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时常会遇到需要借钱或被借钱的情况,多数情况下基于朋友或亲戚关系,出借人只让对方出具了借条,而未在借条上对借款利息做约定,那么一旦遇到纠纷,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款利息?近日,迁安法院建昌营法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被告石某因资金周转向原告杜某借款50000元。2016年3月11日,被告石某为杜某出具借据一张,载明石某(被告)向杜某借款50000元。
借条出具后,石某(被告)先后四次共计还款3700元。后杜某(原告)多次催要借款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石某偿还借款50000元并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息10%利率给付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石某与杜某之间的借款事实真实存在,合法有效。原告杜某要求被告石某偿还借款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杜某要求被告石某按照年利率10%给付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被告辩称欠条出具时,双方并未约定利息,原告亦未就其与被告约定了利息举证证实,故本院不予认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石某支付原告借款50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实生活中,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结婚、教育支出、周转等突发性大额支出,借贷款项目仍为传统的互帮互助,约定利息的情况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才应当支付利息。这样规定是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起着互通有无的作用,它能方便公民生产生活,促进邻里和睦安宁,形成互帮互助和谐氛围。
本案在原告石某出具的借据中,并未就利息进行约定,原告亦未举出充足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就利息进行了约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为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有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要提供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出借款项给他人时,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证,复印身份证留存,并确保借条上的借款人、出借人名字准确。
借条是一种明确的借款凭证。欠条一般是当事人之间进行结算的一种凭证,可能是因为拖欠工资、拖欠工程款等多种原因产生的,当事人持欠条向法院主张借贷关系的,需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事实。
不写明借款期限的话,出借人只要给予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期间,就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且诉讼时效长达20年,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债权人一般只能到还款期限届满后才可以主张履行,且诉讼时效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三年。
法官建议利息约定一定要写明,否则,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利息,对方不承认约定了利息,且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借期内利息,这种情况下法院对借期内利息是不会支持的。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是用现金支付,明确注明现金给付,并要求债务人出具收条;如果借款人指定将借款交付给第三人的,将第三人的名称和账户记载在借款凭证上,以防将来对借款人是否实际收到借款产生纠纷。用银行转账的,相关转账凭证要注意留存。
重新出具借条的,最好在借条上备注清楚是续借重新出具借条,写明之前借款产生的时间,同时注明原有借条作废。以防出借人拿出两份借条来主张权利。如果归还过借款本息的,要对借款进行结算,明确尚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支付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