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0年3月11日,上海海关网站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浦江海关关于内德史罗夫紧固件(昆山)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浦江关缉违字〔2020〕0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9年8月26日,当事人内德史罗夫紧固件(昆山)有限公司委托上海益海国际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贸易项下14项货物,其中第8项货物螺母4879千克,申报总价FOB28664.27欧元,申报商品编号为7318160000,关税税率8%,报关单号438。经查,上述货物实际为无螺纹紧固件,实际商品编号应为7318290000,关税税率为10%。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海关归类认定书、查验记录单、营业执照、情况说明、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上海浦江海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科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被扣押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