劳务合作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物资销售收入”、“物资储运费收入”、“出国人员 费收入”、“管理费收入”科目

  采用账结法的企业,按原制度设置使用的上述收入类科目,期末一般 无余额。转账时,企业应结束旧账,按新制度规定设置“营业收入”科目 ,并按本企业业务类别设置有关明细科目。

  采用表结法的企业,按原制度设置使用的上述收入类科目的期末余额 ,在企业转账时,应按新制度规定转入“营业收入”科目的有关明细科目 内。

  原制度未设置成本费用类科目,对于企业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 成本、费用支出在“承包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其他业务支 出”、“辅助生产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核算。期末将已结算部分成本、费 用作为其成本,自各项支出科目直接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未结算项目 或在产品成本反映在各支出科目的余额中。

  新制度单独设置了“生产成本”、“建造费用”等成本费用类科目, 归集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转账时,企业应将“承包 工程支出”、“劳务合作支出”、“技术服务支出”等科目的期末余额, 按业务类别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及各有关明细科目中。

  由于新制度改变了产品成本的核算方法,由现行的完全成本法改为制 造成本法,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已结算项目和未结算项目无需再分摊 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企业执行新制度时,为简化核算手续,对已计入在 产品、产成品、已结算项目和未结算项目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不需再分 解出来。因此,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已结算项目和未结算项目的成本 均不再调整。

  按原制度规定设置的这两个损益类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转账时, 企业应结束旧账,并按新制度规定设置“进货费用”、“销售费用”科目 核算企业在材料物资、商品进销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国内采购 或转口采购向国外调拨的材料物资所发生的采购费用。

  原制度的“国外人员费”科目的核算内容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内 出国人员发生的费用,一部分是雇佣当地人员发生的费用;为简化核算, 新制度设置的“出国人员费”科目,只核算国内出国人员发生的费用。国 外雇佣当地人员发生的费用直接记入有关经营项目的成本费用中。

  转账时,“国外人员费”、“经营管理费”、“汇兑损益”科目一般 无余额,只需结束旧账,并按新制度规定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由于新制度设置的损益类科目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财务规 定重新设置的,因此这些科目核算的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与原制度规定的 成本项目和费用项目有较大变化;企业在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企业内部管 理的需要,对成本、费用项目作适当调整。

  新旧制度均设置上述两科目,核算范围及内容有所区别。按原制度规 定以上两科目期末一般无余额,转账时企业应按新制度规定,相应调整营 业外收支项目,建立新账。

  新制度为适应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对投入资本的核算,规定 这类企业可将“实收资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核算企业的核定股本, 并设置了“应付股利”科目核算应付给股东的股利。

  新制度单独设置了“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 ,企业开立新账后,应按新制度的规定,核算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

  现行制度中对企业交纳的营业税金在各项营业收入科目的借方核算。 执行新制度后,对已列入各项营业收入的“营业税金”不予调整,7月1日 以后发生的营业税金,按新制度的规定记入“营业税金”科目。

  现行制度对营业收入的核算一般根据实际收入数入账,对销售过程中 发生的折扣与折让没有单独进行核算。新制度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增设 了“销售折扣与折让”科目,核算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折扣与折让损 失。

  第四步,根据调账后按原制度编制的科目余额表,按照新制度的规定 ,编制新旧会计科目转换对照表,并以此建立新账。

  企业调账的方法步骤可简称为两调三试,即:按原制度进行账务调整 ,按新制度进行转账,即将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执行原制度调为执行新制 度;调账前试算平衡,调账中试算平衡,调账后试算平衡。

  企业1993年7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内的各项目数字, 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 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调整方法可以参照上述调账的有关规定处理。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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