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记录最基本的功能是了解、验证他人的信用信息,并通过信用信息的传播来改善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起到约束交易双方行为的作用。
征信系统的数据修改、删除是由业务发生银行发起,并经过严格的审批及操作流程,征信系统全程自动记录操作流程。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一段时间内,个人征信报告因贷款、信用卡审批等原因被不同机构多次查询,但征信报告却显示该段时间内用户没有成功获批新贷款或成功申请到信用卡。
目前二代征信系统尚未采集个人水费、电费缴费信息,仅在二代格式信用报告中设计预留了展示格式,并没有具体信息展示。
据介绍,在实际采集时,征信中心将与相关数据源单位协商,并将严格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规定,在数据源单位取得信息主体授权同意后才报送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