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永安市洪田经黄龙至忠洛公路工程建设,需要对涉及公路沿线的洪田、黄龙、忠洛三个村开展征地补偿工作。近三年来,洪田镇组织实施了溪源水库、东上公路等重大项目的征迁工作,人民群众对征迁的标准比较满意。结合洪田镇公路建设补偿标准实际情况,拟定了《(永安市洪田经黄龙至忠洛公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实施方案》。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
做好永安市洪田经黄龙至忠洛公路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镇为基础、农民参与”的原则,洪田镇、村应做好征地户的政治思想和宣传发动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征地户必须服从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拆迁或移除,不得借故拖延和提出无理要求。
实行“市指导、镇负责、村落实、户执行、业主配合”的管理机制和组织方式,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到位,确保整个征地补偿工作顺利展开。
项目实施期间,公安、信访、民政、司法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参与,严防和打击不法分子趁机行窃、挑拨、制造事端等行为。解决征地户上访,及时处理相关矛盾和纠纷,做到依法征迁,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永安市洪田经黄龙至忠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根据项目建设征地补偿投资概算方案执行,负责补偿投资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征迁范围内的各类实物认定时间截止2020年8月10日永安市洪田经黄龙至忠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发布《关于永安市洪田经黄龙至忠洛公路工程规划建设控制范围保护与管理的通告》,并以测量普查认定的数量为准,通告发布后新增的各类实物不予补偿。
耕地被征收后,土地补偿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原土地所有权单位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补偿费应按不少于70%的比例给被征地农民。
征地土地补偿费资金分配。各有关村应制定征地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并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报镇人民政府审核。
1.征收土地的分类:一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原为水田,后改为鱼塘、菜地的水田、靠天然降水种植旱作物的土地;二园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三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四其他土地,指除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1)收耕地,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10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15倍补偿。
(2)征收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12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8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4倍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3)征收非经济林地,按耕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其中土地补偿费按4倍补偿,安置补助费按2倍补偿。
5.土地征收补偿及青苗补偿、房屋(住宅)及附属设施等拆迁补偿、个别特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坟墓迁移补偿、其他补偿和房屋附属物及建(构)筑物补助、房屋二次装修和房屋附属物补偿的标准详见附件。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永安市洪田经黄龙至忠洛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本实施方案所涉及到与产权人的征地搬迁补偿协议,由洪田镇人民政府与产权人签订
本实施方案解释权归永安市洪田经黄龙至忠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指挥部。本实施方案自下发之日(2020年8月7日)起执行
2.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协调会,充分征求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司法局、市住建局等部门意见;
3.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分为两种情况,成片果树未产果的,按其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征收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2.柑桔类盛产指树冠直径1.8米以上,出产树冠直径1米-1.8米,未产树冠直径1米以下,且标准种植一年以上。
乔木(含常绿落叶):白玉兰、广玉兰、紫玉兰、天竺桂、栾树、杜英、银杏、无患子、鸡冠刺桐、榕树
花灌木:夹竹桃、碧桃、木芙蓉、茶花、木槿、鸡爪枫、紫薇、樱花、花石榴、红要枫、含笑、月季、扶桑、三角梅、一品红等
注:胸径80cm以上的特大树木补偿及办理珍贵树木采伐或移植审批手续所需的手续费用,个案协商研究确定。
3.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的规定:本方案对征收林地的林木补偿费标准,用材林中的中林按成熟林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四十补偿,用材林中的成熟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百分之三十补偿;竹林按产值的二倍补偿;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四倍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取得合法手续的被拆迁房屋住宅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补偿单价测定为砖混结构1050元/㎡、砖木结构970元/㎡、木结构860元/㎡、土木结构750元/㎡。
(二)笋厂、果园、鱼池看守房和其他农业生产性用房,且有前后门、窗,有水泥地板,有隔墙隔间,通电通水的按管理房项目补偿。
电站、工厂、农场、饲养场等企业搬迁补偿,由拆迁单位委托有资质中介机构评估,经双方协商确定补偿价格,并签订协议,限时自行迁移或拆除,协商不成的申请法律裁决。
(一)土坟每座1200元。即指每座坟墓(洞穴)中,葬埋1个金斗或棺木,且年限较久可拾骸入金斗,如同穴中另有安放金斗合葬的按其实际情况每增加1个(金斗)加迁移补助费200元。安(悬)放于天然岩洞(阶)、路旁无挖洞穴的金斗,每个迁移补助费200元。
(二)土坟(洞穴)中葬埋棺木,且年限未到不能拾骸入金斗的,确需移棺的应按有关规定到所在乡镇指定的安葬地或公墓安葬,每例另加移棺补助600元。
(三)砖混结构的坟墓每座2400元。如同一座墓(洞穴)中存在一墓多葬或棺金合葬的,参照上述第一、二条给予加发迁移补偿。
(四)三代以上坟墓在补偿标准上加发补助费1000元/座。对于年代久远的,涉及人员较多,墓碑标志明显,管理水平好,建造考究有影响的祖坟,迁移补助费可以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会议研究确定。
(五)在迁坟公告限定时间内逾期未迁移的坟墓,作无主坟墓处理。无主坟墓由坟墓坐落地的镇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殡仪人员迁移,统一编号安葬到指定的地点。迁坟中发现重要文物应向镇政府报告。迁移补助费参照上述相应标准,造册上报核销。
(一)临时用地补偿费: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施工场地等,按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福建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闽国土资文〔2005〕68号)执行。逐年补偿的临时用地补偿费,第一年统一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补偿;第二年起耕地的用地补偿费为1500元/亩·年,果园或其他经济林地按耕地补偿标准的80%计算。
(二)项目建设需要临时用地的,由用地单位按所占用土地的类别、面积、使用期限,签订使用协议,支付地面物补偿费,逐年支付土地补偿费,并按规定缴纳复垦押金,使用林地的应按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